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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管理 · 框架版

大纲 · 方法论 · 清单骨架 · 判定口径 | 面向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本版给什么、不给什么:本版给的是做事的骨架——怎么判、按什么顺序走、每一步留什么痕。 不含可填写的台账与报送表格、不含按机构类型定制的阈值、不含自动评分脚本与报告; 这三项在完整版中提供。

一、什么时候会用到它

时机类型典型情形
高频日常与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及其所在机构发生采购、资助、租赁、服务往来
周期节点年度工作报告编制、3 月 31 日年报报送、5 月 31 日关联方名单报送、年度审计与评估
低频高危发现往年交易未履行程序、已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被主管部门问询

二、大纲(七章)

  1. 关联方是谁——三套口径取并集,关键管理人员与主要捐赠人的判定
  2. 关联交易是什么——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3. 四要件——决策回避、民主决策、价格公允、公开与披露
  4. 公开与报送——两个节点、两个平台、三处口径一致
  5. 内部机制——制度、责任岗位、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标准
  6. 违规后果——对组织、对个人、损失挽回与责任追究
  7. 高频场景与易错点——十类场景速查与十种错误判断

三、方法论:三步走完一件事

步骤做什么产出
第一步 定主体按三套口径逐项比对,取并集,形成名单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二步 定性质判断是否发生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转移交易定性与类型归类
第三步 走程序回避 → 集体决策 → 定价依据 → 公开与披露,逐项留痕审查记录与公开凭证

三套口径(必须取并集,不能只看一套)

规定关联方范围
《慈善法》第 14 条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统称重要关联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 89 条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定义与八项列举,另含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要求留什么痕
决策回避关联方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会议签到、回避声明、表决记录
民主决策经理事会或关联交易决策机构审议,不得以个别负责人审批替代决议文件
价格公允不得高价采购、不得低价处置;不得损害组织、受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市价比对依据或独立说明
公开与披露发生后三十日内平台公开;财报附注披露四项要素公开截图、财报附注

两个时限节点(互不替代)

四、清单骨架(照此逐项打钩)

4.1 关联方识别

4.2 交易审查

4.3 公开与报送

4.4 内部机制

五、判定口径速查

角色或情形是否关联方 / 是否关联交易要点
理事、监事本人是关联方其近亲属不得与本组织发生任何交易,包括接受资助;其所在机构可交易但须走程序
主要捐赠人是关联方占比或章程重大资金标准两条线判定;其成立的机构若能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保守认定为关联方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属关联交易须回避、公允、公开与财务披露;其他工作人员工资不属关联交易
合作方视控制或重大影响看能否影响本组织决策,不看身份名称
志愿者一般不构成同时担任关键管理人员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外
关联方免费提供服务构成交易,但属纯获利益在内部财务会计报表中登记披露即可(实务口径,以现行公布的规定与本组织制度为准)
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禁止属法定违规情形
十种判断是错的:以未收款否定关联交易;以当年无交易跳过名单报送;把志愿者算作关联方;把员工工资都算关联交易;把合作方都按关联方管;对纯获利益行为要求全部程序;把重大交易公开混用第 13 条;引用已调整的旧条号(慈善法第 99、100 条现为第 110、112 条);沿用已废止的财会〔2020〕9 号解释;把工具的分档结果当成合规结论。

六、边界:什么不给

  1. 不替使用方下结论——只给证据、依据与分档,定性由本组织决策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或专业机构作出。
  2. 不编依据——每条必须指出哪部法规哪一条;无明文规定的口径标注"以现行公布的规定为准"。
  3. 不作法律意见——具体交易的定性与重大事项,建议由律师、登记管理机关或税务师复核。
  4. 不渲染数据——资料不全即标"待确认",不说"没问题"。
版本提示:《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尚未正式公布施行。本版涉及该条例的条款一律以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0 号)为准,不据草案作义务判断;条例正式公布后须逐项重新核对条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年修正)第 14、110、112 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5 年 9 月 18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4、14、15、16 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 号,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88 条第十八项、第 89、90 条;《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 4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4 条。
已废止的财会〔2020〕9 号解释不得作为现行依据引用。具体比例与时限以现行公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