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资质获取与使用手册 · 正文(上)
主体资格与募捐财税:Z1–Z3
法人登记 · 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 公开募捐资格 —— 每项写到材料清单、表单名称、办理时限与常见退回原因
第一部分 上卷 · 口径:全国通用,基金会为主、社会团体与社会服务机构对照 · 编制日期 2026-09-21
本卷范围:资质本体 Z1 法人登记、Z2 慈善组织登记/认定、Z3 公开募捐资格。三项构成一条取得链——先有 Z1,才能申请 Z2;有 Z2 身份,才能申请 Z3。每项均按「依据 → 条件 → 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与时限 → 常见退回原因 → 失效与维持」六段展开。
Z1 法人登记
资质性质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基金会: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载体《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832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1998 年)
条件取得条件(基金会口径,社团与民非见差异说明)
- 公益目的:以开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原始基金门槛: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低于 800 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低于 400 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 200 万元;且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规范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名称须含"基金会"字样,不得与已登记基金会重名。
- 固定住所:须为独立、合法的办公场所。
- 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视地方与类别而异部分类别(如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类)须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已实行直接登记。社会服务机构与社会团体在部分地区仍普遍要求前置审查。办理前必须致电登记机关窗口确认是否需要,这是最常见的空跑原因。
材料材料清单(基金会设立登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 1 | 《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 民政部门制式表单,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
| 2 | 《基金会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申请书》 | 须逐条对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理事会人数、任期、决策程序必须写明 |
| 3 | 验资报告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原始基金已足额到账并处于可用状态 |
| 4 | 住所证明 | 产权证复印件 或 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 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
| 5 | 发起人、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及身份证明 | 附各自简历;须核查是否存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禁止任职情形 |
| 6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按需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登记情形可不提交 |
| 7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多数地区已列为必备,签署后由登记机关同步组建党建工作机构 |
| 8 | 理事会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 部分地区要求,办理前确认 |
流程办理流程与时限
| 环节 | 内容 | 时限 |
| 名称预核准 | 向登记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一般可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反馈 | 约 5 个工作日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按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文件 | 不计入登记时限 |
| 受理交件 | 线上预审通过后递交纸质件;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 |
| 审查与决定 | 登记机关审查并作出准予/不予登记决定 | 基金会: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 |
| 发证与公告 | 发放登记证书正、副本,刻制印章并备案,办理税务与银行开户,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 | — |
退回常见退回/不予受理原因
- 原始基金未到账或不实。验资报告为"认缴"而非"实缴",或资金在验资后被抽回。这是最硬的一条,直接不予登记。
- 名称不合规。缺少"基金会"字样、与现存基金会重名或近似、名称中含"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而无相应级别登记机关的权限。
- 章程缺硬条款。未写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未明确理事会决策规则、理事人数或任期不符合规定——这条会一路影响后面的 Z2 认定,此时不补,认定时必被退回。
- 发起人/负责人存在禁止任职情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未满 5 年;被执行刑罚未完毕;对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组织负个人责任且未满 5 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系统一查即出。
- 住所证明不合规。住宅性质的房屋、共用办公位、无产权证的"场地使用证明"通常不认。
- 验资报告由无资质机构出具,或已过有效期(部分地方要求 6 个月内)。
- 窗口口径与办事指南不一致。多地政务指南仍为旧版,实际执行的仍需业务主管单位。交件前必须电话确认,这是耗时最长的返工来源。
维持失效与维持要点
- 登记证书有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须携原证书正、副本到登记机关换领新证(民政部《基金会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办事指南》)。逾期未换领,证书状态异常,会连带影响 Z2、Z3 的材料受理。这是台账最容易漏掉的一项——很多机构误以为登记证书是终身有效的。
- 变更即须办理变更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原始基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各地不一,多为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2026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明确列为可吊销登记证书的情形。
- 分支机构的坑。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自 2016 年起已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国发〔2016〕9 号),改由章程内自主决定 + 按重大事项报告。不要把它列进资质台账;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条文尚未同步修订,对外引用时须注意,避免照抄已失效的条文。
- 不要混淆"登记"与"认定"。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 取得慈善组织身份。见 Z2。
Z2 慈善组织登记 / 认定
资质性质行政许可 《慈善法》第十条;《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主管机关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与 Z1 同一机关)
载体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正,2024 年 9 月 5 日施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 73 号,2024 年 9 月 5 日公布施行),废止 2016 年民政部令第 58 号
条件认定条件(第 73 号令第四条,五项全部满足)
- 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即 Z1 已成立且有效);
-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键变化:2023 年修正的《慈善法》删去了原"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表述。这意味着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既可以在登记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在登记成立之后再申请认定。新设立机构建议直接走"登记为慈善组织",可省一整轮流程。
材料材料清单(第 73 号令第七条,按类型分档)
| 材料名称 | 基金会 | 社会团体 / 社会服务机构 |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 必交 | 必交 |
|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 必交 | 必交 |
| 会员(代表)大会 或 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 理事会纪要 |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纪要 |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 | 必交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 | 必交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提交 |
注意分工:基金会材料带最少(申请书 + 承诺书 + 会议纪要),因为基金会的年度审计报告本就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强制出具,民政部门可查;社团与民非的多两项(情况说明 + 专项审计报告),因为其年度审计并非法定强制。这决定了社团/民非的准备工作量明显更大,须提前一个会计年度准备。
流程办理流程与时限
| 环节 | 内容 | 时限 |
| 内部决议 | 社会团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经理事会表决。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须经其同意 | — |
| 提交申请 | 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全部材料。线上提交电子材料,初审通过后送纸质件 | — |
| 受理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不齐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 — |
| 审查与决定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予以认定,下发认定通知、换发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
| 复杂情形延长 | 情况复杂的,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实地考察。此部分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 — |
退回不予认定情形(第 73 号令第五条,四类)
-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 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注意是"二年",不是"一年",且以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计算;
-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4 新增旧办法只提"异常名录",第 73 号令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列加入;
-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
更常见的软退回(材料层面):① 上一年度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很多机构业务范围写着慈善,但账上没按慈善活动口径归集,审计报告拿不出来;② 章程中缺"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条款,且未走章程修订程序;③ 会议纪要格式不规范——缺表决票数、缺签字、会议时间早于材料准备时间;④ 业务范围表述与《慈善法》第三条对不上,须逐项对应;⑤ 承诺书未按现行版本填写(很多机构沿用 2016 年的旧模板,条款号已变)。
维持失效与维持要点
- 弄虚作假会被撤销认定。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认定,将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认定不是一劳永逸。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会连带影响后续全部资质申请(Z3 明确排除、Z4 明确取消、Z5 明确取消)。这一条是资质管理的总闸门。
- 换证不留白。认定通过后须及时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此后 Z1 证书与 Z2 属性同时存在,两者须保持信息一致。
Z3 公开募捐资格
资质性质行政许可(六项资质中最典型的一项——有明确的禁止性后果)
主管机关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载体《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行业俗称"粉本本")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2023 修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74 号,2024 年 9 月 5 日公布施行),同时废止 2016 年民政部令第 59 号
条件申请条件(第 74 号令第五条,九项全部满足)
-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 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 有健全的财务、项目管理、采购、资产、人事、档案、会计监督、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
- 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 3A 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豁免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
- 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门槛口径:第 74 号令第五条明确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旧口径"满二年"已随 2023 年《慈善法》修正作废。但大量地方政务办事指南至今仍印"满二年",包括部分省市级政务服务网的"受理条件"栏目——这是当前实务中最普遍的误导来源。以法律为准。
材料材料清单(第 74 号令第六条)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 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 须含本组织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写法有讲究:不能只写"符合条件",须逐项对应、给出可核验的事实(如理事会 9 人、同一组织来源 2 人、占 22%)。这是最常被退回的一份 |
| 2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 必须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普通年度审计报告不够 |
| 3 | 理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书面会议决议 | 须有表决记录、出席人数、签字,且注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 4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 按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提交 |
地方附加件(按地区):部分地区还要求提交慈善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章程核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监事名单等。另有地区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年检结论或慈善信息公开截图。各地附加件不同,须以登记机关窗口的一次性告知为准。
流程办理流程与时限
| 环节 | 内容 | 时限 |
| 提交申请 | 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审计报告、理事会决议 | — |
| 受理 |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法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 — |
| 审查 | 情况复杂的,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也可实地考察 | 征求意见和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
| 决定 | 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的不发给并书面说明理由 | 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 |
退回常见退回/不予批准原因
- 评估等级不达标或已过期。第(七)项要求 3A 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评估有效期是"公告次年 1 月 1 日起算、至第 5 年 12 月 31 日止",很多机构拿着过期的 3A 证书去申请,直接被退。这条是实务中的第一大退回原因。
- 理事会结构不合规。未核算过"来自同一组织及关联关系组织的成员是否超过三分之一";存在近亲属同时在理事会;非内地居民超过三分之一;理事长与秘书长由同一人兼任。这一项在小型机构中命中率很高。
- 监事人数不够。省级以上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须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很多机构只设 1 名监事,属"单点不合规",须先修订章程并完成监事补选。
- 上一年度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审计报告的专项信息报告里会直接体现,民政部门一算就知道。
- 近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当前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这两条是硬性禁止。
- 申请书未逐项对应条件。只写原则性表述、没有可核验事实,审查人员无法判断,走补正流程,实质上退回一轮。
- 审计报告缺专项信息报告。只提交普通年度审计报告。
- 年检/年报义务未履行。第(六)项明确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按时报送即不满足条件。
维持持证后的持续义务(这是"使用"里最重的部分)
一、募捐方案备案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活动前 10 日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 74 号令第十一条)。募捐方案须载明: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募捐的还须载明合作方信息。
| 要求 | 内容 |
| 单独备案 | 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备案编号开展多项活动(第十二条) |
| 活动期限 | 持续一般不超过 3 年;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不超过 1 年(第十条第二款) |
| 负责人 | 须为本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
| 银行账户 | 须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账户 |
| 受益人 | 须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
| 补正 | 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民政部门告知后须在 5 日内补齐或撤回 |
| 变更 | 活动进行中方案事项变化,须自变化之日起 10 日内补正并说明理由 |
| 异地募捐 | 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方式募捐的,除向登记机关备案外,还须在活动前 10 日向募捐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
| 突发事件 | 无法事前备案的,须在活动开始后 10 日内补办;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 5 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接收情况(第十三条) |
二、互联网公开募捐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同时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发布募捐信息(第十七条)。发布的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须与备案的募捐方案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三、合作募捐(第 74 号令第十八条,风险最集中)
- 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 须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须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
- 全部收支须纳入本组织账户,由本组织负责管理和会计核算;
- 合作方为个人的,还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四、信息公开频率
-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 6 个月的,至少每 3 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
-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 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 6 个月的,至少每 3 个月公开一次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全面公开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五、现场公示义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十六条)。
失效失效与吊销后果
- 不再符合条件即被列入异常名录。持证后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这是"资格还在、但已被标记"的中间状态,会连锁触发 Z3 与 Z5 的排除条款。
- 被吊销的后果极重(第二十三条):① 须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② 已募得款物继续按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不得挪作他用;③ 登记机关 10 日内向社会公告;④ 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即按更高的支出比例要求考核);⑤ 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可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未按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开展公开募捐未在现场或载体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
- 未按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处理——这是行政处罚条款,不是简单补正。
- 证书管理。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证书;丢失或严重损毁的须及时报告登记机关补办;被盗用或冒用的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登记机关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同时报告(第八条)。
本卷要点回顾
| 维度 | Z1 法人登记 | Z2 慈善组织认定 | Z3 公开募捐资格 |
| 门槛时间 | — | 登记后即可 | 登记/认定满 1 年 |
| 法定期限 | 60 日 | 20 日 | 20 日 |
| 核心材料 | 验资报告 + 章程 + 住所证明 | 申请书 + 承诺书 + 会议纪要 | 申请书 + 审计报告 + 理事会决议 |
| 硬门槛 | 原始基金实缴 | 上年度支出合规 | 3A 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
| 最易卡点 | 业务主管单位前置 | 章程缺剩余财产条款 | 理事结构 + 监事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