本手册面向基金会(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与合规岗位人员,用于日常操作中的合规自查与决策参照。
全部结论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与政府公告为依据;解读、问答、指南、模板、案例等非义务性资料,仅作理解参考,不作为义务依据。引用一律标注「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
本手册为通用合规参照,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机构的法律意见。法规持续更新,引用前请核验文号与效力状态(是否已被废止或修订)。
本章定位:会计核算是一切财务合规的地基。2026 年起该地基整体换新——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施行,本章核心任务是帮机构完成新旧切换,并把科目、净资产、收入的会计口径与后面七章的合规红线一一对上。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财会〔2024〕25 号 |
| 名称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 发布机关 | 财政部 |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2 月 20 日 |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1 月 1 日 |
| 结构 | 正文八章 95 条 + 附录六部分(含 56 个会计科目) |
| 废止对象 | 财会〔2004〕7 号(旧制度)、财会〔2020〕9 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同时废止 |
| 配套件 |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附件) |
适用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
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第二条第三款):①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②资源提供者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③资源提供者对组织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六条:费用按功能分为七类。
| 科目编号 | 名称 | 内容要点 |
|---|---|---|
| 5101 | 业务活动成本 | 为实现业务目标、开展项目或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②域慈善活动支出归集于此) |
| 5201 | 税金及附加 | 新增: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
| 5301 | 管理费用 | 权力机构经费 + 行政人员薪酬福利 + 办公水电邮电差旅折旧租赁等 |
| 5401 | 筹资费用 | 为筹集资金发生(②域募捐成本归集于此);含为获得捐赠资产发生的费用 + 借款费用 |
| 5501 | 资产减值损失 | 新增,从管理费用独立 |
| 5601 | 所得税费用 | 新增: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组织缴纳的所得税 |
| 5901 | 其他费用 | 无法归属上述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 |
关键:「资产减值损失」已从管理费用中独立出来单设 5501 科目,既不计入管理费用(12 号口径),也不再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25 号口径)。共同费用须按合理方法在三类活动(业务 / 管理 / 筹资)间分摊,不得整笔塞进管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净资产按是否受限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 类型 | 定义(第六十七条) |
|---|---|
| 时间限制 | 要求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或设置永久限制 |
| 用途限制 | 要求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
内部限定不算限定:理事会等内部机构的限定性决议、拨款限额,属内部管理限制,不构成限定性净资产(第六十七条末款)。判据一句话:限制必须来自「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来自机构自己的决议。
解除与重分类:第 68 条(使用受限资产→计入限定性费用);第 69 条(时间到期且用途解除→转非限定性);第 70 条(撤销限制→撤销时全额转)。25 号简化了重分类:触发点由「使用时」改为「限制完全解除时」,限定性收入费用期末直接结转,取消使用时重分类。
注册资金(第七十一条):受时间/用途限制的→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不受限的→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用净资产转增注册资金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变动,无需会计处理,不影响②域「上年末净资产」规模。
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25 号新增):依法提取时,按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净资产总额不变。
| 科目 | 名称 | 科目 | 名称 |
|---|---|---|---|
| 4101 | 捐赠收入 | 4501 | 商品销售收入 |
| 4201 | 会费收入 | 4601 | 投资收益 |
| 4301 | 提供服务收入 | 4701 | 总部拨款收入(新增) |
| 4401 | 政府补助收入 | 4901 | 其他收入 |
交换交易 vs 非交换交易(第七十三条,捐赠确认核心判据):交换交易按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非交换交易不必支付等值对价(捐赠、政府补助)。判据——要不要交付对价。
非交换交易收入确认时点:无条件捐赠/补助→收到时确认;附条件→取得资产控制权时确认。
三张报表(第八十七条):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二十项(第八十八条),重点:理事会成员与员工数量变动及薪金报酬、受限资产情况、受托代理业务、服务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担任慈善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关联方交易、重大差错更正。
报送期限(第九十二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金额单位元、元以下填至分。签章(第九十三条):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凭证要求(审计必查):转账须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依据作为原始凭证;补记或调整须编制记账凭证并以确认依据作原始凭证。未入账事项通过净资产科目过渡(借记资产/贷记净资产),不进当期损益,否则会污染 2026 年费用比例。
过渡豁免(仅 2026 年度):2026-01-01 资产负债表仅填「年初余额」;2026 年度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不填上年比较数(2027 年度起恢复)。
25 号附录第二部分,五大类 56 个会计科目。标注 ⭐ 的为 2026 年新增 / 改名 / 改编号科目。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 1001 | 现金 | 1301 | 待摊费用 |
| 1002 | 银行存款 | 1401 | 长期股权投资 |
| 1009 | 其他货币资金 | 1402 | 长期债权投资 |
| 1101 | 短期投资 | ⭐1403 | 其他长期投资(新增) |
| 1102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1421 |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 1111 | 应收票据 | 1501 | 固定资产 |
| 1121 | 应收账款 | 1502 | 累计折旧 |
| 1122 | 其他应收款 | 1505 | 在建工程 |
| 1131 | 坏账准备 | ⭐1506 | 文物资源(改名+重分类) |
| 1141 | 预付账款 | 1509 | 固定资产清理 |
| 1201 | 存货 | 1601 | 无形资产 |
| 1202 | 存货跌价准备 | ⭐1602 | 累计摊销(新增) |
| ⭐1701 | 长期待摊费用(新增) | ⭐1801 | 受托代理资产(原1701)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 2101 | 短期借款 | 2301 | 预提费用 |
| 2201 | 应付票据 | 2501 | 长期借款 |
| 2202 | 应付账款 | 2502 | 长期应付款 |
| 2203 | 预收账款 | ⭐2503 | 预计负债(原2401) |
| ⭐2204 | 应付职工薪酬(改名) | 2601 | 受托代理负债 |
| ⭐2206 | 应交税费(改名) | 2209 | 其他应付款 |
| 编号 | 名称 | 备注 |
|---|---|---|
| 3101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
| 3102 | 限定性净资产 | |
| ⭐3201 |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 新增,核算前期差错更正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 4101 | 捐赠收入 | 4501 | 商品销售收入 |
| 4201 | 会费收入 | 4601 | 投资收益 |
| 4301 | 提供服务收入 | ⭐4701 | 总部拨款收入(新增) |
| 4401 | 政府补助收入 | 4901 | 其他收入 |
| 编号 | 名称 | 备注 |
|---|---|---|
| 5101 | 业务活动成本 | ②域慈善活动支出归集于此 |
| ⭐5201 | 税金及附加 | 新增 |
| ⭐5301 | 管理费用 | 原 5201 |
| ⭐5401 | 筹资费用 | 原 5301;②域募捐成本归集于此 |
| ⭐5501 | 资产减值损失 | 新增,从管理费用独立 |
| ⭐5601 | 所得税费用 | 新增 |
| ⭐5901 | 其他费用 | 原 5401 |
切换按名称核对,不能按编号批量映射——因为存在编号撞车。16 项变化归类:
| 类型 | 科目 | 处理动作 |
|---|---|---|
| 新增(8 个) | 1403 其他长期投资、1602 累计摊销、1701 长期待摊费用、3201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4701 总部拨款收入、5201 税金及附加、5501 资产减值损失、5601 所得税费用 | 2026-01-01 起新设,无期初余额 |
| 改名(3 个) | 1506 文物文化资产→文物资源、2204 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2206 应交税金→应交税费 | 余额直接转(文物资源需先重分类) |
| 改编号(5 个) | 1801(原 1701)受托代理资产、2503(原 2401)预计负债、5301(原 5201)管理费用、5401(原 5301)筹资费用、5901(原 5401)其他费用 | 余额直接转,但编号必须改 |
特殊情形 · 权益法减记至零的长期股权投资:原权益法下因被投资单位净亏损账面余额减记至零的,新账中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极易漏做。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统一成本法。合并报表:删除编制要求。
本章定位:财务合规中最硬的一道杠。三条线(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同时受约束,按组织类型、是否公募、净资产规模三要素分档取值。现行依据:民发〔2026〕12 号(2026-03-23 施行,废止民发〔2016〕189 号)。
| 口袋 | 定义要点 | 会计归集科目 | 出处 |
|---|---|---|---|
| 慈善活动支出 | 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发生的费用 | 业务活动成本(5101) | 第四条 |
| 管理费用 | 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费用 | 管理费用(5301) | 第五条 |
| 募捐成本 | 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费用 | 筹资费用(5401) | 第六条 |
管理费用五项内容(第五条):①决策机构工作经费 ②监督机构工作经费(12 号新增)③党建工作经费(12 号新增)④行政人员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⑤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募捐成本两项内容(第六条):①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 ②为获得捐赠财产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收益)。
共同费用必须分摊,不得整笔塞进管理费用。12 号分摊去向由三类扩为四类(新增募捐成本)。
| 组织类型 |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 | 年度管理费用 ≤ |
|---|---|---|
| 基金会 | 上年总收入的 70% | 当年总支出的 10% |
| 社会团体 / 社会服务机构 | 上年总收入的 70% | 当年总支出的 13% |
| 上年末净资产 |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 | 年度管理费用 ≤ |
|---|---|---|
| ≥ 6000 万元 | 上年末净资产的 6% | 当年总支出的 12% |
| 800 万(含)~ 6000 万 | 6% | 13% |
| 400 万(含)~ 800 万 | 7% | 15% |
| < 400 万 | 8% | 20% |
| 上年末净资产 |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 | 年度管理费用 ≤ |
|---|---|---|
| ≥ 1000 万元 | 上年末净资产的 6% | 当年总支出的 13% |
| 500 万(含)~ 1000 万 | 7% | 14% |
| 100 万(含)~ 500 万 | 8% | 15% |
| < 100 万 | 8%,且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50%(双下限) | 20% |
分档三个易混点:①基金会走 B 表、社团/社服走 C 表,不可互套;②有公募资格一律走表 A(与净资产规模无关);③「含本数」归属上方档。
管理费用六档上限速查(均为「当年总支出」的百分比):有公募的基金会 10%、社团/社服 13%;无公募基金会按净资产 12%/13%/15%/20% 四档;无公募社团/社服按净资产 13%/14%/15%/20% 四档。其中非公募社团/社服第二档 14%这一档最容易被漏。
可选项 · 三年平均(第十一条):可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某年收入异常高时用三年平均更合理,选定后应保持口径一致。
上年总收入调整公式(第十一条第二款):
上年总收入 = 上年实际收入
− 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
+ 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要点:时间限定(限定某年不得使用)的捐赠收入要从分母剔除;当年解除时间限定的部分要加回。「用途限定」不是「时间限定」,只剔除时间限定性收入。
到达最终受益人(第十二条,12 号最重要新增):计算支出比例时,应依据发票、收据等凭证,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通过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拨付的款物,在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实务影响:钱拨给合作方但未到受益人手上,不算支出,可能致当年支出比例不达标。须建立项目款物到达台账(拨付日 / 到达日 / 凭证类型与编号)。「拨付」≠「支出」。注意:这是「计算比例时」的规则,不是会计确认规则——会计上款物拨出即确认支出,算红线比例时须剔除未到达部分,两套口径并行。
第十五条: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 3%。
| 情形 | 规则 | 出处 |
|---|---|---|
| 管理费用绝对值豁免 | 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不受比例限制(只豁免管理费用比例,不豁免支出下限) | 第十三条 |
| 可报告说明的三情形 | 登记为慈善组织未满 1 年 / 折旧摊销盘亏突发增长 / 预计负债损失突发增长 → 报告登记民政部门并公开说明(报告义务,非免除义务) | 第十四条 |
| 捐赠协议约定优先 | 单项捐赠财产的支出费用从其约定,但年度比例红线仍须遵守 | 第十六条 |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民发〔2015〕24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捐赠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 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也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并依法公开。第十八条: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部门。
| 条 | 主题 | 相对 189 号的变动 |
|---|---|---|
| 一 | 立法目的与依据 | 文字微调(增「募捐成本」) |
| 二 | 高效运用慈善财产、最必要原则 | 原则扩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 |
| 三 | 依据会计制度加强核算 | 不变 |
| 四 | 慈善活动支出定义 + 业务活动成本构成 | 新增「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新增「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
| 五 | 管理费用定义 + 五项内容 | 新增监事会、党建经费;删「资产减值损失」 |
| 六 | 募捐成本定义 + 两项内容 | 全新 |
| 七 | 共同费用分摊 | 分摊去向三类扩为四类(加募捐成本) |
| 八 | 有公募资格:70% / 10%、13% | 不变 |
| 九 | 无公募基金会:四档 | 不变 |
| 十 | 无公募社团/社服:四档 | 不变 |
| 十一 | 前三年平均数替代 + 上年总收入调整公式 | 不变 |
| 十二 | 到达最终受益人认定规则 | 全新 |
| 十三 | 管理费用 < 20 万豁免 | 不变 |
| 十四 | 三种「难以符合」的报告义务 | 条件一改「登记」;条件二删「资产减值损失」 |
| 十五 | 募捐成本 ≤ 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 3% | 全新 |
| 十六 | 捐赠协议约定优先 | 不变 |
| 十七 | 年报披露 | 披露项新增「募捐成本」 |
| 十八 | 罚则 | 明确援引慈善法 110 条一款六项;新增通报财政、税务 |
| 十九 | 解释机关 | 新增 |
| 二十 | 施行日期 + 废止 189 号 | 新增 |
衔接:2026 年度起按 12 号确认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2025 年度及以前按 189 号。
本章定位: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全部基础问题——组织有哪些税收身份、哪些收入免税、捐赠人能否抵税、涉及哪些税种、非货币资产怎么处理。是②域的下游、⑤域的上游。
| 牌 | 名称 | 依据 | 有效期 |
|---|---|---|---|
| ① | 慈善组织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民政部令第 73 号) | 无期限 |
| ②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财税〔2018〕13 号 | 5 年 |
| ③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 3 年 |
牌③单向依赖牌②;牌①与②③之间无自动触发关系。三牌须分别申请、分别维护。「做过慈善组织认定」≠「能开抵税票据」。
关键区分:「慈善组织」(民政认定身份)≠「公益性社会组织」(税法资格主体,范围更广,还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非营利组织」(税务免税资格主体)。三个身份对应三套规则,互不自动触发。
| 事项 | 时点 | 后果 |
|---|---|---|
| 专项信息报告报送 | 每年 3 月 31 日前 | 逾期→取消牌③ |
| 免税条件变化报告 | 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 | 不报→可能复核取消牌② |
| 免税资格复审申请 | 期满后 6 个月内 | 不提→到期自动失效 |
| 个人捐赠追补扣除 | 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 | 逾期→不得追补 |
最重要的日期是 3 月 31 日:一个行政报送动作可触发「纳税信用下滑→取消免税资格→取消扣除资格→募捐能力受损」的完整链条。
| 指标 | 27 号(资格门槛,考核前两年度) | 12 号(法定义务,考核当年) |
|---|---|---|
| 术语 |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 慈善活动支出 |
| 公募·支出 | 上年总收入 ≥ 70% | 按净资产档分档 |
| 无公募·支出 | 上年末净资产 ≥ 8% | 分档 8%/7%/6%… |
| 管理费用 | 公募 ≤ 10% / 无公募 ≤ 12% | 同左(分档) |
必须「跑两套」:一个组织可能当年(12 号)达标但前两年(27 号)不达标而丢资格,反之亦然。27 号第四条指向的 189 号已废止,2026 年度起按 12 号口径考核,但两套考核期间与术语不同,须分别计算。
| 税种 | 关键结论 | 风险 |
|---|---|---|
| 企业所得税 | 三牌 + 122 号 5 类免税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应税;理财收益一般应税 | 高 |
| 增值税 | 捐赠不属应税行为,但销售/服务/租赁/义卖可能应税;实体规则依《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已废止,财税〔2016〕36号为配套 | 高 |
| 个人所得税 | 基金会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处罚→可能影响纳税信用→触发牌②取消 | 高 |
| 印花税 | 采购/租赁/借款等合同在列举范围内 | 中 |
| 进口关税/增值税 | 境外捐赠物资免税,受赠人须 5A 级或属七家名单 | 中 |
| 房产/土地使用/契税/车船税 | 有对应资产则涉及 | 中/低 |
企业所得税判断路径:①是否持有免税资格(13 号)且在有效期内?否→照章纳税;是→②该笔收入是否属 122 号 5 类免税收入?是→免税(须分别核算);否→③是否属《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不征税;否→应税。
| 类别 | 税务处理 | 判据 |
|---|---|---|
| 财政拨款 | 不征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
| 其他政府补助 | 免税 | 122 号(二)前段 |
| 政府购买服务 | 应税 | 122 号(二)但书 |
判据「要不要交付对价」——与①域交换/非交换交易同构。看合同实质,不看资金名目。
| 侧 | 关键规则 |
|---|---|
| 受赠人 | 按公允价值开票;无公允价值证明→不得开票(27 号第十三条(二)) |
| 企业捐股权 | 按历史成本定捐赠额(财税〔2016〕45 号) |
| 个人捐股权/房产 | 按财产原值定(2019 年第 99 号) |
| 个人捐其他非货币资产 | 按市场价格定 |
股权捐赠冲突点:会计按公允价值入账,票据按历史成本开具,两者不一致,须制度性明确处理并考虑附注披露。
| # | 条件 |
|---|---|
| (一)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至八项(公益性社会团体九项条件前八项) |
| (二) | 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
| (三) | 前两年度每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公募占上年总收入 ≥70% / 无公募占上年末净资产 ≥8%(「均」) |
| (四) | 前两年度每年管理费用:公募占当年总支出 ≤10% / 无公募 ≤12% |
| (五) | 具有免税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
| (六) | 前两年度未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
| (七) | 前两年度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八) | 评估等级 3A 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
豁免(第四条末段):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取得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一)(六)(七)三项即可。第二年起全部恢复。
取消资格三层次:
| 层次 | 情形 | 后果 |
|---|---|---|
| 一般取消(第七条) | 未按时报专项报告 / 支出比例不达标 / 管理费用超限 / 免税资格超 6 个月未续 / 受处罚(警告除外)/ 列入失信 / 评估低于 3A | 取消后可重新申请 |
| 加重(第八条) | 违规接受捐赠(利益回报/营利/宣传烟草)/ 违反章程活动 / 指定与捐赠人或管理人员有利益关系的特定受益人 | 当年及之后三年不得重新确认 |
| 终身(第九条) | 非法政治活动 /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 不得重新确认 |
有效期:3 年、全国有效。名单分年度区间段发布(如 2025–2027 / 2026–2028 同批公告),须核自己属于哪个区间段。
| # | 条件 |
|---|---|
| (一) | 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等 |
| (二) |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 (三) | 收入除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 |
| (四) | 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合理工资薪金除外) |
| (五) | 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或转赠宗旨相同组织,并公告 |
| (六) | 投入人对投入财产不保留或享有财产权利 |
| (七) | 平均工资薪金不超过地市级以上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
| (八) | 应税与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分别核算 |
取消情形六项(第六条):后续管理发现不合规 / 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 / 纳税信用 C 或 D 级 / 关联交易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财产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非法政治活动。注意:受行政处罚已不再是取消事由(2018 号改法删除)。
申请材料八项(第三条),其中新增两项最易漏:上年度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含薪酬制度、平均工资、工资福利占比、排名前 10 人员薪酬)+ 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有效期:5 年,期满后 6 个月内复审(按初次申请全套重来)。期满后窗口期内不提复审即自动失效,落在窗口期的收入先按未取得资格处理。
| # | 条件 |
|---|---|
| (一) | 具备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
| (二) |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上一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挂钩 12 号) |
| (三) |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结余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章程含剩余财产转赠宗旨相同慈善组织的条款 |
| (四) |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予认定四种情形(第五条):负责人有不得任职情形 / 申请前二年内受行政处罚 /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其他违法行为。注意「二年内受处罚」此处未列「警告除外」——与 27 号「前两年度(警告除外)」、13 号「不看处罚」三套口径不同,不可混用。
内部程序(第六条):社会团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经理事会表决;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须其同意。基金会申请材料:申请书 + 书面承诺 + 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社服还须提交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专项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签审计业务约定书时须写明这项)。审核时限: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牌① = 慈善组织身份(民政部令第 73 号);牌②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财税〔2018〕13 号,5 年有效);牌③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7 号,3 年有效)。三牌定义详见 3.1。
本章定位:收到每一笔钱都要先做「三选一」(捐赠 / 服务收入 / 政府拨款),选对了才知道开什么票、进什么账、免不免税。选错则票据、账务、税务三处一起错。
资金到账 ├─ 捐赠(无偿、不图回报) │ ├─ 货币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按实收金额,财综 2024-1 第十五条) │ └─ 非货币/实物 → 先定公允价值 → 有证明才开票 │ ├─ 有购买发票/评估报告/市场价证明 → 按公允开票 │ └─ ⚠ 无证明 → 不得开票(27 号第十三条(二)唯一硬性拒开依据) ├─ 交换交易(有对价)→ 税务发票 │ ├─ 政府购买服务 → 发票 + 应税 │ ├─ 会费/培训/咨询/义卖 → 发票 │ └─ 赞助换权益(展位/票务/独家)→ 发票,不开捐赠票据 └─ 政府补助/财政拨款 → 一般不开捐赠票据,凭批文与收款凭证入账
| 事项 | 规则 | 条款 |
|---|---|---|
| 货币捐赠 | 按实收金额开具 | 第十五条 |
| 非货币捐赠 | 按公允价值开具(无公允价值证明不得开票) | 第十五条 |
| 领用限额 | 一次领用≤ 6 个月用量 | 第十一条 |
| 禁止行为 | 七不得(转借、代开、买卖、串用、使用无效票等) | 第二十条 |
| 遗失 |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 第二十一条 |
| 存根保管 | 存根存 5 年,期满按规定销毁 |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申领资格(第十条):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账不健全=没资格领票。首次申领即审使用范围和项目(第十二条)。
七不得(第二十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与其他财政票据及发票互相串用。「代开」是最高发的「帮忙」型违规——借票给兄弟机构,双方同责。
①财综〔2024〕1 号:非货币捐赠按公允价值开票 → ②27 号第十三条(二):无公允价值证明不得开票 → ③民办便函〔2020〕537 号 + 民非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公允价值证明/确定方式。
| 证明方式 | 适用场景 | 要点 |
|---|---|---|
| 第三方价值评估报告(专业评估机构盖章) | 无公开可比价的资产、文物、股权、大型设备 | 最稳;评估费用可在捐赠协议中约定由捐赠方承担 |
| 销售合同/发票(自产:三个月内三份数量相当、加盖公章) | 捐赠方自产物资 | 以出厂价/销售价作为公允价 |
| 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三个月内) | 捐赠方采购后转赠 | 以采购价作为公允价 |
| 市场价截图(≥3 家主流电商平台/厂商公开售价) | 有公开市场价的商品 | 截屏留档,注明查询日期 |
| 政府指导价 | 有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 | 直接引用官方发布价 |
| 名义金额 1 元 | 凭据缺失且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 | 民非会计制度第十八条(三);须在附注披露 |
三口径对照:票据按公允价值;企业捐赠人按历史成本;个人捐赠人按财产原值。三者不一致,勿混。
| 文件 | 作用 |
|---|---|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 | 免征进口关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受赠人须白名单机构或 5A 级基金会 |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 申报材料清单、征免性质代码 802、监管方式代码 3612 |
| 民发〔2016〕64 号 | 民政部门出具受赠人资质证明的规范 |
受赠人三类(102 号第五条):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②七家机构(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联、残联、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癌症基金会);③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且被评定为 5A 级的人道救助/慈善宗旨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物资范围(第六条):生活必需品、食品饮用水、医疗类、教育类、环保专用仪器等;排除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
非 5A 机构的变通:与白名单机构/5A 机构合作,由其作受赠人、本会作使用人,凭委托书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
开得出捐赠票据 ≠ 捐赠人能抵税 开票是受赠动作 → 抵税资格在开票方(机构)身上
| 场景 | 结果 |
|---|---|
| 机构有牌③ + 开了捐赠票据 | 捐赠人可申请税前扣除 |
| 机构无牌③ / 牌③过期 | 票照开,但捐赠人抵不了税 → 答捐赠人前先查名单 |
| 机构牌②过期 | 捐赠收入不再免税 + 牌③连锁失效 |
| 渠道 | 票据动作 | 对账动作 |
|---|---|---|
| 银行转账 | 按实收金额开票 | 银行流水 ↔ 票据台账 ↔ 会计凭证三方核对 |
| 线上募捐平台 | 平台结算金额开票 | 平台账单 ↔ 到账流水核对(平台服务费不得从善款中扣除) |
| 现金捐赠 | 引导转账;确需收现的当日入账 | 现金日记账 ↔ 票据存根 |
| 境外汇入 | 按实收外币金额折算开票 | 汇率折算口径写进会计政策 |
| 章 | 内容 |
|---|---|
| 定义(第二、三条)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愿无偿接受公益捐赠财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公益事业」范围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或《慈善法》第三条(二选一) |
| 应当开/不得开(第七、八条) | 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捐赠应开;以捐赠名义营利、集资摊派筹资赞助不得用 |
| 电子票据(第五、六条) | 电子与纸质同等法律效力;财政票据平台提供真伪查验 |
| 领用(第九至十三条) | 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一次 ≤6 个月量 |
| 开具(第十四至十九条) | 专人管理、设台账;货币按实收/非货币按公允;填错另行填写、作废留全联 |
| 管理(第二十至二十二条) | 七不得;遗失 3 日登报;省级票据一般不得跨区域使用 |
| 核销销毁(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 报使用情况说明;违规限期整改+暂停核发;存根存 5 年;期满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
| 条款 | 规则 |
|---|---|
| 第三条 | 财政票据含电子和纸质两种,电子与纸质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十九条 | 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 |
| 第二十一条 | 首次领用须办《财政票据领用证》 |
| 第二十五条 | 一次领用一般不超过 6 个月使用量 |
| 第三十条 |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不得串用 |
| 第三十四条 | 存根保存一般 5 年,期满报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
| 第三十七条 | 票据或领用证灭失,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
| 第三十六条 | 合并、分立、撤销的,15 日内办理领用证变更或注销 |
| 第四十二条(罚则) | 非经营活动违法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处 3 倍以下(不超 3 万),无违法所得处 1 万以下 |
命名澄清:104 号是 2020 年修改决定令号,原办法为财政部令第 70 号(2012 公布)。引用应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公布,2020 年财政部令第 104 号修改)」。
本章定位:让闲置慈善财产「钱生钱」的三条铁律——什么钱能投、什么不能投、收益全部归慈善目的。
第一关 · 钱能投吗? ├─ 政府资助的财产 → ❌ 禁投(无条件) ├─ 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 ❌ 禁投(无条件) ├─ 限定性且需拨付 → ❌ 暂不可投 └─ 非限定 / 限定但暂不需拨付 → ✅ 可投 第二关 · 投什么合法? ├─ 直接买股票 → ❌ 禁 ├─ 直接买商品/衍生品 → ❌ 禁 ├─ 人身保险 → ❌ 禁 ├─ 对外借款 → ❌ 禁 └─ 金融机构资管产品 / 相关股权 / 委托投资 → ✅ 可(审慎+风险匹配) 第三关 · 收益归谁? └─ 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合法、安全、有效三原则)
2019-01-01 施行,是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专项规章,与《慈善法》第五十五条配套。
| 类 | 情形 |
|---|---|
| (一) |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 (二) |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
| (三) |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
可投资财产 = 非限定性资产 + 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 财产 | 可否投资 |
|---|---|
| 非限定性资产 | ✅ 可以 |
| 限定性资产(投资期间暂不需拨付) | ✅ 可以 |
| 限定性资产(投资期间需拨付) | ❌ 不可以 |
| 政府资助的财产 | ❌ 禁止(无条件) |
| 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 ❌ 禁止(无条件)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
| (一) | 直接买卖股票 |
| (二) |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 (三) |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 (四) |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
| (五)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
| (六) |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七) |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
| (八) |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 条款 | 规则 |
|---|---|
| 第六条(审慎原则) | 资管产品须匹配风险识别/承担能力;股权投资被投方经营范围须与宗旨业务相关;委托投资须选境内有资质机构 |
| 第九条 | 重大投资方案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2/3 以上同意,留痕表决比例 |
| 第十条 |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组织利益 |
| 第十二条 | 投资专项档案保存 ≥20 年 |
| 第十三条 | 建立止损机制;可建立风险准备金 |
| 第十五条 | 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被投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可受托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
| 第十九条 |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社服机构,开展投资同样遵守本办法 |
第三十条(核心条款):慈善信托财产运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可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默认比慈善组织自身投资(62 号)更保守。
| 条款 | 规则 |
|---|---|
| 第九条 | 受托人可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
| 第十五条 | 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备案;未备案不享受税收优惠 |
| 第二十三条 |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 第二十六条 |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转为固有财产 |
|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资金信托须委托商业银行保管、开立资金专户 |
| 第三十一条 | 不得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相互交易(公平市价+同意除外) |
| 第三十五条 | 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
| 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终止后无权利归属人的用于相近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 第五十八条 | 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年度报告 |
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与费用另有规定(民发〔2024〕76 号),含 2 年过渡期至 2026-12-31,期内按信托文件约定执行,期满按新规定执行。信托资料保存 15 年,短于投资专项档案的 20 年,两者分别计算。
银行存款利息 → 免税(财税〔2009〕122 号第一条第(四)项) 国债利息 → 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理财 / 基金 / 股票 / 信托收益 → 应税 → 投资决策必须做税后收益率测算
122 号只免银行存款利息,理财/基金/股票/信托收益不在免税范围。保值增值决策必须做税后收益率测算。
本章定位:募来的钱从到账到花到受益人手里有四道关——谁有资格募、怎么募、钱怎么管、花得对不对。任何一道不过关都是红线。
确定要募捐 ├─ 有公募资格?(否则只能定向募捐或合作募捐) ├─ 制定募捐方案(十要素)→ 开展前 10 日备案 ├─ 募得款物到账 → 专款专用、登记造册 ├─ 使用:按方案用途 → 采购/发放/拨付 │ ├─ 变更用途 → 理事会审议 + 民政备案 + 公开 │ └─ 采购不高于公允价 / 发放合规 ├─ 拨付到达最终受益人 → 才算「慈善活动支出」(②域) └─ 信息公开:超 6 个月每 3 个月公开,结束后 3 个月内全面公开
2024-09-05 施行,废止 2016 版。
| # | 条件 |
|---|---|
| (一) | 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合规 |
| (二) | 理事来自同一组织/关联组织≤1/3;近亲属不同时任职;非内地居民≤1/3;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同一人兼任 |
| (三) | 监事依法履职;省级以上登记/认定的须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 |
| (四) | 有健全的财务、项目、采购、资产、人事、档案、会计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 |
| (五) | 上年度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 |
| (六) | 依法办税务登记、纳税、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
| (七) | 评估结果 3A 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登记成立不满二年除外) |
| (八) | 未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九) | 申请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法规受行政处罚 |
公募资格是独立于三牌之外的第四张牌,且第(七)项把公募资格与 3A 评估挂钩。
募捐目的、起止时间与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合作募捐的载明合作方信息。关键填报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重大突发事件募捐一般不超过一年);活动负责人须为专职工作人员;使用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自己的银行账户;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募捐成本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转嫁;剩余财产全部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公开。
| 环节 | 时限 |
|---|---|
| 备案 |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 10 日 |
| 民政部门公开 | 材料齐备 10 日内向社会公开 |
| 补正 | 告知后 5 日内补齐或撤回 |
| 单独备案 | 每项活动单独备案,不得合并、不得同一编号多活动 |
| 变更补正 | 事项变化之日起 10 日内 |
| 突发事件补办 | 无法事前备案的,活动开始后 10 日内 |
与无公募资格的组织/个人合作募捐,须:①对合作方评估并形成报告(信用、资质、与受益人利害关系)②签订书面协议 ③负责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自己账户 ④对合作方指导监督 ⑤无公募资格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立即停止公开募捐,已募款物继续按备案方案执行;当年支出和管理费用仍按公募资格标准执行;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文件 | 核心规则 |
|---|---|
|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14 号,15 条) | 平台须查验登记证书 +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实备案;不得代为接受捐赠财产;证书复印件保存 ≥2 年、募捐记录 ≥3 年 |
|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13 号,29 条) | 平台服务不得收费、第三方支付费不转嫁;不得代收捐赠财产;运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
善款应全额、直接进入慈善组织自己的银行账户,不存在「平台服务费从善款中扣除」的合法空间。
| 规则 | 要点 | 条款 |
|---|---|---|
| 使用范围 | 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紧急抢救转移安置、房屋重建、捐赠人指定用途、政府批准的其他必要开支 | 第五条 |
| 专项管理 | 指定账户、专项管理;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 第二十二条 |
| 本年度不滞留 |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完毕;跨年度须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 第二十九条 |
| 变卖须批准 | 不适宜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变卖,境内物资经捐赠人同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境外物资须省级批准;公开拍卖 | 第二十七条 |
| 不得列支费用 | 民政部门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 | 第三十一条 |
| 公开发放 | 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 第二十六条 |
| 不得用于增原始基金 | 救灾募捐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 第十条 |
| 信息公开 | 分配使用情况统一公布,每年不少于 2 次;集中募捐结束 1 个月内公布 | 第三十二条 |
自然灾害以外的突发公共事件捐赠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境外救灾捐赠须报民政部门备案;免税进口的救灾物资不得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本章定位:基金会的「年度大考」是三件事叠加——报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评估、把该公开的公开出去。时间点记牢(3·31 报送、5·31 公开)。
1 月 1 日 评估等级有效期起算 3 月 31 日前 报年度工作报告(含审计报告) 3 月 31 日前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 5 月 31 日前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 财务会计报告 5 月 31 日前 报关联方名单及关系说明 随时 重大资产变动 / 关联交易 → 30 日内公开 12 月 31 日 评估等级有效期(第 5 年)终止
| 事项 | 规则 |
|---|---|
| 报送 |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工作报告内容 | ①财务会计报告 ②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须有事务所统一受理并签委托合同的证明)③募捐/捐赠/资助活动情况 ④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
| 年检结论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三档 |
| 不合格后果 | 整改期间不准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不准设分支机构;提请税务机关补交违法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 |
| 连续两年不年检 | 撤销登记 |
效力提示:本办法是 2006 年「年检」制度,《慈善法》2023 修正确立「年度报告」制度,基金会年度监管正从「年检」向「年度报告+公示」过渡,引用时须与新规衔接。
援引提示: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援引《条例》第四十条规制「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而《条例》第四十条实为「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名义开展活动」的取缔条款,「设立应当登记」的义务在《条例》第十二条。引用时宜两条并引(详见附录 J.2)。
2026-03-01 施行,废止 2010 版。评估分 5A~1A 五级,有效期 5 年(自结果公告次年 1 月 1 日起算)。
| 等级 | 关联资质 |
|---|---|
| 3A 及以上 | 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前提 |
| 4A 及以上 | 简化年度检查 |
| 5A | 境外捐赠物资免税的受赠人门槛 |
评估内容(第十一条):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五大方面。不予评估(第十条):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检或未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 本年度或上年度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动态管理(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按比例抽选 4A 及以上跟踪评估;虚假材料/涂改证书/受处罚等触发核查;被调整的 15 日内退回原证书。评估不收费(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施行,废止 2018 版。公开范围七类(第三条):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 事项 | 时限 / 规则 |
|---|---|
| 基本信息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 年度工作报告 | 每年 5 月 31 日前公开 |
| 重大资产变动、关联交易 | 30 日内公开 |
| 主要捐赠人 | 注册资金捐赠人 / 办公场所捐赠人 / 年度累计捐赠超年度捐赠收入 5% 或超 500 万元 |
| 重大慈善项目 | 当年捐赠收入/支出占 1/5 以上且超 50 万元,或持续超 3 年 |
关联交易公开六类(第十四条):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其他资金往来。不得公开(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等信息。
「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两个定义是①域关联方识别(主要捐赠人构成关联方)的关键口径。
年度工作报告(3·31 报送) ├─ 内容含财务报告 + 审计报告 + 活动情况 + 人员机构变动 └─ 公开(5·31 平台公示) 年检结论(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准变更/设机构 + 补交税收减免 └─ 连续两年不年检 → 撤销登记 等级评估(5A~1A,5 年) ├─ 3A → 公募资格 + 政府购买服务 └─ 4A → 简化年检;受处罚 → 核查下调
本章定位:内控的核心一句话——该集体决策的不能一个人拍板(三重一大),该留痕的必须留痕,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第一层 · 治理结构(谁决策) 理事会 → 监事会 → 秘书处 → 党组织 核心红线:三重一大不得委托 第二层 · 制度约束(怎么管) 章程 + 财务制度 + 人事制度 + 印章制度 + 采购制度 + 档案制度 第三层 · 岗位制衡(怎么防) 财务章/法人章分离、审批与执行分离、留痕可追溯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受托办理时,原则上召开办公会/专题会集体研究。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理事会会议应当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
民主决策机制(第(六)条):民主集中制、一人一票表决;原则现场会议,线上须确保充分参与、严格表决;邀请监事会列席;规范会议记录纪要、成员审签、全程可追溯;建立委托参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报告、信息披露制度。
「大额资金使用」的金额门槛意见未量化,须本机构在章程/制度中自行明确「三重一大」的具体标准。
关于「最新版」:民政部层面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截至 2026-09 仍以民函〔2004〕124 号为通行范本,未检索到民政部新印发的基金会版章程示范文本。2025 年民政部新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有两件,但均不适用于基金会:民发〔2025〕47 号适用于「国际性社会组织」,民办发〔2024〕11 号适用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因此本表量化标准以 2004 范本为底,执行时须叠加:①慈善法(2023 修正);②民发〔2025〕46 号理事会建设意见(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履职考评);③党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民函〔2019〕54 号要求写入章程);④本省民政厅发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广东等省已有省级范本)。
| 事项 | 标准 |
|---|---|
| 理事人数 | 不少于 5 人、不多于 25 人 |
| 理事任期 | 每届不超过 5 年,可连任 |
| 近亲属限制 | 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近亲属理事≤1/3;其他近亲属不得同时任职 |
| 会议召开 | 每年至少 2 次;有 1/3 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会议 |
| 会议通知 | 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
| 会议有效 | 2/3 以上理事出席 |
| 决议通过 | 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
| 重要事项 | 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改章程、选罢负责人、重大募捐投资、分立合并) |
| 监事 | 3 名以上可设监事会;理事、理事近亲属、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
| 职务兼任 |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同一人兼任 |
理事会职权十项(第十二条):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负责人、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及机构负责人聘任、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决定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免责护身符(第十五条):决议违法/违规致损的,参与决议理事担责;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责——投反对票并留痕才能免除违决议责任。
| 红线 | 依据 |
|---|---|
| 三重一大须理事会集体决定,不得委托 | 民发〔2025〕46 号 |
| 重大投资须 2/3 以上同意 | 慈善法第五十五条 |
| 理事 5~25 人、任期 ≤5 年 | 章程示范文本 |
|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同一人兼任 | 公开募捐办法第五条 |
| 用印审批 + 登记 + 专人保管 | 印章管理规定 |
| 章程须载明党建内容 | 民政部通知 |
|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 披露 | 民发 46 号 + 信息公开办法 |
| 文号 | 名称 | 施行 | 状态 |
|---|---|---|---|
| 财会〔2024〕25 号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2026-01-01 | 现行 |
| 财会〔2024〕25 号附件 |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规定 | 2026-01-01 | 现行 |
| 财会〔2004〕7 号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旧) | — | 已废止 |
| 财会〔2020〕9 号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已废止 |
| 文号 | 名称 | 施行 | 状态 |
|---|---|---|---|
| 民发〔2026〕12 号 |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 2026-03-23 | 现行 |
| 民发〔2016〕189 号 | 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旧) | — | 已废止 |
| 民发〔2015〕241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5-12-24 | 现行 |
| 文号 | 名称 | 要点 |
|---|---|---|
| 民政部令第 73 号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 | 慈善组织身份(牌①) |
| 财税〔2018〕13 号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 免税资格(牌②),5 年 |
| 2020 年第 27 号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 | 扣除资格(牌③),3 年 |
| 财税〔2009〕122 号 |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 5 类免税收入 |
| 财税〔2018〕15 号 | 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 | 超 12% 结转三年 |
| 财税〔2016〕45 号 |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 | 按历史成本 |
| 2019 年第 99 号 |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 | 个人 30% 限额、原值 |
| 文号 | 名称 | 要点 |
|---|---|---|
| 财综〔2024〕1 号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 捐赠票据 31 条,2024-02-01 施行 |
| 财政部令第 104 号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票据母法 47 条(70 号公布、104 号修改) |
| 2015 年第 102 号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境外物资免税 |
| 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17 号 | 实施暂行办法有关事宜公告 | 征免性质 802 / 监管方式 3612 |
| 民办便函〔2020〕537 号 | 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 | 实物捐赠计价开票 |
| 文号 | 名称 | 要点 |
|---|---|---|
| 民政部令第 62 号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投资活动 20 条,2019-01-01 施行 |
| 银监发〔2017〕37 号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慈善信托 65 条 |
| 民发〔2024〕76 号 | 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 | 过渡期至 2026-12-31 |
| 文号 | 名称 | 要点 |
|---|---|---|
| 民政部令第 74 号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 | 公募资格 + 备案,28 条 |
| 民发〔2026〕14 号 |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 平台规则,废止 157 号 |
| 民发〔2026〕13 号 |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 平台不收费、不代收 |
| 民政部令第 35 号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救灾专项,38 条 |
| 文号 | 名称 | 要点 |
|---|---|---|
| 民政部令第 30 号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年检三档,14 条 |
| —(2026)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5 级 5 年,36 条 |
| —(2026)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公开范围与时限,30 条 |
| 文号 | 名称 | 要点 |
|---|---|---|
| 民发〔2025〕46 号 |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 |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 |
| 民函〔2004〕124 号 |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 治理量化标准 |
| 文号 | 名称 | 关键条款 |
|---|---|---|
| 主席令第 1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修正) | 第五十五条(投资)、第六十一条(费用红线)、第一百一十条(罚则)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 |
为何「已废止」文件仍列在本表?保留废止件有三个用途:①它是现行件的前身,用于看懂新旧衔接——如 189 号 → 12 号,比例数值一字未改,只换了文号;②部分现行件仍以文字援引旧文号(如 27 号第四条仍指向已废止的 189 号),不列旧件就看不明白现行件的口径;③实务中常有人拿旧件比例对账,列明状态可防止误用。凡标「已废止」者,一律不得再作为义务依据,仅供对照。
| 日期 | 事项 | 漏做后果 |
|---|---|---|
| 1 月 1 日 | 评估等级有效期起算 | — |
| 3 月 31 日前 | 报年度工作报告(含审计报告) | 逾期年检不合格 |
| 3 月 31 日前 |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 | 违规 |
| 3 月 31 日前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专项信息报告(经审计) | 取消扣除资格 |
| 5 月 31 日前 |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 财务会计报告 | 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
| 5 月 31 日前 | 报关联方名单及关系说明 | 漏报 |
| 12 月 31 日 | 评估等级有效期(第 5 年)终止 | — |
| 期限 | 事项 | 章节 |
|---|---|---|
| 15 日内 | 免税条件变化报告 | 第 3 章 |
| 30 日内 | 重大资产变动、关联交易公开 | 第 7 章 |
| 90 日内 | 个人捐赠追补扣除 | 第 3 章 |
| 7 日内 | 慈善信托备案 | 第 5 章 |
| 10 日前 | 募捐方案备案(开展前) | 第 6 章 |
| 3 日内 | 票据遗失登报声明作废 | 第 4 章 |
| 4 个月内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年度终了后) | 第 1 章 |
| 6 个月内 | 免税资格复审申请(期满后) | 第 3 章 |
| 20 日内 | 慈善组织认定审核决定(受理后) | 第 3 章 |
| 6 个月量 | 捐赠票据一次领用限额 | 第 4 章 |
| 3 个月一次 | 募捐超 6 个月的公开频率 | 第 6 章 |
| 3 个月内 | 募捐结束后全面公开 | 第 6 章 |
| 期限 | 事项 | 章节 |
|---|---|---|
| 5 年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 | 第 3 章 |
| 5 年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 | 第 7 章 |
| 5 年 | 票据存根保管 | 第 4 章 |
| 3 年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 | 第 3 章 |
| 20 年 | 投资专项档案保存 | 第 5 章 |
| 15 年 | 慈善信托资料保存(信托终止起) | 第 5 章 |
| 2 年 | 平台证书复印件保存 / 3 年募捐记录 | 第 6 章 |
| 术语 | 释义 |
|---|---|
| 慈善组织 | 依《慈善法》认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组织(牌①) |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税法下的资格主体,范围大于慈善组织(还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依财税〔2018〕13 号取得的所得税免税资格(牌②),5 年有效 |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依 2020 年第 27 号取得的、捐赠人可据此税前扣除的资格(牌③),3 年有效,单向依赖牌② |
| 限定性净资产 | 受资产提供者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或法律法规直接限制的净资产 |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不受上述限制的净资产 |
| 时间限制 | 要求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或设置永久限制 |
| 用途限制 | 要求将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
| 交换交易 | 按等价交换原则从事的交易(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 |
| 非交换交易 | 不必支付等值对价的交易(捐赠、政府补助等) |
| 慈善活动支出 | 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发生的费用 |
|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 27 号资格门槛用语,与「慈善活动支出」术语不同、考核期不同 |
| 管理费用 | 为保证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费用(含监督机构经费、党建经费) |
| 募捐成本 | 募集财产时发生的费用,上限为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 3% |
| 最终受益人 | 慈善财产的最终接受者;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受托人均不是 |
| 上年总收入 | 扣除时间限定性收入、加上当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后的口径 |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法定凭证(财综〔2024〕1 号) |
| 保值增值 | 慈善组织依《慈善法》第五十五条、民政部令第 62 号进行的投资活动 |
| 慈善信托 | 以慈善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依银监发〔2017〕37 号管理 |
| 三重一大 |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须理事会集体决定 |
| 主要捐赠人 | 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超年度捐赠收入 5% 或超 500 万元者 |
| 重大慈善项目 | 当年捐赠收入/支出占 1/5 以上且超 50 万元,或持续超 3 年的项目 |
| 专项信息报告 | 扣除资格年度报送(经审计),含财务收支、募捐捐赠、支出管理费用及比例 |
| 3A / 4A / 5A 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 可承接政府购买、取得公募资格;4A 简化年检;5A 可作境外物资免税受赠人 |
| 纳税信用等级 | 税务部门评定的信用等级,C/D 级会连锁取消免税资格(2018 号第六条) |
| 业务活动成本 | 开展慈善项目与公益服务直接发生的支出(5101),慈善活动支出的主要归集处 |
| 共同费用 | 同时服务于多个功能的费用,须按合理方法分摊到业务 / 管理 / 筹资对应科目 |
| 受托代理业务 | 受委托代为转交资产的业务,只作对应资产负债列示,不确认收入费用 |
| 净资产变动额 | 本期收入减去费用的差额,类似企业的「利润」但不可分配 |
| 权责发生制 | 以权利和责任是否发生来确认收入与费用,业务活动表采用 |
| 收付实现制 | 以现金是否实际收付来确认,现金流量表采用 |
以下为通用台账与记录模板,各机构可按自身制度补充字段后使用。
字段:票据编号|开票日期|捐赠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捐赠类型(货币/实物)|货币金额(或实物公允价值)|用途限制(无/用途/时间)|收款方式|核销日期|备注
要点:货币按实收、实物按公允;分期到账逐笔开;捐赠人若为企业务必留全称+信用代码。
字段:项目名称|拨付对象(合作方/执行方)|拨付日期|拨付金额|到达日期|到达凭证类型与编号(发票/收据/签收单)|到达金额|是否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备注
要点:12 号第十二条要求「到达最终受益人才算支出」,本台账是②域红线计算的关键依据。
十要素: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及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合作募捐另载合作方信息)
要点:开展前 10 日备案;每项单独备案;持续时间一般不超三年;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字段: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类型(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分支机构等)|认定依据|联系方式|备注
要点:主要捐赠人=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超 5% 或 500 万元者;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关联方名单及关系说明。
三大板块:①资格类(三牌 + 评估等级有效期台账)②比例类(27 号前两年 + 12 号当年跑两套)③报送类(3·31 专项报告 / 5·31 公开 / 15 日免税条件变化报告)
要点:三个独立提醒(牌②5 年、牌③3 年、评估 5 年),设「资格年检」必然漏。
字段:投资品种|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非限定/限定)|是否政府资助/协议禁投(排除项)|是否负面清单(八项)|决策会议日期|表决比例(须 2/3 以上)|反对意见记录|关联方回避情况|档案编号(存 20 年)
字段: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文件名称及份数|审批人|用印人|归还时间|备注
要点:财务章/法人章分离保管;审批与执行分离。
字段:资格类型(牌②/牌③/评估等级)|取得日期|有效期(5 年/3 年/5 年)|到期日|复审/续期启动日(提前 1 年)|名单公告年度区间段|状态
要点:免税资格「期满后 6 个月内」复审,期内不提自动失效;扣除资格「3 年」且须核年度区间段。
问:2026 年还能沿用旧账套吗?
答:不能。2026-01-01 起严格按财会〔2024〕25 号核算,旧制度(财会〔2004〕7 号)及《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 号)同日废止。切换按衔接规定五步法执行,并留存转账工作底稿。
问:切换最常错在哪?
答:按科目编号批量映射。1701 编号撞车(旧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vs 新 1701 长期待摊费用),必须按名称核对。
问:理事会决议「留 100 万下年用」算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不算。限定必须来自「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决议不构成限定性净资产。
问:钱拨给合作方但没到受益人手上,算不算慈善活动支出?
答:算会计支出,但算红线比例时要剔除——12 号第十二条「到达最终受益人才算支出」。须建项目款物到达台账。
问:募捐成本分母是当年募捐收入吗?
答:不是。是「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第十五条)。本组织场地设备与人员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
问:管理费用超了怎么办?
答:先看是否低于 20 万(低于 20 万不受比例限制);再看是否触发「登记未满 1 年/折旧摊销盘亏突增/预计负债突增」三类报告义务——这是报告义务不是免除义务,红线仍在。
问:做过慈善组织认定,就能给捐赠人开抵税票据吗?
答:不能。慈善组织认定(牌①)与扣除资格(牌③)是两条线,须另申请扣除资格且在前两年度比例达标、有免税资格、评估 3A 以上。
问:政府给的钱都要交税吗?
答:分三类——财政拨款不征税、无偿政府补助免税、政府购买服务应税。判据是「要不要交付对价」。
问:理财收益能免税吗?
答:不能。122 号只免银行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另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理财/基金/股票/信托收益应税。
问:企业赞助活动换宣传,能开捐赠票据吗?
答:不能。赞助换权益属交换交易(有对价),开税务发票。
问:收到实物捐赠,没有价值证明能开票吗?
答:不能。27 号第十三条(二)「无公允价值证明不得开票」是唯一硬性拒开依据。
问:境外捐赠物资,本会是 3A 基金会,能直接免税进口吗?
答:不能。受赠人须是七家白名单机构或 5A 级基金会。3A/4A 须与白名单/5A 机构合作,其作受赠人、本会作使用人。
问:慈善组织能炒股吗?
答:不能自己开户直接买卖股票(62 号第七条),但可通过购买符合规定的资管产品间接投资。
问:政府拨的补助款能拿去短期理财吗?
答:绝对不能。政府资助财产是无条件禁止投资。
问:投资资料要保存多久?
答:投资专项档案不少于 20 年(62 号第十二条),远超一般会计档案年限,须单独立卷。
问:没有公募资格能公开募捐吗?
答:不能。只能定向募捐,或与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合作募捐(须评估+签约+统一收支)。
问:募捐平台能从善款里扣服务费吗?
答:不能。平台服务不得收费、第三方支付费不得转嫁(13 号第十三条),善款全额直达机构账户。
问:救灾捐赠款当年没用完能留到明年吗?
答:原则上不能,本年度内分配使用完毕;跨年度须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问:年检和年度报告是一回事吗?
答:正在过渡。慈善法 2023 修正确立「年度报告」制,年检办法(30 号)仍是现行制度,两者并行,引用时注意衔接。
问:什么算「主要捐赠人」?
答: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超年度捐赠收入 5% 或超 500 万元者。
问:连续两年不年检会怎样?
答:依法撤销登记。
问:大额资金使用秘书长能自己批吗?
答:不能。三重一大须理事会集体决定,不得委托。
问:理事投了反对票还要担责吗?
答: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责。会议纪要留痕是理事的免责护身符。
问:民非报表为什么没有「利润」?
答:因为民非不存在「归股东所有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利润归股东、可分配;民非没有所有者,出资不形成股权,收入减费用的差额是「净资产变动额」,归组织所有、不得分配,机构注销时转给宗旨相近的机构。
问:限定性净资产是「不能花的钱」吗?
答:不是。它是「只能按约定用途或期限使用」的钱——专款专用,不是不能花。用途实现或期限届满后限定解除,应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看报表时,真正反映机构财务弹性的是非限定性净资产有多少。
问:受托代理的钱为什么不算收入?
答:因为机构只是「过手」,没有取得对这些资源的收益。这笔钱对应「受托代理资产」与「受托代理负债」,一进一出,不构成本机构的收入与费用,只在附注披露;计成收入会虚增机构规模。
问:三张表里哪张最重要?
答:没有「最重要」,只有「先看哪张」。通常先看资产负债表了解家底与受限比例,再看业务活动表看收支结构,最后用现金流量表验证是否有现金支撑。三张表互相印证,单看任何一张都可能得出片面判断。
问:企业会计转过来,最先要改什么?
答:先改三个观念——一是没有「利润」、只有「净资产变动」;二是净资产要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两栏;三是受托代理的钱不进收入。这三点理顺,其余(费用七分类、减值可转回、政府补助与购买服务的区分)可顺着制度往下过。
问:业务活动表上有收入,为什么账上没钱?
答:因为业务活动表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不等于收到现金。捐赠已承诺未到账、或应收款项挂账时,业务活动表上有收入,现金流量表上却没有对应现金流入。判断「账上到底有没有钱」,看现金流量表。
问:管理费用比例怎么看?
答:先分清「管理费用」与「业务活动成本」的核算边界,再看共同费用是否按合理方法分摊(分摊部分若被整笔计入管理费用,比例会虚高)。涉及比例是否达标的最终判断,以现行法规原文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不同组织形式与资格状态的适用口径不同,不能用单一数值套用。具体处置见 F.2。
问:年报是扫描件、数字看不清怎么办?
答:扫描件若未做文字识别,数据无法计算与比对。稳妥做法是:先做文字识别,识别结果抽样回看原文,重点核对金额与日期;同一指标尽量在年报、审计报告等不同来源之间交叉验证,出现冲突时单独列出,而不是取其中一个直接用。拿不到关键数据,应写明「公开渠道未披露」,不用估计值填补。
本项目在编译过程中识别出的全部高风险误判点,按域归类。每一条都曾实际踩坑或有踩坑风险,引用前请重点核对。
面向两类读者:①有企业财务经验、但没做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快速看懂三张表的异同;②想读懂报表的公益人——弄懂每张表的名词、结构和能说明什么。
| 民非(基金会)报表 | 企业对应表 | 回答的问题 |
|---|---|---|
| 资产负债表 | 资产负债表 | 「家底」有多少?受限多少? |
| 业务活动表 | 利润表(损益表) | 「钱从哪来、花到哪去」?净资产怎么变? |
| 现金流量表 | 现金流量表 | 「真金白银」怎么流入流出? |
读表口诀:资产负债表看「能不能兜底」,业务活动表看「钱花得对不对」,现金流量表看「账上到底有没有钱」。三句话分别对应最常被问的三个问题。
怎么用这三条:三条都能串上,说明三张表内部一致、可以放心引用;对不上,先查口径而不是先下结论——最常见的原因是受托代理业务是否单列、合并范围是否一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是否包含受限资金。
读表有先后,顺序错了容易在细节里打转、看不出全局。推荐五步,每一步的详细判断见 H.7:
结构:左边资产,右边「负债 + 净资产」。核心公式——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 企业 | 民非 |
|---|---|
|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
| 所有者权益归股东,可分配利润 | 净资产归组织,不可分配,机构注销时转给同宗旨机构 |
看懂净资产(核心):净资产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栏。
判断一笔钱是不是「限定性」——依次追问三个问题,任一为「是」即为限定性:
解除与重分类:限定条件满足后(用途实现、时间到期)应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触发点与账务处理见 1.4。
这张表能说明什么:①机构总资产规模;②「受限 vs 自由」的比例——受限比例过高,说明财务弹性差;③偿债能力(流动资产 vs 流动负债);④资产结构——货币资金、投资类资产的占比,反映资产是否过度金融化。
| 常见误读 | 正确理解 |
|---|---|
| 把「限定性净资产」当成「不能用的死钱」 | 它是专款专用,不是不能用——用途实现或期限届满后即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
| 看到净资产大就认为「钱很多」 | 要看其中多少是受限的;自由支配的部分才是机构能灵活安排的家底 |
| 把「受托代理资产」算进机构自己的资产 | 代收代付的钱只是过手,不属于机构可支配的资产 |
结构:收入 − 费用 = 净资产变动额,且按限定性 / 非限定性分列两栏。
| 项目 | 内容 |
|---|---|
| 收入 | 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收入七类) |
| 费用 | 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费用七分类) |
| 差额 | 本期净资产变动额(收入 − 费用) |
与企业利润表的关键区别:
收入七类逐项说明(科目编号见 1.5、1.9):
| 收入类别 | 说明 |
|---|---|
| 捐赠收入 | 接受捐赠形成的收入,按是否受限分限定性 / 非限定性 |
| 会费收入 | 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团体常见) |
| 提供服务收入 | 提供服务并收取对价形成的收入 |
| 政府补助收入 | 政府给予的无偿补助,属非交换交易 |
| 商品销售收入 | 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
| 投资收益 |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
| 其他收入 | 上述以外的收入 |
另设「总部拨款收入」:基金会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等拨付资金时,需区分「总部拨款」与「对外捐赠」,避免同一笔资金在合并层面重复计入收入。
费用七分类:业务活动成本(5101)、税金及附加(5201)、管理费用(5301)、筹资费用(5401)、资产减值损失(5501)、所得税费用(5601)、其他费用(5901)——编号与内容见 1.3。
受托代理:最容易搞错的一点。
这张表能说明什么:①收入结构(捐赠占比多少、政府资金占比多少、服务收入占比多少);②费用效率(业务活动成本占比越高,钱越花在「事」上;管理费用 / 筹资费用占比高,则要看②域红线是否超标);③年度结余是正还是负。
| 常见误读 | 正确理解 |
|---|---|
| 把「净资产变动额」当成「利润」 | 它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是本期的净资产变动,不能分配 |
| 把受托代理的钱计入收入 | 受托代理不确认收入,只作对应资产负债列示并在附注披露 |
| 看到收入规模不小就认为财务健康 | 还要看费用结构与现金状况——收入不等于效率,也不等于现金 |
结构:三分类——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与业务活动表的关键区别:业务活动表按「权责发生制」,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同一事项,两张表处理不同——
所以两张表对不上是正常的——它们回答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问「业务做成了什么」,一个问「现金进出多少」。
两个关键信号:
| 常见误读 | 正确理解 |
|---|---|
| 把「结余」当成「现金」 | 结余是权责层面的差额,现金要看现金流量表 |
| 把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当成经营成果 | 投资收益带来的现金流入属投资活动,不能等同于业务本身产生了现金 |
五步读表法:
| 步 | 看哪里 | 判断什么 |
|---|---|---|
| ① | 资产负债表 · 净资产、货币资金 | 家底规模;受限与自由的比例;能自由支配多少 |
| ② | 业务活动表 · 收入结构 | 钱主要从哪来;单一来源是否占比过高(抗风险能力) |
| ③ | 业务活动表 · 费用结构 | 业务活动成本占比;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是否偏高 |
| ④ | 业务活动表 · 净资产变动额 | 本期收支是结余还是动用存量 |
| ⑤ | 现金流量表 · 三分类 | 业务活动现金流是否为正;账面的结余有没有现金支撑 |
五步走完,再回到 H.2 的三条勾稽关系做一次自洽核对,一份报表的整体判断就成型了。
异常信号对照表。下列各项是「提示」而非「结论」,作用是把注意力引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地方:
| 看到的信号 | 可能的含义 | 下一步看什么 |
|---|---|---|
| 限定性净资产占比很高 | 财务弹性偏弱,大量资源是专款 | 这些限定资金是否按期限、按用途在使用 |
| 管理费用占比偏高 | 可能触及管理费用比例要求 | 对照现行规定的比例,核对共同费用分摊依据 |
| 业务活动成本占比很低 | 钱没有主要花在「事」上 | 费用明细,看资金流向 |
| 业务活动现金流量长期为负 | 日常业务不产生现金支撑,靠存量或借款 | 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存量资产的消耗速度 |
| 收入来源高度集中 | 抗风险能力弱,单一来源中断即受冲击 | 捐赠来源结构,是否逐年变化 |
| 应收款项长期挂账 | 回款或核销存在问题 | 应收款账龄与附注说明 |
| 货币资金与投资类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极高 | 公益支出能力存疑,资金可能长期沉淀 | 是否有对应的支出计划 |
看报表的一条原则:先看结构,再看数字。同一个数字,放在不同的结构里意义完全不同——收入增长是「来源扩大」还是「单一来源突然放大」,净资产大是「家底厚」还是「钱花不出去」,都要结合结构与支出进度判断。
三表联动速览:
| 看什么 | 在哪张表 | 判读要点 |
|---|---|---|
| 家底厚度与受限比例 | 资产负债表 · 净资产 | 非限定性净资产才是可灵活支配的部分 |
| 资产是否过度金融化 | 资产负债表 · 货币资金 / 投资类资产 | 占比极高时,要问资金是否有对应的支出计划 |
| 钱从哪来 | 业务活动表 · 收入 | 来源单一则抗风险能力弱 |
| 钱花到哪去 | 业务活动表 · 费用 | 业务活动成本占比,反映「花在事上」的程度 |
| 本年是否结余 | 业务活动表 · 净资产变动额 | 连续为负,要看是否在消耗存量资产 |
| 有没有现金支撑 | 现金流量表 · 业务活动现金流量 | 长期为负是需要关注的提示 |
三张表不是孤立存在的。判断一份报表,还有两处不能跳过。
一是财务报表附注。附注是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许多关键信息只出现在附注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重要科目的明细说明、受限资产情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关联方及其交易。只看三张主表不看附注,容易漏掉影响判断的信息。
二是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审计意见分四种: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无保留意见表示报表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其余三种都指向报表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中「无法表示意见」意味着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看一份报表,先看审计意见属于哪一种,再看导致该意见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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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有企业财务经验、转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心差异一句话:企业围着「利润」转,民非围着「受托责任」转——不图赚、不能分、要披露。
| 维度 | 企业 | 民非 |
|---|---|---|
| 会计目标 | 反映利润,服务股东 | 反映受托责任,服务捐赠人 / 公众 / 监管 |
| 出资人回报 | 获取经济回报 | 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
| 会计要素 |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无「利润」要素) |
| 是否有「利润」 | 有,归股东 | 无,差额为净资产变动,不可分配 |
| 剩余财产 | 股东分配 | 注销时转同宗旨机构,不得私分 |
| 收入确认 | 按交易实质 | 按是否受限分栏,按交换 / 非交换确认 |
| 费用分类 | 按性质分类 | 按功能分七类 |
民非费用按功能分七类(25 号第七十六条):业务活动成本(5101)、税金及附加(5201)、管理费用(5301)、筹资费用(5401)、资产减值损失(5501)、所得税费用(5601)、其他费用(5901)。
本附录列出手册编制时点尚未定案、或需结合本机构实际与主管机关确认的事项。对这些「不确定内容」,本手册只作分析说明、不给出操作指导——即说明分歧点、不确定性与风险所在,具体如何处置由本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与主管机关口径自行判断。引用本手册前请先核验文号与现行效力状态。正文中出现的「跑两套」「口径不一致」等规范冲突,其逐条分歧点与裁决依据,见配套内部文件《B类规范冲突裁决清单》(随压缩包分发,不随对外发布版公开)。
| # | 事项 | 分析说明 |
|---|---|---|
| 1 | 「上年末净资产」是否需剔除非限定性/限定性之一 | 条文字面取净资产总额;是否涉及限定性剔除未明确 |
| 2 | 服务捐赠的借方科目归属、限定性分类、是否计入②域慈善活动支出 | 会计制度未逐项列明,科目归属与是否计入支出需逐案判断 |
| 3 | 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改成本法的追溯调整 | 追溯调整的衔接细节尚待实务案例印证 |
| 4 | 民政部年报填报格式与时限,与 25 号「年度终了后 4 个月」衔接 | 与年报口径的衔接以民政部当期填报要求为准 |
| 5 | 25 号附录第三部分 1801、4101 等科目具体账务处理举例 | 附录已列科目框架,常用科目分录速查见附录 K;制度附录第三部分的完整账务举例仍待补充 |
| 6 | 2025 年度报告是否需因制度切换做补充说明 | 制度切换对历史期间报告披露的影响尚待明确 |
| # | 事项 | 分析说明 |
|---|---|---|
| 7 | 12 号第六条但书细化(本组织人员差旅是否计入募捐成本) | 但书适用范围存在解释空间,本组织人员差旅是否计入募捐成本不明确 |
| 8 | 慈善法第六十一条「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 70%」与 12 号分档的适用关系 | 两者口径与适用情形不完全对应,关系待厘清 |
| # | 事项 | 分析说明 |
|---|---|---|
| 9 | ⭐ 27 号指向的 189 号已废止,2026 年起资格确认是否直接适用 12 号 | 27 号未修订但指向已废止的 189 号,衔接口径存在不确定性 |
| 10 |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27 号)与「慈善活动支出」(12 号)是否同一口径 | 两者术语、考核期间不同,不必然同一口径 |
| 11 | 增值税实体规则已补依据 | 依《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已废止,财税〔2016〕36号为配套 |
| 12 | 免税资格「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取数来源 | 取数口径与数据来源条文未列明 |
| 13 | 「工资薪金专项报告」中「重要人员」界定 | 原文仅给出「排名前 10」的有限界定 |
| 14 | 股权捐赠会计入账(公允)与票据金额(历史成本)差异处理 | 会计与票据两侧口径不同,差异如何衔接需明确 |
| 15 | 慈善组织认定「二年内受行政处罚」是否含警告 | 「行政处罚」是否涵盖警告,条文未明确 |
| 16 | 慈善组织在 12 号分档中是否有特殊优待 | 条文未特别列示慈善组织的优待情形 |
| 17 | 三牌最优申请顺序 + 专项信息报告能否与年报合并报送 | 申请顺序与合并报送的可行性无明文规定 |
| 18 | 纳税信用等级结果提前获取与预警机制 | 提前获取渠道与预警机制无明文 |
| 19 | 印花税税目、房产/契税、无形资产捐赠、122 号兜底条款 | 上述税目与兜底条款在本地原料中未系统覆盖 |
| # | 事项 | 分析说明 |
|---|---|---|
| 20 | 民发〔2016〕64 号正文(5A 资质证明出具流程) | 该文正文本地未收录 |
| 21 | 各省财政厅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入口 | 各地细则由省级财政制定,全国无统一文本 |
| 22 | 线上募捐平台「逐笔 vs 汇总开票」规则 | 逐笔与汇总开票的适用规则尚待明确(服务费问题已定) |
| 23 | 「冠名/露出型赞助」无偿性判定的地方口径 | 无偿性判定在不同地区口径可能存在差异 |
| 24 | 财综〔2016〕7 号现行状态 | 该文现行效力状态尚待确认 |
| # | 事项 | 分析说明 |
|---|---|---|
| 25 | 是否持有过渡期存量慈善信托(2027-01-01 前须完成调整) | 过渡期至 2026-12-31 届满;是否持有存量慈善信托取决于本机构实际情况 |
| 26 | 信息公开办法(2026)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民发〔2025〕69 号)分工 | 两份办法的适用分工尚待厘清 |
| 27 | 年检办法「年检」与慈善法「年度报告」是否实质替代 | 「年检」与「年度报告」两制并行,是否实质替代尚待明确 |
| 28 | 「大额资金使用」金额门槛(三重一大) | 法定无统一金额门槛,取决于本机构章程与制度 |
| 29 | 2004 章程示范文本是否有更新版本 | 未检索到更新版本,2004 文本仍为通行范本 |
分录以「借方科目 → 贷方科目」表示,科目编号依财会〔2024〕25 号附录。本表为高频科目的常用处理速查,不穷尽制度全部情形;具体事项按制度原文与衔接规定处理。
| 科目 | 编号 | 主要账务处理要点 | 实务提醒 |
|---|---|---|---|
| 受托代理资产 | 1801 | 收到:借 1801 → 贷 2601 受托代理负债;转出:借 2601 → 贷 1801 | 受托代理不确认收入;设登记簿逐笔记录 |
| 受托代理负债 | 2601 | 与 1801 反向对应,按受托代理资产金额确认 | 按指定受赠或转交对象设明细 |
| 捐赠收入 | 4101 | 接受捐赠:借 现金 / 银行存款 / 存货 / 长期股权投资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贷 4101(限定性 / 非限定性) | 受托代理资产不在此核算 |
| 业务活动成本 | 5101 | 发生:借 5101 → 贷 现金 / 银行存款 / 存货 / 应付账款;退回捐赠:反向 | 慈善活动支出的归集处 |
| 管理费用 | 5301 | 折旧 / 摊销 / 职工薪酬 / 预计负债等:借 5301 → 贷 累计折旧 / 累计摊销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交税费 / 预计负债 | 核算范围较广,注意共同费用分摊 |
| 长期股权投资 | 1401 | 接受捐赠:借 1401 → 贷 4101;持有期间(成本法)被投资方宣告股利:借 其他应收款 → 贷 投资收益;处置差额记投资收益 | 统一成本法;减值计提后价值恢复可转回 |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3101 | 期末将收入 / 费用转入;限定性限制完全解除时:借 3102 → 贷 3101 | — |
| 限定性净资产 | 3102 | 与 3101 对应 | 理事会内部决议不构成限定性 |
|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 3201 | 核算前期差错更正 | 2026 年新增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