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开什么 → 谁要公开 → 公开在哪 → 什么时间 → 依据哪一条"组织,逐项对应民政部令第 81 号全 30 条。 机构自查从第 02 节开始;要评查别人的机构,先看第 04 节确定分母。
信息公开的作业对象只有一个:这家机构对外公开了什么。内部自持的材料不是公开证据,不进任何评分。
| 标记 | 含义 | 在清单中的作用 |
|---|---|---|
| 法定·必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 | 这是合规底线,未做到即构成义务履行瑕疵。措辞在原文中为"应当"的,此处保留。 |
| 法定·条件触发 | 法规有明确规定,但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适用 | 例如有公募资格、有慈善信托、招过志愿者。未触发时不计入义务,也不计入分母。 |
| 平台·操作要求 | 慈善中国系统本身的操作或字段要求 | 不遵守会导致"发布不成功"或系统预警,属于能否把法定义务真正落地的问题。 |
| 倡导 / 参照 | 官方指引清单、团体标准、等级评估口径、行业惯例 | 非法律义务依据。可作为自查、加分的参照,不得写成"必须"。 |
本文区分"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与"官方清单/指南/标准/评估口径的建议"。前者用强制性表述,后者一律用建议性表述。凡本文标注为倡导 / 参照的内容,不构成法律义务。
信息公开不是一个文件规定的,是一套体系。理解层级,才能知道哪些是"不做就违法",哪些只是"做了更好"。
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仍是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0 号(2004-06-01 施行),本文所有引用以该版本为准。
但需注意:2026 年 9 月 1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是条例 2004 年施行以来的一次系统性修订,据公开报道,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基金会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募捐情况、公益慈善项目情况等;同时将监管从偏重准入审批转向覆盖设立、治理、运营、公开、监督、追责的全链条综合治理。
修订草案尚未正式公布施行,因此本文不据其作出义务判断。但两条结论可用:一是信息公开在行政法规定位中只会更重,不会更轻;二是本清单第 2 节的义务框架与修订方向一致,不会因条例出台而作废,出台后只需按新条文校准条款号。建议关注国务院正式公布文本后,回来核对本清单第 1、2、9 节。
| 文件 | 相关信息公开条款 | 要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23 年修正 |
第九章 第 75–82 条 罚则 第 110、112、118 条 |
第 75 条确立"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在该平台发布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 78 条要求公开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募组织财报须经审计; 第 79 条要求公募组织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周期超六个月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
全文 | 划定"不得公开"的上位边界。与信息公开办法第 21 条配合使用,决定哪些内容即使属于应公开范围也必须脱敏。 |
| 文件 | 相关条款 | 要点 |
|---|---|---|
|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0号 |
第 5、36、38、39 条 |
第 5 条: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 36 条: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报送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38 条: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 39 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
①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6 条,民政部登记的机构按民办函〔2026〕10 号在 3 月 31 日前上传慈善中国);
② 报送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机构不适用此环节);
③ 5 月 31 日前——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民政部令第 81 号第 6 条)。
对民政部登记的机构,实践中由民政部门完成形式审查后在慈善中国公开;地方登记的机构请按当地登记管理机关口径执行。
| 文件 | 施行日期 | 定位 |
|---|---|---|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令第 81 号,共 30 条 |
2026-01-01 废止 2018 年版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规章。本文第 2 节清单的骨架即来自本办法逐条。 |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民发〔2025〕69 号,共 26 条 |
2026-04-01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专门规章。同时约束民政部门与受托人两侧,含备案、变更、重新备案、终止、清算全流程。 |
| 文件 | 文号 / 日期 | 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民政部 2024 | 募捐方案十日前报送备案;决定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开义务与备案编号来源。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 | 民发〔2025〕57 号 2026-01-01 施行 | 备案材料、单独备案、应急备案(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变更十日内补正、备案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
|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 民发〔2026〕13 号 2026-05-01 施行 | 互联网募捐平台须验证募捐资格证书、拒绝服务情形、数据与慈善中国共享、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26 修订) | 民政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 2026-05-01 施行 | 规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电信运营商提供募捐平台服务;要求平台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募捐记录等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少于两年"调整为"不少于三年"。 |
|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 民发〔2026〕12 号 2026-03-23 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修订并废止民发〔2016〕189 号。第十七条把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三项纳入年度工作报告的必须披露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另设"费用难以符合标准时向社会公开说明"的义务;第十八条以《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为处罚依据。 |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2019 | 投资活动决策与重大投资标准,对应 81 号令第 13 条公开义务的判定基础。 |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民政部 2018 | 信用信息公示与联合惩戒机制,信息公开违规记录进入信用档案的通道。 |
| 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 民办函〔2026〕10 号 | 当前年度的报送材料清单、时限与上传方式。 |
下表按"公开什么 → 谁要公开 → 公开在哪 → 什么时间 → 依据哪一条"组织,逐项对应民政部令第 81 号全 30 条。
表格中出现的"公募组织"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每一格都标明文件名 + 条款号,灰色小字即文件名。简称对应关系:
信息公开办法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 81 号,2026-01-01 施行,共 30 条)——本节 A–I 九成以上条款出自此文件;
慈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年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
慈善信托办法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募捐办法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备案指引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互联网平台办法 =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规范(团标) = 《慈善组织档案管理规范》(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属非法律义务依据,只能作管理参考。
凡标"(前置环节)"的行,指该动作本身不产生对外公开条目,但它是完成后续公开的必备前提。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A1 | 章程 | 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 慈善中国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一) | 必做 |
| A2 | 治理机构成员 |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职务) | 慈善中国 "理事/监事成员公示"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二) | 必做 |
| A3 | 下设机构 |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及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 | 慈善中国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三) | 必做 |
| A4 | 重要关联方 |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 慈善中国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四)、第 27 条 | 必做 |
| A5 | 联系与自有渠道 | 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慈善中国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五) | 必做 |
| A6 | 三项内部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 慈善中国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六) | 必做 |
| A7 | 公募组织:薪酬 | 按年度公开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 慈善中国 | 按年度 | 信息公开办法第 5 条(一) | 公募触发 |
| A8 | 公募组织:费用标准 | 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 慈善中国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5 条(二) | 公募触发 |
| A9 | 基本信息变更 |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公布 | 慈善中国 | 变更后 30 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6 条 | 必做 |
| A10 | 纸质文本 | 可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住所,方便公众查阅、复制 | 本组织住所 | —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末款 | 自愿 |
① 登记事项不必重复公开。基本信息中属于登记事项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由民政部门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第 4 条末款)。这部分在慈善中国由登记管理机关录入,机构自己改不了。
② "主要捐赠人"有明确量化口径(第 27 条):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以及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本组织年度捐赠收入 5% 或对本组织年度捐赠超过 500 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年度滚动变化,需要每年重新判定。
③ A7 的"前五位人员"不等同于"理事会成员",是按实际领取报酬金额排序。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B1 | 年度工作报告 | 按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其中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须详细披露 | 慈善中国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信息公开办法第 6 条 慈善法第 78 条 民发〔2026〕12 号第 17 条 |
必做 |
| B2 | 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其他应披露信息 | 慈善中国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信息公开办法第 6 条 | 必做 |
| B3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报与财报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前置环节) | 公开前 | 信息公开办法第 6 条 | 有主管单位触发 |
| B4 | 财报审计 | 公募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前置环节) | 公开前 | 信息公开办法第 6 条 慈善法第 78 条 |
公募触发 |
| B5 | 向登记机关报送 |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 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登记的机构上传慈善中国) |
每年 3 月 31 日前 民办函〔2026〕10 号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6 条 | 基金会适用 |
| B6 | 年检后公布 | 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公布 | 指定媒体 | 通过年检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8 条 | 基金会适用 |
| B7 | 独立信息条目 | 在慈善中国为每年的年报和财报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 慈善中国 | 建立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6 条 | 平台要求 |
年报是唯一一个"每年都必须做、且有硬日期"的动作。B5 的 3 月 31 日与 B1 的 5 月 31 日是两个不同节点,前者是报送,后者是公开。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认真准备了纸质报送,却在慈善中国上的条目没建好或没发布,导致平台上查不到。 在外部视角下,平台上查不到就等于没公开。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发〔2026〕12 号,
2026 年 3 月 23 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民发〔2016〕189 号)把三类费用与年报公开直接挂钩: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也就是说,这三项不只是财务核算口径,而是年报里必须写出来、并且要公开的要素。外部核查 B1 时,可据此看年报有没有这三项、是否详细。
第十四条 因特定情形(如登记为慈善组织未满 1 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突发性增长等)
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是一条独立的公开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违反该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8 条的旧表述是"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现在的实际执行口径已把公开时点前移:
① 民政部登记的机构(民办函〔2026〕9 号、民办函〔2026〕10 号):直接在慈善中国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打印纸质文本,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签名并加盖印章,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 3 月 31 日前将经初审的 PDF 上传至慈善中国 → 民政部门完成形式审查后即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公开不再等年检结论,而是形式审查一过就发生。
② 北京登记的机构(京民发〔2026〕1 号):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 → 政务服务 → 法人办事 → 年检年报栏目,用"一证通"登录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填报提交;该通知"四、工作要求"第 3 项明确要求,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年报材料,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后,应同时上传"慈善中国"平台,及时公开信息。
结论:"先在慈善中国公开、再完成报送"与"报送后即上传公开"这两种表述,指向的都是同一件事——公开与报送同步,不再等年检通过。把这段写进本机构的年报工作流程里,可以避免"纸质报送做完了、慈善中国上却查不到"的经典踩坑。
说明:部分年度申报系统会在提交环节要求上传慈善中国已公开页面截图作为凭证,属系统填报的操作要求,非法律义务要求;各年度具体要求以当年系统填报提示与登记管理机关口径为准。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C1 | 募捐方案备案 | 募捐方案 + 承诺书 + 内部决策文件 + 外部批准材料,通过慈善中国线上提交 | 慈善中国 | 开展活动 十日前 |
慈善法第 24 条 募捐办法第 11 条 备案指引 |
必做 |
| C2 | 备案公开 | 民政部门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 慈善中国 | 受理后 十日内 |
备案指引 | 平台要求 |
| C3 | 现场 / 载体公布 | 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 | 募捐活动现场或 募捐活动载体显著位置 |
实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7 条 | 必做 |
| C4 | 慈善中国同步 | 上述募捐信息同步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 | 慈善中国 | 实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7 条 | 必做 |
| C5 | 合作方信息 |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公开合作方有关信息 | 慈善中国 / 现场 | 实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7 条 | 有合作触发 |
| C6 | 互联网募捐 |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 指定互联网 募捐平台 |
按规定 | 信息公开办法第 7 条 互联网平台办法民发〔2026〕13 号 |
互联网募捐触发 |
| C7 | 募捐结果 | ① 募得款物情况;② 已使用募得款物的用途(含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③ 尚未使用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④ 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 慈善中国 | 活动结束后 三个月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8 条 | 必做 |
| C8 | 长周期募捐 | 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 C7 中第①②项信息 | 慈善中国 | 每三个月 至少一次 |
信息公开办法第 8 条 | 周期触发 |
| C9 | 应急募捐 |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结束后按 C7 办理 | 慈善中国 | 每五日 | 信息公开办法第 8 条 | 应急触发 |
| C10 | 应急补备案 | 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活动前备案的,应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 慈善中国 | 开始后 十日内 |
慈善法第 73 条 备案指引 |
应急触发 |
| C11 | 变更补正 | 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补正并说明理由 | 慈善中国 | 变化之日起 十日内 |
备案指引 | 平台要求 |
① 单独备案。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民发〔2025〕57 号"备案要求")。
② 备案在前、募捐在后。备案通过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中国对超过三个月未发布募捐情况的备案会弹出系统提示。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印发修订,2026-05-01 施行)对提供平台服务的一方提出了新要求,间接影响机构的募捐公开:
① 平台须核实备案情况。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查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之外,还应当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机构若备案未完成或信息不符,可能直接影响募捐信息能否在该平台发布。
② 募捐记录保存期限延长。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由"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调整为"不少于三年"。
此外,该办法还新增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信息的安全"的要求,并明确个人求助信息的风险提示责任(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D1 | 项目设立 | 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 慈善中国 | 设立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9 条 | 必做 |
| D2 | 募捐活动名称 | 公募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 慈善中国 | 设立 / 开展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9 条 | 公募触发 |
| D3 | 信托名称 |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 慈善中国 | 设立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9 条 | 信托支持触发 |
| D4 | 剩余财产 |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 慈善中国 | 终止后 三个月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9 条 | 有剩余触发 |
| D5 | 公募:项目实施情况 |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 慈善中国 | 项目结束后 三个月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0 条 | 公募触发 |
| D6 | 公募:长周期项目 |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 慈善中国 | 每三个月 至少一次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0 条 | 周期触发 |
| D7 | 非公募:重大项目 | 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情况 | 慈善中国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1 条、第 28 条 | 非公募 + 有重大项目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要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前这条没有。 "重大慈善项目"有明确量化标准(第 28 条),符合以下之一即是: 当年该项目捐赠收入占本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 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 50 万元; 当年该项目支出占本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 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 50 万元; 持续时间超过三年。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E1 | 担任受托人 |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 慈善中国 | 每年 至少一次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2 条 慈善信托办法第 13 条 |
受托人触发 |
| E2 | 作为委托人设立 | 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 慈善中国 | 设立后 三十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2 条 | 委托人触发 |
| E3 | 受托人:设立情况 | 信托目的、信托期限、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设监察人的含监察人)、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总规模及初始到账规模、财产范围与种类、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或数额 | 慈善中国 | 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 三十日内 |
慈善信托办法第 6 条 | 受托人触发 |
| E4 | 受托人:变更 | 新增委托人、新增信托财产总规模、变更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程序、增加或变更监察人等变更事由 | 慈善中国 | 收到变更备案回执之日起 三十日内 |
慈善信托办法第 8 条 | 受托人触发 |
| E5 | 受托人:终止与清算 | 信托终止事由;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 慈善中国 | 向备案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 三十日内 |
慈善信托办法第 12 条 | 受托人触发 |
| E6 | 受托人:交易披露 |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与慈善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 | 慈善中国 | 及时公开 | 慈善信托办法第 15 条 | 受托人触发 |
| E7 | 受托人:制度与专人 | 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 —(内部) | — | 慈善信托办法第 18 条 | 受托人触发 |
| E8 | 民政部门侧公开 | 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备案机关、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与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检查评估结果;行政处罚结果 | 慈善中国 | 完成备案之日起 二十日内 "二十日"指工作日 |
慈善信托办法第 5、7、9、11、17、24 条 | 登记机关职责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民发〔2025〕69 号)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约束两侧:民政部门负责公开备案类事项(二十日内、指工作日),受托人负责公开信托运行类事项(三十日内)。
机构若未开展慈善信托,无需为不存在的信托做任何公开;但部分机构会出具"未开展慈善信托等信息信息公开说明"作为补充说明,这属于自愿行为,不是法定义务。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F1 | 重大资产变动 | 具体内容和金额 | 慈善中国 | 发生后 三十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3 条 | 必做 |
| F2 | 重大投资 | 具体内容和金额 | 慈善中国 | 发生后 三十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3 条 | 必做 |
| F3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具体内容和金额 | 慈善中国 | 发生后 三十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3 条 | 必做 |
| F4 | "重大"标准的确定 | 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 章程 / 制度 | —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3 条末款 | 必做 |
第 13 条把"重大"的量化标准授权给机构自己在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里定。 这意味着:机构若从未在制度中规定过"重大资产变动 / 重大投资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判断标准, 就无法判断某项行为是否触发公开义务,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该公开的一直没公开"。 制度层面的这个空白,比漏发一条信息更值得优先修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 13 条对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三项,只要求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六个字,并明确把"重大"的量化标准交给机构在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自行规定。国家层面没有给出统一数值,原因也很直接:一家原始基金 200 万元的地方性基金会和一家资产上亿的全国性基金会,同一个"重大"不可能用同一把尺子。因此本板块"公开内容"一栏只能写到法条写到的那一步,具体金额与判断口径需回到本机构制度。
要注意把两个容易混的概念分开——
① 第 13 条的"重大"(F 板块):无法定数值,由机构制度自定。金额、比例、性质三类门槛属于机构自主规定的范畴,不是法条给定的标准。
② 第 28 条的"重大慈善项目"(D7):这个是有法定量化标准的——当年该项目捐赠收入占本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当年该项目支出占本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三年。三条符合之一即是重大慈善项目。这条标准只服务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这一项义务。
两套口径不得互相套用:"50 万元 / 三年 / 五分之一"对应的是第 28 条的重大慈善项目,不适用于第 13 条的重大事项。
实务上建议怎么做(以下为实务建议,不构成法律义务): 在本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为"重大资产变动 / 重大投资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分别设定判断口径,常见的写法是三重触发——金额门槛(如单笔或年度累计达到某一金额)、比例门槛(如占本组织上年末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性质门槛(无论金额,只要属于特定类型即视为重大)。同时明确触发后由谁在几个工作日内发起公开、经谁复核。这样第 13 条才能真正运行起来。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G1 | 关联交易(六类) | ①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②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③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④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⑤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⑥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 慈善中国 | 发生后 三十日内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4 条 | 必做 |
| G2 | 关联方名单 | 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关联方范围,列明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 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注意:报送,非平台公开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5 条 | 必做 |
第 15 条要求的是向民政部门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不是挂到慈善中国上。 而第 4 条(四)要求的"重要关联方"是要在慈善中国公开的基本信息。 两者范围也不同:第 4 条的"重要关联方"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及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对象; 第 15 条的关联方按会计制度的关联方范围确定。实务中容易只做其中一个。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告知对象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H1 | 定向募捐告知 | 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 向捐赠人告知 | 及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7 条 | 定向募捐触发 |
| H2 | 捐赠人要求公开 |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 社会 | 按要求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7 条 | 捐赠人要求触发 |
| H3 | 受益人告知 | 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 向受益人告知 | 及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8 条 | 必做 |
| H4 | 受益人信息扩面 | 鼓励向社会公开 H3 的信息 | 社会 | —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8 条 | 鼓励 |
| H5 | 志愿者公示 | 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并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 招募公告 / 招募现场 | 招募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9 条 | 招志愿者触发 |
| H6 | 捐赠人查询 |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 捐赠人 | 及时如实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9 条 | 必做 |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点) | 平台 / 位置 | 时限 | 依据 | 必要性 |
|---|---|---|---|---|---|---|
| I1 | 与机关信息一致 | 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 全部渠道 | 持续 | 信息公开办法第 20 条 | 必做 |
| I2 | 内部信息一致 |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 全部渠道 | 持续 | 信息公开办法第 20 条 | 必做 |
| I3 | 渠道间一致 | 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慈善中国公布的信息一致 | 官网 / 微信 / 微博 等 | 持续 | 信息公开办法第 20 条 | 必做 |
| I4 | 更正说明 | 需要更正平台信息的,应在慈善中国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条目下公布 | 慈善中国 | 及时 | 信息公开办法第 16 条 | 必做 |
| I5 | 已公开信息归档留存 | 把本组织在各渠道已公开的信息存一份档并妥善保管,便于日后核查、举证与延续编制 | —(内部) | — | 档案管理规范(团标)非法律义务依据 | 参照 |
| I6 | 主动扩面 | 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增强透明度 | 自愿 | — | 信息公开办法第 29 条 | 鼓励 |
官网挂的项目进展、公众号发过的募捐结果,如果与慈善中国上的条目内容不一致,就构成第 20 条的一致性问题。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自有渠道更新得勤,慈善中国上还是几个月前的旧内容,或者两边数字对不上。
信息公开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是"不知道要公开什么",而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公开"。把所有时限归拢到一张轴上,事情就清楚了。
| 时限 | 触发事件 | 应公开内容 |
|---|---|---|
| 活动前 10 日 |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通过慈善中国提交募捐方案备案(慈善法第 24 条、募捐办法第 11 条) |
| 开始后 10 日内 | 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备案 | 补办募捐方案备案 |
| 变化之日起 10 日内 | 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变化 | 补正并说明理由 |
| 及时 |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募捐活动现场或载体显著位置公布 6 项 + 慈善中国同步(第 7 条) |
| 每 5 日 |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募捐(应急与救援阶段) | 至少每 5 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接收情况(第 8 条) |
| 每 3 个月 | 募捐周期超 6 个月 / 项目实施周期超 6 个月 | 至少每 3 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使用用途 / 项目实施情况(第 8、10 条) |
| 30 日内 | 基本信息形成 | 章程、治理机构成员、下设机构、重要关联方、联系方式与自有渠道、三项内部制度(第 4 条) |
| 30 日内 |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 重新公布变更后的基本信息(第 16 条) |
| 30 日内 | 发生重大资产变动 / 重大投资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第 13 条) |
| 30 日内 | 发生六类关联交易行为之一 | 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第 14 条) |
| 30 日内 | 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 | 公开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第 12 条) |
| 30 日内 | 受托人收到备案 / 变更备案 / 重新备案回执;报告终止 | 公开设立情况 / 变更事由 / 终止事由及清算报告(慈善信托办法第 6、8、12 条) |
| 20 日内 工作日 | 民政部门完成慈善信托备案 / 变更 / 重新备案 / 终止 | 登记机关公开备案类事项(慈善信托办法第 5、7、9、11 条) |
| 3 个月内 |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 | 公开募得款物情况、使用用途、未使用款物计划、合作方评估监督情况(第 8 条) |
| 3 个月内 | 慈善项目结束(公募组织) | 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8 项要素(第 10 条) |
| 3 个月内 |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 | 公开剩余财产处理情况(第 9 条) |
| 招募时 |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 | 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 风险告知(第 19 条) |
| 及时 | 开展定向募捐 | 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第 17 条) |
建议至少设三个内部提醒:2 月底(年报报送材料定稿、业务主管单位审查)、4 月底(慈善中国条目检查与发布)、5 月中(年报公开与关联方名单报送的最后复核)。事件驱动项则建议做成"事项发生即触发登记"的台账机制。
一家基金会到底背多少项公开义务,不是一个固定数字。它取决于机构画像:有没有公募资格、有没有慈善信托、有没有招志愿者、有没有专项基金、是否开展公开募捐、上年度有没有重大项目。 这也是为什么"两家机构公开度比例不可直接比较"——分母不同。
| 机构特征 | 触发增加的公开义务 | 依据 | 说明 |
|---|---|---|---|
| 所有慈善组织(基础盘) | A1–A6、A9、B1、B2、B5、B6、B7、D1、F1–F4、G1、G2、H3、H6、I1–I4 | 第 4、6、9、13、14、15、16、18、20 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6、38、39 条 | 无论是否公募、规模大小,这些都要做。 |
| 有公开募捐资格 +6 项 |
A7、A8、B4、D2、D5、D6 | 第 5、6、9、10 条 | 薪酬与费用标准、财报须审计、公募项目开展募捐时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公募项目实施情况公开。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1 项 |
D7(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 | 第 11 条 | 2026 新办法新增。这是非公募机构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与上一行互斥——机构要么有公募资格,要么没有。 |
| 当年开展过公开募捐活动 +11 项 |
C1–C11 | 第 7、8 条;慈善法第 24、73 条;备案指引 | 备案、现场公布、平台同步、合作方、募捐结果、长周期、应急募捐与补备案、变更补正,一整组。只在本年度实际开展了公开募捐时触发。 |
| 涉慈善信托 +6 项 |
E1–E6(受托人 / 委托人身份分别适用) | 第 12 条;民发〔2025〕69 号 | 任受托人与作为委托人设立的义务不同,需分别判定。E7(建立制度、指定专人)属内部制度义务,不产生平台公开条目,不计入分母。 |
| 招募过志愿者 +1 项 |
H5 | 第 19 条 | 公示全部相关信息 + 风险告知。 |
| 开展定向募捐 +2 项 |
H1、H2 | 第 17 条 | 向捐赠人告知;捐赠人要求则向社会公开。 |
|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 +1 项 |
D4 | 第 9 条 |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处理情况。 |
设有专项基金 / 分支机构 → 对应 A3,已包含在基础盘 25 项内,不另加项数;但存续情况需随变化更新(第 4 条(三))。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 → 对应 C6,已包含在"当年开展过公开募捐活动"的 C1–C11 内(第 7 条;民发〔2026〕13 号),不另加项数。
募捐周期或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 → 对应 C8、D6,均已在上述组内,不增加项数,只把公开频次提高到至少每三个月一次(第 8、10 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 → B3(年报财报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 6 条;基金会条例第 36 条)属公开前置环节,不是公开动作本身,不计入分母。
慈善信托内部制度与专人(E7)、信息公开归档(I5)、纸质文本备查(A10)、鼓励扩面(H4、I6)→ 属于内部制度义务或倡导性内容,不计入分母。
勾选本机构(或被评查机构)的实际情况,得到其应公开事项的规模。这个数字就是"公开度比例"的分母。各组之间已做去重,同一个事项不会被重复计入。
① 分母必须按画像筛。不筛分母,两个机构的比例没有可比性,评级也就失去意义。
② 部分公开记 0.5。例如项目公开了名称但没公开支出情况,按半项计入已公开。
③ "无法核实"不入分母,但必须单列个数。这是"我没检索到"与"它没公开"的分界线——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结论,任何情况下不得合并计数。
④ 倡导项不计入分母。鼓励性、自愿性内容(I5、I6、A10、H4)不计入分母,否则鼓励变成强制。
⑤ 盲区率超过 40% 时,等级须加注"证据不足"。盲区率 = 无法核实项数 ÷ 应公开项数。
民政部令第 81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2018 年 8 月 6 日发布的同名办法。 下面只列实质变化——这些是最需要关注、也最容易沿用旧习惯做错的地方。
| 事项 | 2018 旧办法 | 2026 新办法 | 性质 |
|---|---|---|---|
| 年度报告时限 | 第 6 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公开 | 第 6 条: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公开 | 明确化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未规定 | 第 6 条:年报与财报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新增义务 |
| 募捐备案编号 | 第 7 条:现场公布"组织名称、资格证书、备案方案、联系方式、查询方法" | 第 7 条:增加"募捐备案编号" | 新增要素 |
| 合作方评估监督 | 第 8 条无此项 | 第 8 条:增加"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 新增义务 |
| 应急募捐频率 | 未规定 | 第 8 条: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接收情况 | 新增义务 |
| 剩余财产处理 | 第 9 条只要求项目结束时公开有关情况 | 第 9 条: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三个月内公开处理情况 | 新增时限 |
| 项目公开要素 | 第 10 条:项目名称、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收入、支出 | 第 10 条:增加"实施时间""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 要素扩容 |
| 非公募组织重大项目 | 无此条款 | 第 11 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 全新条款 |
| 慈善信托(委托人侧) | 第 11 条只规定担任受托人的公开义务 | 第 12 条: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设立后三十日内公开名称、受托人、委托金额 | 新增义务 |
| 关联方名单报送 | 无此条款 | 第 15 条: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 全新条款 |
| 平台表述 | "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统一信息平台)" |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 表述明确 |
| 其他信息公开范围 | 第 3 条(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 第 3 条(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 范围扩大 |
| 投诉举报 | 第 20 条: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 第 22 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情形增加"不完整" | 口径明确 |
| 处罚依据 | 第 23 条: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 第 24 条: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处罚 | 依据变更 |
| 关键概念定义 | 无定义条款 | 第 27 条定义主要捐赠人;第 28 条定义重大慈善项目 | 新增定义 |
| 鼓励条款 | 无 | 第 29 条:鼓励主动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 | 倡导 |
① 制度里有没有"重大"的量化标准?第 13 条把标准的制定权交给机构自己在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没有标准,F 板块的义务形同虚设。
② 本单位是否属于"不具公募资格"?如果是,第 11 条的重大慈善项目公开是新增义务,按第 28 条的三条标准筛一遍上年度项目。
③ 处罚依据已变更。对外沟通、内部培训、制度修订稿中若还写着"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需要更新为第 110、112、118 条。
以下为平台层面的操作口径,属平台要求——不遵守通常不会直接构成违法,但会导致"发布不成功"或系统预警,使法定义务无法落地。
| 项目 | 说明 |
|---|---|
| 平台名称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
| 访问地址 | https://cszg.mca.gov.cn (早期材料中的 cishan.chinanpo.gov.cn 为旧域名) |
| 登录主体 | 慈善组织、公募慈善组织、红十字会 |
| 账户申请 | 由民政部门将登录主体基本信息录入后台并分配账号;机构应向本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账号密码。忘记密码需联系登记管理机关重置。 |
| 推荐浏览器 | Chrome;360 浏览器需设置极速模式;IE10 及以上 |
| 承诺书 | 登录页可在线下载电子承诺书,打印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后台"修改资料"中:登记管理机关录入的信息机构无法更改,需联系登记管理机关修改;其余标记为本机构可自行更新的信息,由机构维护。这与 81 号令第 4 条末款一致——登记事项由民政部门公开,机构可免予公开。
| 模块 | 入口路径 | 关键要点 |
|---|---|---|
|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慈善项目及募捐信息 →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需在募捐活动开始前十日备案(不含当日),起始时间至少选十日之后;突发事件可例外。提交后不可修改,只能补正。备案结果显示"备案完成"且发布状态为"已发布"才算成功。 |
| 备案补正 | 同上模块内 | 进行中的备案可通过补正修改内容,共 18 项可补正;补正提交后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直接发布至前台。 |
| 公开募捐情况发布 | 慈善项目及募捐信息 → 公开募捐情况发布 | 两个功能:① 维护募捐活动基本情况(状态、募捐收入总计、互联网募捐金额、微博、网站);② 定期发布"募捐活动实施情况"。每次发布需重复操作。 |
| 慈善项目管理 | 慈善项目及募捐信息 → 慈善项目管理 | 三种生成方式:新增、在备案表中关联新增、批量导入(Excel 模板)。建议先发布项目信息、再在备案表中关联,减少"只发募捐信息、不发项目信息"的情况。 |
| 项目实施情况发布 | 慈善项目管理 → 项目实施情况 | 填写"慈善组织募捐信息详情"并保存至查询列表后再发布。周期超 6 个月的,起始与截止时间段不应超过三个月。来自公开募捐的收入可添加多条(同一项目可由多个募捐活动支持)。 |
| 理事/监事成员公示 | 登记信息 → 理事/监事成员公示 | 由机构自行公示,对应 81 号令第 4 条(二)。 |
| 其他公示信息上传 | 登记信息 → 其他公示信息上传 | 用于上传各类其他应公示材料。 |
| 年报上传 | 在线办事 → 年报上传 | 按年报上传要求及时准确提交。已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年报系统填报的组织可不重复上传(两系统有年报接口),其他慈善组织需自行上传年报附件。 |
| 登记信息查询 | 登记信息 | 可查询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评优获奖信息、登记评估信息。这四项也是外部观察者能直接看到的公开证据来源。 |
| 待办提醒 | 后台首页 | 登录后可见对应登录人员的待办事项提醒,点击可直达业务模块。 |
| 监督反馈 | 后台消息 | 募捐活动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发现问题的可在后台发送监督反馈消息,需及时查看处理。 |
慈善中国会在两种情况下弹出超时提示:
① 存在 3 个月还未发布募捐情况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② 存在 3 个月还未发布进展情况的慈善项目。
这与 81 号令第 8、10 条"周期超过六个月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的要求一致。把系统预警当作最低保障线,而不是达标线。
外部观察者(包括评查者、捐赠人、媒体)在慈善中国上能看到的信息,大致分为这些区块:
这套区块结构可以直接当取证清单用:每一个区块对应一批应公开事项。 逐区块截屏并记录检索时点,是形成可采信结论的前提——没有留痕的检索等于没有结论。 对同一机构,"区块存在但内容为空""区块不存在""内容存在但明显过期"是三种不同的事实,应分别记录,不得合并。
信息公开不是"越多越好"。有一条明确的负向清单,越线同样构成违规。
| 类别 | 不得公开的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 国家秘密 | 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 81 号令第 21 条 | 与《保守国家秘密法》衔接。 |
| 商业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 81 号令第 21 条 | 涉及合作方、供应商信息时尤其注意。 |
| 个人隐私 | 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 | 81 号令第 21 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 |
受益人病历、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项目影像资料中的受益人需脱敏处理。 |
| 当事人不同意公开 |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81 号令第 21 条 | "不同意"是 相对禁止——当事人同意后即可公开。建议以书面方式取得或确认其意愿并留存。 |
| 信托委托人(专项) | 慈善信托办法第 6 条、第 8 条中的委托人姓名、名称,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 民发〔2025〕69 号第 19 条 | 这是 2026 年新规中的专门豁免,信托受托人需特别注意。 |
当"应当公开"与"不得公开"在同一份材料中相遇时,正确做法是脱敏后公开,而不是整份不公开。 例如项目支出明细中涉及受益人姓名的,应以化名或编号替代、地址精确到区县级别,其余内容照常公开。 以"涉及隐私"为由整体不公开应公开的财务或项目信息,不属于法定的豁免情形。
这一节回答"为什么这件事值得认真做"。前半段是有明确依据的法律责任,后半段是业务层面的实际影响。
| 层级 | 依据 | 内容 |
|---|---|---|
| 对机构 | 《慈善法》第 110 条(七) 经 81 号令第 24 条指引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对责任人 | 《慈善法》第 112 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 | 《慈善法》第 118 条(五) 经 69 号文第 22 条指引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记录与联合惩戒 | 81 号令第 25 条 | 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 隐私泄露 | 81 号令第 24 条(二) 《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或泄露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适用与未履行公开义务相同的处罚依据;另可能触发《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责任。 |
| 年检关联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一款(五)(六)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同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监管措施 | 81 号令第 22、23 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约谈,要求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
在公开上出问题的机构,多数不是主观造假,而是系统性侥幸——"这事应该不大""等年报一起弄""反正平台上也没人看"。 而信息公开的特点恰恰是:它是可被外部逐一核对的。每一个应公开事项都在平台上有确定的位置和确定的时间, 有没有、全不全、准不准,第三方都能查证。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主体 | 施行 / 发布时间 | 效力层级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3 年修正 | 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1-11-01 | 法律 |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00 号 | 2004-06-01 | 行政法规 |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民政部令第 81 号 | 2026-01-01 | 部门规章 |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 民发〔2025〕69 号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 2025-12-31 印发(共 26 条) | 2026-04-01 | 部门规章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24 | 部门规章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 | 民发〔2025〕57 号 | 2026-01-01 | 规范性文件 |
|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 民发〔2026〕13 号 民政部、工信部、国家网信办 | 2026-05-01 | 部门规章 |
|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26 修订) | 民政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 | 2026-05-01 | 部门规章 |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19-01-01 | 部门规章 |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8 | 部门规章 |
| 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 民办函〔2026〕10 号 | 2026-02-09 | 规范性文件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 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 民办函〔2026〕9 号 民政部办公厅 | 2026-01-29 | 规范性文件 |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 2025 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京民发〔2026〕1 号 北京市民政局(地方口径,仅适用北京登记机构) | 2026-01-05 | 地方规范性文件 仅适用于该地区 |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民政部令第 82 号 2026-01-26 公布,废止 2010 年版 | 2026-03-01 | 部门规章 |
|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 民发〔2026〕12 号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2026-03-23 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规范性文件 |
|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 民政部等 | 2026 | 部门规章 与基金会信息公开无直接关系,仅作背景 |
|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6-09-11 审议通过,尚未正式公布施行 | 待公布 | 拟修订 · 以正式文本为准 |
| 《慈善法》相关配套解读(信息公开部分) | 民政部 | 2025—2026 | 官方解读 非义务依据 |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及配套清单(19 项) | 民政部 | 2026 | 官方指引 非义务依据 |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二期)用户操作手册 | 民政部 / 东软集团 | — | 操作参考 非义务依据 |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信息披露指南》 | 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 | 2023 | 团体标准 非义务依据 |
| 《慈善组织档案管理规范》 | 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 | 2020 | 团体标准 非义务依据 |
| 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 | 民政部 | 2026 | 评估口径 非义务依据 |
① 本文的法律义务判断部分,依据为现行有效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② 地方民政部门可能有更细的操作口径(如年报填报的具体格式与系统要求),地方口径不改变法定义务,但会影响具体办理,请以本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口径为准。
③ 标注为官方指引、操作手册、团体标准、评估口径的内容,只能作为自查与操作参考,不构成法律义务。
④ 涉及具体法律行动、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应对或诉讼时,请另行咨询执业律师或向登记管理机关确认。
⑤ 法规可能修订,条款号请以核对时点的官方发布原文为准。
清单解决"应当公开什么",本部分解决"怎么查清它到底公开了什么"。 方法只有一条:按渠道走一遍,不要按清单顺序走——因为清单是 61 项,渠道只有 8 类。
信息公开的作业对象只有一个:这家机构对外公开了什么。所以取证的第一步不是打开清单从上往下敲, 而是先把渠道走一遍——每个渠道一次性把它能覆盖的项全部核完。
| # | 原则 | 为什么 |
|---|---|---|
| 1 | 渠道优先 | 按清单 A1→I6 逐项查,要在 8 个渠道之间来回跳几十次;按渠道走,慈善中国一遍就能核掉 43 项。 |
| 2 | 只留链接,不下载 | 每条只记可点击的链接 + 检索时点,不必把文件下载到本地。后续与清单逐项对应时,点开链接回看即可。需要另存快照的情形见第 07 节。 |
| 3 | 先取数,后判定 | 把条目与链接一次性收齐,判定放到最后统一做。中途边查边判定,会让你反复回查同一页。 |
| 4 | 判不了就写"无法核实" | "无法核实"与"未公开"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结论。这一条决定整份报告能不能被采信,详见第 06 节。 |
走完 A 级渠道(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民政部门官网 + 指定募捐平台)+ 机构自有渠道, 一家中等规模基金会的完整取证通常在半天到一天。若只做初判(只走慈善中国 + 自有渠道), 两小时量级即可得出公开度比例的近似值,但必须在报告里写明"未覆盖渠道"。
渠道分四级:A 级是官方与登记机关自有页面,B 级是机构自有渠道,C 级是媒体与第三方提及,D 级是第三方评分与汇编。
| # | 渠道 | 入口 | 能核哪些项 | 等级 |
|---|---|---|---|---|
| 1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慈善中国) |
cszg.mca.gov.cn列表页直连见 2.1 |
43 项 —— A1–A9、B1/B2/B3/B4/B7、C1/C2/C4/C5/C7–C11、D1–D7、E1–E6/E8、F1–F3、G1、G2、I4。 必须在浏览器里打开:站外直连会被拦到滑块页。 | A |
| 2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民政部政务服务旗舰店 |
chinanpo.mca.gov.cnzwfw.mca.gov.cn/qjd/ |
登记信息、年报公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旗舰店另有成套查询入口 ——
慈善组织年报查询、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与年检结论查询、慈善组织查询、公开募捐资格查询、
慈善募捐方案备案信息查询、慈善项目进展查询、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查询。 印证 B1、B5、C2、D1–D7、I1 | A |
| 3 | 民政部门官网 | 民政部 mca.gov.cn属地民政局官网 |
募捐方案备案公开(印证 C2)、行政处罚公示、等级评估结果、年检年报通知与年检结论公布。
以北京为例:mzj.beijing.gov.cn → 政务服务 → 法人办事 → 年检年报;
便民查询下另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 年检结论查询"。 | A |
| 4 |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腾讯公益等指定平台 | C6 是否在指定平台发布、募捐方案备案编号能否对上 | A |
| 5 | 机构自有渠道 官网 / 公众号 / 微博 / 视频号 / 抖音 | 见第 03 节 | I1、I3、A5;另可印证 C7、D1–D7、H2/H4 | B |
| 6 | 募捐现场与募捐载体 | 线下到场 / 物料 | C3 现场与载体显著位置公布的六项 | B |
| 7 | 机构住所 | 到场 | A10 基本信息纸质文本是否置于住所供公众查阅 | B |
| 8 | 媒体与第三方 (含 FTI、透明度排行、汇编) | 检索 | 仅作线索,进"待核实线索",不进证据 | C / D |
① D 级证据永远不能作为"已公开"的证据。第三方给的透明度高分、排行榜名次、汇编收录,
都不等于该机构公开了某项法定内容。这是最常犯的方法论错误。
② B 级证据不能单独支撑"未公开"。官网没写 ≠ 平台没有。判"未公开"必须有 A 级渠道全检为前提。
| 步 | 动作 | 要点 |
|---|---|---|
| 1 | 用浏览器直接打开列表页 | 地址 cszg.mca.gov.cn/biz/ma/csmh/a/csmhaindex.html,
在浏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不要从搜索引擎点进来。用 Chrome / Edge 内核(平台官方提示:360 浏览器须选极速模式)。 用登记全称精确检索,不要用简称。 若被跳到"向右滑动填充拼图"的验证页,就是被拦下了——不是这家机构没有数据。处理办法见 2.3 ①。 |
| 2 | 打开机构页,先记两件事 | ① 机构页 URL(留痕用,URL 里通常带机构 ID);② 检索时点(精确到日)。这两样从第一秒就要记,后面补记会失真。 |
| 3 | 按下表栏目逐个走 | 每个栏目点开后,把条目标题与页面 URL 记进台账(链接直接粘贴即可,不必下载);判定为关键项时另存一份快照,见第 07 节。 |
| 4 | 回到本指南第 05 节反查表 | 把"实际看到了什么"填成四态,集中在附录 A 台账里落表。 |
| 慈善中国栏目 | 对应清单项 | 判定要点 |
|---|---|---|
| 基本信息(含 15 个子标签) | A1 章程 · A2 理事/监事成员 · A3 下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 A4 重要关联方 · A5 联系与自有渠道 · A6 三项内部制度 · A9 基本信息变更 | 逐子标签点开;看到"第 1 页 / 共 N 页"必须翻完。注意区分"成立时间"与"慈善组织认定登记日期" |
| 年度工作报告 | B1 年度工作报告 · B7 独立信息条目 | 看年度是否连续、最新年度到哪一年、是否按年度建立相对独立条目 |
| 财务会计报告 | B2 财务会计报告 · B4 审计意见 | "有财报"不等于"有审计"。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财报须经审计——看有没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 |
| 公开募捐情况 | C1 募捐方案备案 · C2 备案公开 · C4 平台同步 · C7 募捐结果 · C8 长周期 · C9 应急 · C10 应急补备案 · C11 变更补正 | 核备案编号能否与现场/互联网平台对上;周期超六个月的看有没有"每三个月"记录 |
| 慈善项目 | D1 项目设立 · D2 募捐活动名称 · D3 信托名称 · D4 剩余财产 · D5 公募项目实施情况 · D6 长周期项目 · D7 非公募重大项目 | D5/D7 的法定要素最多,重点看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委托第三方执行情况是否写明 |
| 慈善信托 | E1 受托人年度披露 · E2 委托人设立 · E3 设立情况 · E4 变更 · E5 终止与清算 · E6 交易披露 · E8 民政部门侧备案公开 | 未开展慈善信托的机构,本栏目为空属正常,不构成未公开 |
| 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关联交易) | F1 重大资产变动 · F2 重大投资 · F3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G1 关联交易(六类) | 该子栏可抓到结构化条目,不要以为必须登录才能看;查不到时记下"该栏为空"这一事实本身 |
| 薪酬与费用标准 | A7 前五位人员报酬 · A8 四项费用标准 | 仅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适用;未公示又无公募资格的,不判未公开 |
| 更正说明 | I4 更正说明 | 有更正才看;注意更正后原条目是否仍在 |
① 站外直连会被拦到滑块页。不用浏览器会话直接请求平台地址,会跳到"向右滑动填充拼图"的验证页;
在浏览器里连续快速点开十几个页面,也会在约第 16 次被整体拦下(自动化取数工具内置约 2.5 秒限速就是这个原因)。
动手前先规划路径、分批走,页面之间留几秒。被拦不是"查不到",是"这一段没查成"——
必须如实记成"无法核实",绝不能记成"未公开"。
② 搜索引擎搜不到平台里的内容。慈善中国整站是动态渲染并带反爬,搜索引擎基本不收录它的页面。
因此不能用搜索引擎来判断"该机构在慈善中国有没有公开",也不能拿官网、百科的结果倒推平台情况。
这正是顺序必须先平台、后自有渠道的原因。
③ 列表只读第 1 页会悄悄丢数据。理事会成员、专项基金、本组织制度这类列表常是多页
(见过理事会 19 条分 3 页、专项基金 21 条分 3 页、本组织制度 17 条分 3 页)。
看到"第 1 页 / 共 N 页"就必须翻完,否则会把"有但没看到"判成"未公开"。
④ 年报只挂近几年 ≠ 机构只存在几年。部分机构只上架 2020 年起的年报,但换个登记层级可能上架到更早。
边界要按实际抓取结果写:哪年有、哪年没有,分别标注;不要默认"早年无数据 = 早年无业务"。
⑤"成立时间"与"慈善组织认定登记日期"不是一回事。两者常相差若干年——有机构成立多年后才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写机构沿革、或判断某项公募相关公开义务从哪年起算时,用错起点会整段失真。
⑥ 标签页里还有子标签。「基本信息」下挂着十多个子标签: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监事成员、执行机构成员、
下设机构信息、重要关联方信息、本组织制度、专项基金信息、本组织费用标准、前五名人员报酬、行政处罚信息、
评优获奖信息、等级评估信息等。子标签要逐个点开,否则 A 板块会大面积漏检。
平台一级栏目共七个: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事件、其他公示信息——按这七个走一遍,一项都别跳。
机构自己申报的渠道清单常常落后于实际运营的账号。用五个来源交叉,才能把矩阵补全:
| # | 来源 | 做法 |
|---|---|---|
| 1 | 慈善中国「基本信息」 | 里面登记了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这是机构申报口径,但可能不是最新的。 |
| 2 | 官网页脚 / 联系我们 最省事 |
正式官网的页脚通常直接列全官方账号矩阵(微信订阅号、服务号、微博、视频号、抖音、淘宝店等), 有的还附二维码。这一步往往比前一步更全、更新。 |
| 3 | 年报 / 年报公示 | 年度工作报告中常提到自有渠道与新媒体矩阵。 |
| 4 | 搜索引擎 + 微信"搜一搜" | 按第 3.2 节的宽进原则换 4 组词分别检索:登记全称、简称 / 去掉通名的核心词、品牌项目名、发起人姓名 + 机构类词。 |
| 5 | 账号认证主体反查 | 公众号、微博、视频号详情页都有"账号主体"。主体必须是登记全称,否则可能是同名号,不得计入。 |
视频号、抖音、B 站、小红书等按机构实际有无所定,不要求穷尽;但要在报告里写明检索过哪些、实际找到哪些。
机构的账号名往往不是登记全称——可能用简称、去掉通名的核心词、品牌项目名,甚至只有英文或缩写。 所以搜索用词要放宽,但认定一个账号是不是机构自己的渠道要收紧。掌握"宽进严出"这一条,两边都不会错。
| 环节 | 怎么做 | 为什么 |
|---|---|---|
| 宽进 找 |
同一机构至少换 4 组词各检索一遍: ① 登记全称; ② 常用简称,或去掉"基金会""慈善""协会"等通名后的核心词; ③ 品牌项目名(如以某项目为主打,账号常直接以项目命名); ④ 发起人、理事长等公众人物姓名 + 机构类词(如"××爱心")。 |
账号名与登记全称不一致是常态。只搜全称,会漏掉机构实际在运营的号,也会误判成"没有自有渠道"。 |
| 严出 认 |
找到候选账号后,逐一点开"账号主体"(公众号、微博、视频号详情页均可查): 主体须为该机构的登记全称,或其分支机构、专项基金,才计入。同名号、个人号、无认证号一律不计入。 | 同名、近似名的账号很多。把别人的号算成机构的号,后面的结论全部作废。 |
信息公开的对象是机构自己发布的内容。检索时按这条线分:
算机构的公开:内容由该机构发布,载体是它的官网、官方账号、纸质公开文本、或在登记机关与平台提交并公开的文件。
账号名不含机构全称、要换两三轮关键词才找到,都不影响这一点——只要内容确实是它发的,就在公开范围内。
不算机构的公开:媒体报道、第三方转载、他人的评价与转述、行业汇编与排行榜。
这类内容与机构名称的文字可能毫无交集,发布主体也不是该机构,属他人发布,
只能作为 C / D 级线索,不能用来证明机构曾公开过该信息。
机构确实发布了某条信息,只是账号名不含全称、或藏在很深的菜单里,结论仍然是"已公开"——它客观上已经公开了。 但请另起一栏,单独记一笔「渠道显著性」观察:账号名不含机构全称、信息公开入口不显眼、需要跑多个渠道才能拼齐,等等。 这一栏不进四态、不进分母,只写进建议:建议在账号名与简介中补全机构全称、在官网首页设信息公开入口、 把分散在各渠道的公开信息归集到同一处。
反过来,如果某条信息只有第三方转述能找到、或必须注册登录、或只能到机构住所现场查阅, 那就落"无法核实"或"未公开",按第 06 节的成立条件判定。 信息公开的制度目的本来就是让公众便于获取,渠道的可达性因此值得单独指出—— 但它是建议层面的事,不要拿它改四态结论。
| 清单项 | 在自有渠道看什么 | 判定与常见误判 |
|---|---|---|
| I3 渠道间一致 | 同一事项在官网 / 公众号 与 慈善中国的表述是否一致:金额、时间、项目名称、受益人数。 | 口径、数字打架即判不一致。这是外部评查最容易产出高价值发现的一项。 |
| I1 与机关信息一致 |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 以登记机关信息为准;慈善中国若与登记信息不符,落该项不一致。 |
| A5 联系与自有渠道 | 平台登记的账号与实际运营的账号是否对得上:有没有漏登、停更、改名未更新。 | 漏登或长期停更,属该项要素不完整,判"部分公开"。 |
| C7 / D1–D7 辅助印证 | 募捐结果、项目实施情况常有官网或公众号版本。 | 自有渠道版本不能替代慈善中国的对应条目;只作补充印证与一致性比对。 |
| H2 / H4 辅助印证 | 捐赠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受益人告知信息的自愿扩面,若曾发布可在此看到。 | 看不到不构成未公开——这两项本身不是"必须在自有渠道发布"的义务。 |
机构官网常挂"年度报告""章程""管理制度",看着很像法定公开内容,但不能直接折成平台上的"已公开":
· 年报:官网那份有两种形态——自制年度报告(图文版、面向公众宣传),或报送件 PDF 原件。
两者都不能替代平台条目:前者的格式与要素跟平台报送件不同;后者虽然内容与报送件一致,
但挂在官网仍属 B 级证据,法定公开位置依然是慈善中国。判 B1 / B2 要看平台条目;官网版本只作补充印证与一致性比对。
· 章程与制度:A1(章程)、A6(三项制度)的法定公开位置是慈善中国。官网"关于我们"里挂着章程,
只能说明机构愿意公开,不能替代平台条目。
结论:B 级渠道有内容,可以增加"已公开"的分量;但不能替 A 级渠道背"未公开"的锅,也不能顶替 A 级条目本身。
官网、公众号上找不到某条信息,只能说明该渠道没有;要判"未公开",前提是 A 级渠道已全部检索过。这也是为什么顺序必须是先慈善中国、后自有渠道。
| 渠道 | 查什么 | 怎么用 |
|---|---|---|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民政部政务服务旗舰店 |
登记信息、年报公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旗舰店另有慈善组织年报、募捐方案备案、 慈善信托备案、公开募捐资格等查询入口 | 印证 B5(是否按期报送年检)与 I1(登记信息一致性);异常名录与失信名单是有分量的事实。 旗舰店那一排查询入口是 A 级渠道里最省事的入口,先把网址记下来。 |
| 民政部门官网 | 募捐方案备案公开、行政处罚公示、等级评估结果 | 印证 C2;行政处罚与评估结果只写事实与出处,不据此推定该机构信息公开合规与否。 |
|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项目是否上架、募捐方案备案编号 | 核 C6;平台上有项目但慈善中国查不到备案信息,是一个值得记录的不一致。 |
| 媒体与第三方 | 报道、转载、第三方评分与排行榜 | 只作线索,标注 C/D 级,写进"待核实线索",不得进"已公开"证据。 |
上一节是"渠道能核什么",这一张是反过来的索引:任意一项,该去哪个渠道找。 做单点复核、或核对某个存疑项时查这张表。
| # | 事项 | 主渠道 | 备查渠道 | 可外部核实 |
|---|---|---|---|---|
| A1 | 章程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 是 |
| A2 | 治理机构成员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理事备案) | 是 |
| A3 | 下设机构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是 |
| A4 | 重要关联方 | 慈善中国 | 机构年报 / 慈善中国「重要关联方信息」栏目 | 是 |
| A5 | 联系与自有渠道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实际在运营的账号) | 是 |
| A6 | 三项内部制度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A7 | 公募组织:薪酬 | 慈善中国 | 机构年报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A8 | 公募组织:费用标准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A9 | 基本信息变更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是 |
| A10 | 纸质文本 | 机构住所(纸质文本) | —(线下到场查阅) | 是 |
| B1 | 年度工作报告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年报公示) | 是 |
| B2 | 财务会计报告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年报公示) | 是 |
| B3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慈善中国 | 年报正文「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是 |
| B4 | 财报审计 | 慈善中国 | 年报正文「四、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原件 | 是 |
| B5 | 向登记机关报送 | 登记管理机关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民政部门官网 | 是 |
| B6 | 年检后公布 | 登记管理机关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民政部门官网 | 是 |
| B7 | 独立信息条目 | 慈善中国 | —(平台条目结构,无第二渠道) | 是 |
| C1 | 募捐方案备案 | 慈善中国 | 民政部门官网(备案公开) | 是 |
| C2 | 备案公开 | 慈善中国 | 民政部门官网(备案公开) | 是 |
| C3 | 现场 / 载体公布 | 募捐现场 / 载体 | 慈善中国(C4 同步公开) | 是 |
| C4 | 慈善中国同步 | 慈善中国 | 募捐现场 / 载体(C3) | 是 |
| C5 | 合作方信息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年报项目介绍 | 是 |
| C6 | 互联网募捐 |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慈善中国(备案编号比对) | 是 |
| C7 | 募捐结果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是 |
| C8 | 长周期募捐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C9 | 应急募捐 | 慈善中国 | 民政部门官网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C10 | 应急补备案 | 慈善中国 | 民政部门官网(备案公开) | 是 |
| C11 | 变更补正 | 慈善中国 | 民政部门官网(备案公开) | 是 |
| D1 | 项目设立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常同步发布) | 是 |
| D2 | 募捐活动名称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D3 | 信托名称 | 慈善中国 | 慈善信托板块(E 板块) | 是 |
| D4 | 剩余财产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D5 | 公募:项目实施情况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年报 | 是 |
| D6 | 公募:长周期项目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D7 | 非公募:重大项目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年报公示) | 是 |
| E1 | 担任受托人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是 |
| E2 | 作为委托人设立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是 |
| E3 | 受托人:设立情况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金融监管部门 | 是 |
| E4 | 受托人:变更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是 |
| E5 | 受托人:终止与清算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是 |
| E6 | 受托人:交易披露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是 |
| E7 | 受托人:制度与专人 | 内部动作(不产生对外条目) | —(内部动作,见 08 节) | 否 |
| E8 | 民政部门侧公开 | 慈善中国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是 |
| F1 | 重大资产变动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年报 | 是 |
| F2 | 重大投资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年报 | 是 |
| F3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年报 | 是 |
| F4 | "重大"标准的确定 | 本机构制度文本 | 慈善中国(A6 三项制度已公开版本) | 是 |
| G1 | 关联交易(六类) | 慈善中国 | 机构自有渠道 / 关联方名单(G2) | 是 |
| G2 | 关联方名单 | 慈善中国 | 年报正文「(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平台「重要关联方信息」 | 是 |
| H1 | 定向募捐告知 | 定向告知(外部不可核实) | —(外部无从核实) | 否 |
| H2 | 捐赠人要求公开 | 需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 | 机构自有渠道 / 慈善中国 | 是 |
| H3 | 受益人告知 | 定向告知(外部不可核实) | —(外部无从核实) | 否 |
| H4 | 受益人信息扩面 | 需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 | 机构自有渠道 / 慈善中国 | 是 |
| H5 | 志愿者公示 | 机构自有渠道 | 慈善中国(A5 登记的渠道) | 是 |
| H6 | 捐赠人查询 | 定向告知(外部不可核实) | —(外部无从核实) | 否 |
| I1 | 与机关信息一致 | 跨渠道一致性核对 | 登记管理机关 + 慈善中国 + 自有渠道 | 是 |
| I2 | 内部信息一致 | 跨渠道一致性核对 | —(平台内部条目之间比对) | 是 |
| I3 | 渠道间一致 | 机构自有渠道 | 慈善中国(A5 登记的渠道) | 是 |
| I4 | 更正说明 | 慈善中国 | —(更正说明只在平台发布) | 是 |
| I5 | 已公开信息归档留存 | 内部动作(不产生对外条目) | —(内部动作,见 08 节) | 否 |
| I6 | 主动扩面 | 自愿行为 | — | 否 |
E7、I5(信托信息公开制度与专人、已公开信息归档留存)属内部动作,不产生对外公开条目,不进分母、也不作为缺口计分,进《核验盲区清单》。处理规则见第 08 节。
B3、B4 已移出这一类。实测修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与审计报告原件均随年报一并公开、可外部核到—— 年报内设"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载审查主体、审查意见、结论与签章;审计报告原件在平台可直接下载; 年报正文并含"(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所以这两项应计入分母并参与四态判定,做法见 6.5。
| 判定 | 成立条件 | 常见误判 |
|---|---|---|
| 已公开 | 在 A 或 B 级渠道检索到内容,且法定要素齐全。 | 只看"有没有条目"不看要素,会把部分公开误判成已公开。要素清单以清单第 02 节"公开内容(要点)"列为准。 |
| 部分公开 | 检索到内容,但缺法定要素(如项目公开没有"受益人群确定方式"、财报没有审计意见)。 | 计分时按 0.5 项计入已公开,不要按 1 项或 0 项处理。 |
| 未公开 | 必须同时满足三条:① A 级渠道已全部检索;② 无 C 级及以上渠道提及;③ 检索时点已记录。 三条不齐,只能写"无法核实"。 |
把"我没找到"直接写成"未公开"——这是本工具最严重的错误,也是最容易砸掉整份报告可信度的地方。 |
| 无法核实 | 证据不足、渠道不可用(被拦、需登录)、页面已变更、或该义务属定向告知型(H 板块)。 | 当成"未公开"处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结论,必须分表分列。 |
| # | 纪律 | 说明 |
|---|---|---|
| 1 | 未公开与无法核实分表分列 | 报告里各占一张表,禁止合并计数、禁止混排。这是外部评查的第一铁律。 |
| 2 | 部分公开记 0.5 | 已公开记 1、部分公开记 0.5、未公开记 0。 |
| 3 | 无法核实保留在分母内,分子记 0 | 不要把它从分母里剔出去。剔出去会让分母变小、比例虚高,而读者看到的只是一个百分数,不会追问分母是否动过手脚。保留在分母内得到的是保守下限;另可并列"上界"(假定无法核实项均已公开)与"已核实范围内"两个参照值,但主指标只能是完整分母口径。同时必须单列无法核实个数并计算核验盲区率;盲区率 > 40% 时报告须置顶声明"公开度无法可靠判定、证据不足"。 |
| 4 | 只给百分比,不设等级 | 把连续的比例切成 A–E 分档,读者容易把它读成分级评价或合规评价,而本项作业只提供公开度这一个维度的事实。报告只给百分比,并同时说明分母口径与盲区率。 |
这个比例不是"查到的条目数 ÷ 61"。它按下面四步得出。把这段口径连同结果一起写进报告, 数字才站得住——否则读者无从知道它是怎么算出来的。
| 步 | 算什么 | 口径 |
|---|---|---|
| 1 | 定分母:应公开项数 | 按机构画像筛出该机构真正适用的项:基础盘,加上"有公开募捐资格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 当年开展过公开募捐活动 / 募捐或项目实施周期超六个月 / 设有专项基金或分支机构 / 涉慈善信托 / 招募过志愿者 / 开展定向募捐 / 有业务主管单位 / 通过互联网募捐"等被触发的事项。 分母因机构而异——正因为分母不同,比例才有信息量。清单的应公开项数测算器可直接勾出这个数。 |
| 2 | 定分子:已公开折合项数 | 已公开 = 1 项,部分公开 = 0.5 项,未公开 = 0 项。 分子 = 已公开项数 + 0.5 × 部分公开项数。 |
| 3 | 处理无法核实 | 无法核实保留在分母内、分子记 0(既不能证明其已公开,也不能据此判未公开)。 核验盲区率 = 无法核实项数 ÷ 应公开项数。 另可并列两个参照口径:上界=(分子 + 无法核实项数)÷ 应公开项数;已核实范围内=分子 ÷(应公开项数 − 无法核实项数)。后两者不得作为主指标引用。 |
| 4 | 算比例 | 公开度比例 =(已公开 + 0.5 × 部分公开)÷ 应公开项数 × 100% 分母是完整应公开项数,不因无法核实而缩小。 |
某机构按画像筛出应公开 44 项。取证结果:已公开 34 项、部分公开 3 项、未公开 0 项、无法核实 7 项。
· 分子 = 34 + 0.5 × 3 = 35.5 项(部分公开折半计入)
· 公开度比例(主指标)= 35.5 ÷ 44 = 80.7%——分母是完整应公开项数
· 上界(无法核实假定均已公开)=(35.5 + 7)÷ 44 = 96.6% 仅作不确定性区间上端,不作结论
· 已核实范围内 = 35.5 ÷(44 − 7)= 95.9% 分母已缩小,不得单独引用为机构公开度
· 核验盲区率 = 7 ÷ 44 = 15.9%(低于 40%,比例可正常采信)
· 未公开 0 项、无法核实 7 项分表列出,不合并计数
① 分母必须按机构画像筛。所有机构套同一个分母,比例之间没有可比性,评级也就失去意义。
② 鼓励性、自愿性的项不计入分母。否则"鼓励"就变成了强制。
③ 不产生对外公开条目的项不计入分母。内部动作(如制度建档、已公开信息归档)不产生对外条目,不进分母。
但不要把"没核到"混进来——凡属对外公开义务、只是本次未核到的,必须留在分母里,见 6.4。
④ 这个比例只回答"该公开的公开了多少条"。它不回答公开得是否及时、要素是否齐备、
能否追溯、各渠道是否一致——那几项另行记录,同样写进报告。比例本身不构成合规结论:
未公开只说明公开度不够,是否违法由登记机关依个案认定。
平台跳到滑块验证页、要求登录、页面报错、栏目打不开——这些都落在"无法核实",并且要计入核验盲区。 只有把 A 级渠道全部走通且确实没有,才轮到判"未公开"。 实操中第一个撞上的场景就是慈善中国的滑块——遇到它,第一反应应是"这一段没查成", 不是"它没公开"。
H 板块的 6 项——定向募捐向捐赠人告知、受益人告知、志愿者招募公示、捐赠人查询答复——都是机构与特定对象之间的事, 外部使用者无从核实。这类项一律落"无法核实"并计入盲区,不得因为"外部看不到"就判"未公开"。 把这类项判成未公开,是外部评查最典型、也最伤机构的错误。
取证时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所有"查不到"都写成同一句"无法核实"。实际上"查不到"有四种不同成因, 处理方式、报告写法、能否补核都不一样。取证阶段就要先判类型并填进台账,不能等写报告时再笼统归类。
| 情形 | 怎么识别 | 处理 | 报告里怎么写 |
|---|---|---|---|
| A 线下 / 实物型 可补核 |
义务发生在募捐现场、机构住所或实物载体上,线上渠道天然不承载。如募捐现场要素的公布、纸质文本置备。 | 落"无法核实",计入盲区,并写明取证成本与补核路径。 | 写清"必须到场或调阅物料才能核",并列出可用的替代验证路径(物料设计稿、现场照片、第三方探访)。不要只写"本次未到场"就了事。 |
| B 定向告知型 外部不可核 |
义务的履行对象是特定个人或组织(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查询人),是机构与其之间的行为。H 板块全部属此类。 | 落"无法核实",计入盲区。不得判"未公开"。 | 单列专章说明"该类义务的性质决定了外部评查对其失能",并给出可参照的间接事实(如面向捐赠人的主动公开栏目)。 |
| C 内部动作型 不计入分母 |
义务的对内动作本身不产生任何对外信息(制度建设、专人指定、归档留存)。 | 不计入分母,也不作为缺口计分。 | 在"不计入分母"清单里逐项写理由,说明"不产生对外公开条目"。不要混进"无法核实"里凑盲区。 |
| D 常规不在网络展示型 需说明 |
该项内容客观上不属于机构对外公示的范围(如平台后台操作记录、机构与备案机关之间的报送与受理过程),或公开与否取决于第三方的系统行为。 | 落"无法核实",计入盲区,并单独说明这一类"常规不对外展示"的属性。 | 不能只写"外部不可判定",要写明为什么属于常规不展示(如"属平台后台操作记录,前台不展示历史变更过程"),否则读者无法区分"机构没公开"与"这类东西本来就不对外"。 |
因为四类的证据要求不同:A 类要留取证成本与补核路径,B 类要留可参照的间接事实,C 类要写"不产生对外条目"的理由, D 类要写"为什么不展示"的性质说明。等写报告时再回头补这些,往往已找不到当时的检索记录, 最后只能一律写"无法核实"——报告的可信度就是在这一步掉下去的。
台账填法:附录 A 台账在落"无法核实"时,在备注列同时写下 类型字母(A/B/C/D)+一句成因。
例:C3|A 类|属募捐时点现场行为,需到场;I4|D 类|属平台后台操作记录。
以下五条路径实测有效。共同原理是:平台前台不展示的内容,往往在年报正文、机构制度原件或平台附件里找得到。 遇到判不下去的项,先走一遍这五条,再落"无法核实"。
| 路径 | 怎么做 | 能解决什么 |
|---|---|---|
| ① 穿透年报正文 | 把年报 PDF 逐页抽取全文后检索关键词。年报正文内嵌大量平台页面不展示的法定字段。 | 平台只显示汇总表,但年报里有「(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方名单及关系)、「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审查主体、意见、结论、签章)、「志愿者情况」(岗位数、人数、服务人次与时长)、募捐方案备案表的「备案时间」、基本信息栏的「基金会住所」。实测用这条路径直接把 4 项从"无法核实"转为确定判定。 |
| ② 取回机构制度原件 | 机构官网"管理制度"页的制度文件可能是 PDF,也可能是图片;图片形态的要下载后做文字识别。 | 内部制度会写明清单事项的执行口径。实测取回某机构《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并识别出全文 28 条,其中对应急募捐备案、募捐方案变更补正、现场公示要素、合作方信息公开等事项均有明文规定。 |
| ③ 地址多源印证 | 住所/地址不要只看登记项。把下列来源放在一起比对:平台登记住所、年报住所栏、官网页脚、机构制度文件页脚、银行开户行、上级党组织所属街道、邮编与电话区号。 | 解决"必须到现场看门牌才能核住所"的困境。多源一致即可确证;其中"上级党组织所属街道"与"开户行支行"两条最有区分度。 |
| ④ 找"暂无/暂未"类专项公示 | 平台"其他公示信息"栏常挂一批说明性附件。 | 机构对"不适用"事项的自我说明(如暂未开展慈善信托、暂未设立专项基金、暂无行政处罚)。可支撑"该项不适用"的结论,避免把"不适用"算成"没公开"。 |
| ⑤ 找年检结论与批复类附件 | 平台"其他公示信息"栏、年报"接受监督管理的情况"栏。 | 年检结论书可印证机构接受监督管理与年报审查的结果,与年报内的审查意见栏互相佐证。 |
实测同一家机构:先用平台页面直判,无法核实 11 项;补做上述路径后,无法核实降到 7 项, 其余转为已公开或部分公开。补核不需要新的渠道权限,只需要把已有材料读到底。
下列核查动作明显比其他项更耗时间与算力,制定取证计划时要单独预留预算;如果只做轻量版, 应明确告知使用者哪些项会被略过——不要让使用者以为"没提就是没问题"。
| 动作 | 为什么贵 |
|---|---|
| 图片形态的制度原件 | 无文字层,必须逐页下载再文字识别。单份 5 页可行;某机构 18 项制度若全量核对,成本约为单份的十余倍。 |
| 逐份打开年报正文核内部字段 | 年报篇幅大(几十页到上百页不等),关键字段分散在不同章节,需先抽全文再定位。抽检 3 份与全量 9 份的成本差约三倍。 |
| 扫描件年报 | 无文本层,只能逐页 OCR,单份成本远高于含文本层的年报。 |
| 线下核验项 | 无法线上完成,必须安排行程或由机构提供物料,时间成本不可压缩。 |
| 逐笔捐赠明细类栏目 | 分页可达数十万页,应设定抽样规则而不是全量抓取。 |
| 等级 | 范围 | 能做证什么、不能做什么 |
|---|---|---|
| A | 慈善中国、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官网、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可支撑"已公开",也是判"未公开"的必要前提。 |
| B | 机构自有渠道(官网、官方公众号、官方微博、视频号等) | 可支撑"已公开";不能单独支撑"未公开"。 |
| C | 媒体报道、第三方数据库、行业汇编、排行榜的提及 | 仅作检索线索与方向提示。 |
| D | 第三方透明度评分(含 FTI)、排行榜得分、转载汇编 | 永远不能作为"已公开"的证据。可用于行业水位对照。 |
默认做法是只留链接,不下载文件。后续与清单逐项对应时,点开链接回看即可, 省去下载、重命名、归档、翻找的功夫。三种情形分开处理:
| 情形 | 怎么做 | 说明 |
|---|---|---|
| 默认 · 能给出链接 | 粘贴完整 URL + 记检索时点 | 绝大多数情况。慈善中国的机构页与各栏目页、官网页面、公众号文章,都能复制到可点击的地址。 |
| 关键项 · 结论靠它撑着 | 额外另存一次快照或截图 | 指判为"未公开"或"已公开"的关键支撑项。理由见下方提示框——链接会变,快照不会。 |
| 无链接可用 | 写导航路径 + 检索时点 + 快照 | 需要逐级点开才能到的页面、被滑块拦住、或纸质文本:写清"从哪里进、点了哪几步"。 |
链接是快的,快照是硬的。链接会改版、会失效、页面内容会被替换或撤下—— 一旦日后需要复核"检索当时看到的究竟是什么",只有快照能回答。 所以:日常项留链接,结论项留快照;检索时点两个都要记,它是把链接和快照钉在某个时间点上的那颗钉子。
如需给快照命名,建议:{机构简称}_{事项编号}_{渠道}_{YYYYMMDD}.png 例如
某基金会_D5_慈善中国_20260918.png。
命名里带事项编号,是为了日后能一句话回答"这一项的证据在哪"。
| 项 | 性质 | 规则 |
|---|---|---|
| E7 信托信息公开制度与专人 | 内部动作 | 不产生对外条目,不计分母、不判"未公开"。未开展慈善信托的机构本项不适用;平台上有"暂未开展慈善信托"类公示的,以该公示佐证"不适用"。 |
| I5 已公开信息归档留存 | 内部动作 | 不产生对外条目,不计分母、不判"未公开"。本项依据为团体标准,属非法律义务依据。 |
首版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B3)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B4)按"前置环节"处理,不计入分母。实测修正:这两项的对外公开内容可以核到—— 年报内设"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载审查主体、审查意见、结论与签章;审计报告原件在平台可直接下载; 年报正文并含"(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财务报表附注内容。
处理方式:两项均计入分母并参与四态判定。不要因为它们带有"前置程序"的性质就跳过不核—— "前置"说的是程序顺序,不是说结果不公开。凡是义务要求对外公开的环节,都要按对外条目核。 同理,关联方名单(G2)也不是"报送件不对外":它以年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形式对外公开。
机构自己手里有章程、有年报、有项目台账,不等于它履行了公开义务。
判断公开状态只能以对外渠道实际可检索到的内容为准。
内部材料只能用于两件事:① 分清整改动作的方向(是材料根本没做,还是做好了没发——前者 7 天交不了,后者当天就能发);
② 作为检索线索,反查"这条到底发出去了没有"。
后台截图同理:它只能证明"已提交",仍须以对外可见页面为准。
| # | 禁止 |
|---|---|
| 1 | 不得把"无法核实"改写成"未公开",以让报告更"有结论"、更好看。 |
| 2 | 不得用 D 级证据(第三方评分、排行榜、汇编)支撑"已公开"。 |
| 3 | 不得用 B 级证据单独支撑"未公开"。 |
| 4 | 不得用惯例补分——"这类机构一般都会公开年报"不是证据。 |
| 5 | 不得把"未公开"写成"违法""违规"。是否违法涉及时限、主观状态与豁免情形,由登记机关依个案认定。 |
| 6 | 不得把"未公开"与"无法核实"合并计数或混排。 |
| 7 | 不得编造检索结果、数字、案例或处罚结果;查不到就写查不到,并写明检索范围与时点。 |
| 8 | 不得用内部材料(台账、审计底稿、制度文本、后台截图)作"已公开"证据——只可作检索线索。 |
| 9 | 不得把定向告知型义务(H 板块)因"外部看不到"而判为未公开。 |
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不能互相替代;但可以接力,而且接力点很值。
| 维度 | 信息公开评查(本指南) | 机构调查(善查查) |
|---|---|---|
| 回答的问题 | 这家机构公开了什么 | 这家机构本身怎么样 |
| 作业对象 | 对外公开行为(渠道上的内容) | 机构实体(资金链、关联方、治理、社会成效) |
| 证据来源 | 只能是对外可检索到的内容 | 审计底稿、工商穿透、招采公告、人脉交叉 |
| 产出 | 公开度百分比 + 核验盲区清单(只给百分比,不设等级) | 七章机构调查报告(HTML + PDF + Excel 底稿) |
| 结论边界 | 只评公开度,不给合规结论 | 只给证据与边界,不给捐赠建议 |
| # | 接力点 | 怎么接、注意什么 |
|---|---|---|
| 1 | 取数接力 最实用 |
善查查的第一阶段能从慈善中国自动全量取数:年报、审计报告、章程、逐标签页面截图、文本快照与抓取记录,并内置翻页与完整性对账。 这恰好覆盖本指南第 02 节里工程量最大的那 43 项,而且它产出的页面截图与抓取记录,本身就是 A 级证据与检索留痕。 顺序是:先让它取数,再按本指南逐项判定。 |
| 2 | 反查接力 | 工商穿透能核实"重要关联方"是否真实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对应 A4、G1)。 它的用途不是证明"已公开",而是让"未公开"的结论更硬——若慈善中国查不到关联交易公开,而机构调查又证明存在重要关联方交易,这是一个高价值发现。 注意:这仍然是公开状态的判断,不是违法判断。 |
| 3 | 底稿接力 | 善查查产出 Excel 底稿,可承接本指南附录 A 的逐项台账,两套材料共用同一套编号(A1–I6),便于交叉引用。 |
机构调查拿到的是审计底稿、工商穿透、人脉交叉结果,属 C/D 级材料。 按本指南的取证规则,它们不能当"已公开"的证据; "无法核实 ≠ 未公开"这条铁律,也不因为做过机构调查而改变。 两件事共用同一份机构名与同一套资料,但结论必须各自站在自己的证据基础上。
打印后手写填写,或在电子版里直接录入。电子版建议填成链接——把 URL 直接贴进"链接"列,点一下就能回看,不必下载文件(需要另存快照的项见第 07 节)。"主渠道"来自第 05 节反查表,取证时照此出发。事项编号与清单一一对应,后续逐项对照清单算比例时,直接按编号对应即可。
| # | 事项 | 主渠道 | 实际检索渠道 | 链接(可点击) | 检索时点 | 判定(四态) | 证据等级 |
|---|---|---|---|---|---|---|---|
| A1 | 章程 | 慈善中国 | |||||
| A2 | 治理机构成员 | 慈善中国 | |||||
| A3 | 下设机构 | 慈善中国 | |||||
| A4 | 重要关联方 | 慈善中国 | |||||
| A5 | 联系与自有渠道 | 慈善中国 | |||||
| A6 | 三项内部制度 | 慈善中国 | |||||
| A7 | 公募组织:薪酬 | 慈善中国 | |||||
| A8 | 公募组织:费用标准 | 慈善中国 | |||||
| A9 | 基本信息变更 | 慈善中国 | |||||
| A10 | 纸质文本 | 机构住所(纸质文本) | |||||
| B1 | 年度工作报告 | 慈善中国 | |||||
| B2 | 财务会计报告 | 慈善中国 | |||||
| B3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慈善中国 | |||||
| B4 | 财报审计 | 慈善中国 | |||||
| B5 | 向登记机关报送 | 登记管理机关 | |||||
| B6 | 年检后公布 | 登记管理机关 | |||||
| B7 | 独立信息条目 | 慈善中国 | |||||
| C1 | 募捐方案备案 | 慈善中国 | |||||
| C2 | 备案公开 | 慈善中国 | |||||
| C3 | 现场 / 载体公布 | 募捐现场 / 载体 | |||||
| C4 | 慈善中国同步 | 慈善中国 | |||||
| C5 | 合作方信息 | 慈善中国 | |||||
| C6 | 互联网募捐 |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
| C7 | 募捐结果 | 慈善中国 | |||||
| C8 | 长周期募捐 | 慈善中国 | |||||
| C9 | 应急募捐 | 慈善中国 | |||||
| C10 | 应急补备案 | 慈善中国 | |||||
| C11 | 变更补正 | 慈善中国 | |||||
| D1 | 项目设立 | 慈善中国 | |||||
| D2 | 募捐活动名称 | 慈善中国 | |||||
| D3 | 信托名称 | 慈善中国 | |||||
| D4 | 剩余财产 | 慈善中国 | |||||
| D5 | 公募:项目实施情况 | 慈善中国 | |||||
| D6 | 公募:长周期项目 | 慈善中国 | |||||
| D7 | 非公募:重大项目 | 慈善中国 | |||||
| E1 | 担任受托人 | 慈善中国 | |||||
| E2 | 作为委托人设立 | 慈善中国 | |||||
| E3 | 受托人:设立情况 | 慈善中国 | |||||
| E4 | 受托人:变更 | 慈善中国 | |||||
| E5 | 受托人:终止与清算 | 慈善中国 | |||||
| E6 | 受托人:交易披露 | 慈善中国 | |||||
| E7 | 受托人:制度与专人 | 内部动作(不产生对外条目) | |||||
| E8 | 民政部门侧公开 | 慈善中国 | |||||
| F1 | 重大资产变动 | 慈善中国 | |||||
| F2 | 重大投资 | 慈善中国 | |||||
| F3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慈善中国 | |||||
| F4 | "重大"标准的确定 | 本机构制度文本 | |||||
| G1 | 关联交易(六类) | 慈善中国 | |||||
| G2 | 关联方名单 | 慈善中国 | |||||
| H1 | 定向募捐告知 | 定向告知(外部不可核实) | |||||
| H2 | 捐赠人要求公开 | 需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 | |||||
| H3 | 受益人告知 | 定向告知(外部不可核实) | |||||
| H4 | 受益人信息扩面 | 需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 | |||||
| H5 | 志愿者公示 | 机构自有渠道 | |||||
| H6 | 捐赠人查询 | 定向告知(外部不可核实) | |||||
| I1 | 与机关信息一致 | 跨渠道一致性核对 | |||||
| I2 | 内部信息一致 | 跨渠道一致性核对 | |||||
| I3 | 渠道间一致 | 机构自有渠道 | |||||
| I4 | 更正说明 | 慈善中国 | |||||
| I5 | 已公开信息归档留存 | 内部动作(不产生对外条目) | |||||
| I6 | 主动扩面 | 自愿行为 |
报告必须附这张表。它记录的是过程,而过程可复核,是结论能被采信的前提。「检索词」列照实记录每一轮实际用过的词——全称、简称、项目名等变体都写上,既证明检索已做足,也便于他人复现同样的检索。
| # | 渠道 | 路径或 URL | 检索时点 | 检索词 | 结果摘要 | 等级 | 链接 / 快照 |
|---|---|---|---|---|---|---|---|
| 1 | 慈善中国 | 登记全称 | A | ||||
| 2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登记全称 | A | ||||
| 3 | 民政部门官网 | 登记全称 + 募捐 / 处罚 | A | ||||
| 4 |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机构全称 | A | ||||
| 5 | 机构官网 | — | B | ||||
| 6 | 机构微信公众号 | 登记全称 / 简称 | B | ||||
| 7 | 机构微博 / 视频号等 | 登记全称 | B | ||||
| 8 | 媒体与第三方 | 登记全称 | C/D |
信息公开只是基金会合规里的一件事。下面这些,是用同一套方法整理出来的清单,每份都带依据条款和可核对的表格。
| 事项 | 清单内容 |
|---|---|
| 慈善组织资质 | 主体资格、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票据与证书 |
| 基金会等级评估 | 指标拆解、存量材料盘点、现场问询准备 |
| 理事会治理 | 换届、议事规则、决议留痕 |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认定口径、登记、披露 |
| 公益项目全流程 | 立项、执行、结项各环节的合规动作 |
| 财务与票据 | 账务处理、税前扣除凭证、费用口径 |
| 党建工作 | 年度节奏、台账、党组织形式判定 |
| 机构尽职调查 | 只用公开信息,出一份机构合规画像 |
如果你的机构正在做信息公开自查,或者想看看同类机构是怎么做的,都可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