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资质获取与使用手册 · 附录
地方口径附录
北京 · 上海 · 广东 · 江苏 · 浙江 · 山东 · 湖北 —— 一省一附录,记各地受理窗口、表单名称与经办入口
第二部分 附录 · 依据公开政务信息与地方财政/税务/民政部门通知整理 · 编制日期 2026-09-21
使用说明
正文(上、下卷)为全国通用口径,以法律与部门规章为准。本附录只记各地执行层面的差异:受理窗口时间、表单的准确名称、经办系统入口、地方附加材料。
三条通用原则:① 地方口径每年变动,办理前必须查当年通知;② 表单名称各地不同,本附录列出的是当地实际使用的名称,直接搜索该名称通常能命中官方页面;③ 地方办事指南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本附录专门标注了各地仍印旧口径的位置。
全附录通用警示:地方办事指南的旧口径
以下旧口径在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中仍在大量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直接冲突,照抄会被误导:
- "公开募捐资格须登记满二年"——现行《慈善法》第二十二条与民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条均为满一年。安徽萧县、江苏盐城等地的办事指南"受理条件"与"设定依据"栏仍印旧文本,甚至连引用的规章文号都还是"民政部令第 59 号"。
- "慈善组织认定须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民政部令第 73 号已删除该时间限制,现在登记时可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事后申请认定。
- "基金会在分支机构设立须审批"——国发〔2016〕9 号已取消该审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文本未同步。
判断方法:看办事指南页面是否有近期更新痕迹。若无日期、无文号、条文引用的规章版本已废止,就应当直接以民政部官网公布的现行规章为准。
附录 A 北京
适用:在北京市及各区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A-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Z4)
| 项目 | 北京口径 |
| 主要依据 | 京财税〔2018〕2124 号(转發财税〔2018〕13 号并细化本地流程) |
| 办理入口 | 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在线申请。系统名称即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
| 受理机关 | 按登记层级:市级登记 →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区级登记 → 区级联合认定 |
| 联办机制 | 北京推行"一件事"联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一并申请,避免两套材料往返。办结周期按不同事项分别约为 60 / 90 个工作日 |
| 特色口径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无需办理、满足条件直接取得"——北京明确这一资格不设专门申请程序,由三部门按年度公告名单确认。这与 Z5 的全国口径一致,但北京的表述最直白 |
| 注意事项 | 退件高发点与全国一致:章程缺"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目的"条款、应税与免税收入未分别核算、工资超过行业两倍 |
A-2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P1)
| 项目 | 北京口径 |
| 票据形式 |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同时废止手工票据与机打纸质票据。关键变化北京的机构现在只领电子票,不再有纸质票可领 |
| 首次办理材料 | ① 《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北京市财政局另有《领用证申请表》与《核销申请表》配套表单);②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③ 银行开户许可证;④ 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加盖核准专用章的章程——注意"加盖核准专用章"这个细节,仅提交章程复印件不够;⑤ 捐赠协议(部分地区要求);⑥ 单位基本情况及申领票据使用范围说明 |
| 办理机关 |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市级单位向北京市财政局;区级单位向所在区财政局 |
| 经办方式 | 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有表单模板;可通过北京市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电子票据通过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领与开具 |
| 核销要求 | 同全国口径:核旧领新、一次领用不超过 6 个月使用量、存根保存 5 年 |
| 注意事项 | 北京的电子票据改革推进较早、较彻底,已无纸质票过渡空间。若机构此前领过纸质票,须在申领电子票时将已使用存根与未使用空白票据一并交回核销 |
A-3 公开募捐资格与评估(Z3 / Z6)
| 项目 | 北京口径 |
| Z3 受理 | 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北京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20 日内决定 |
| 重点提示 | 北京市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中仍可见"满二年"表述,属未同步。以民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条"满一年"为准 |
| Z6 评估 | 北京市民政局按年度组织市属社会组织评估,评估指标分类较细(含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组织等)。评估结果在市民政局官网公告 |
| 经办入口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北京端口)、北京市民政局官网"社会组织"栏目 |
附录 B 上海
适用:在上海市及各区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B-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Z4)
| 项目 | 上海口径 |
| 主要依据 | 沪财税〔2025〕72 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规定) |
| 登记层级 | 市/区分级认定: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向市税务局申请,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区级登记的向区级申请 |
| 受理窗口 | 按季度申报。设立或登记当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提交申请。底线要求:登记次年 1 月 31 日前必须提交,逾期不予审核以前年度 |
| 新设机构 | 当季度内新设立或登记的,可当季度申报;10—12 月成立的,可次年申报,且免税资格自成立年度起算 |
| 复审窗口 | 须在期满后次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复审申请 |
| 特色口径 | ① 名称变更不再需要重新认定——仅需办理信息变更;②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须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与财税〔2018〕13 号一致) |
| 取消情形 | 六种(与财税〔2018〕13 号第六条一致),上海本地细化了执行口径 |
| 注意事项 | 上海的季度申报制是全国最灵活的窗口之一,新设机构不必苦等次年 1—3 月。但"登记次年 1 月 31 日"这条底线容易被忽视——过了这个时点,之前年度就不能再补了 |
B-2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P1)—— 上海是表单最多的地方
| 项目 | 上海口径 |
| 核心载体 | 《财政票据领用证》(上海市财政局制)。纸质票据领用期间记录领用情况;电子票据应用后,成为线下办理财政票据业务的凭证 |
| 系统平台 | 上海市财政电子票据在线开票平台。通过"一网通办"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财政端通过开票系统发放票据,单位通过系统申领、开具 |
| 首办材料(五件套) | ① 《财政票据领用证》;② 《财政电子票据上线申请表》;③ 《电子票据专用章申请表》;④ 《上海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用于未使用票据销毁);⑤ 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U-Key,有效期至少 1 个月以上),另需携带单位公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附加 | 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还须一并提供 《公益性社团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民政部门核发的原件)。上海特有依据为沪财库〔2016〕56 号 |
| 加印要求 | 所有材料需提供书面盖章版。部分区要求一式两份(《财政电子票据上线申请表》《电子票据专用章申请表》《上海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各有份数要求,以区财政局通知为准) |
| 办理时限 | 材料审核通过后 10—15 个工作日系统功能开通(各区不一,青浦为 10 个工作日、浦东为 15 个工作日);此后可在开票平台申领票据,财政部门一般 5 个工作日内处理 |
| 核销整理要求 | 须携带末次申领的纸质票据:已使用的提供存根联;作废的三联齐全,按票号从小到大排列,不得缺号;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全部上缴销毁。作废票据如有遗失,须先登报声明作废,核销时提交登报声明复印件与报纸原件 |
| 申领数量 | 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该票种半年的使用量。申领时"备注"为必填项,须填写申领份数的依据(本单位近半年使用量);超额申请须在备注中写明原因 |
| 换证前置 | 2024 年未完成财政票据领用证换证的单位,需先换证再上线电子票据。 |
| 三种缺失情形 | ① 有票据但无领用证:属领用证遗失,须先登报声明遗失,再提交材料办理补办;② 既无票据也无领用证:须先咨询财政部门确认是否曾领用过票据——未申领过的按新增用票单位办理;③ 申领过的按具体情况办理 |
| 经办地点 | 市级单位: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咨询 63778099、63778110);区级单位:所属区财政局票据服务点 |
| 注意事项 | ① 非"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不能作为身份凭证登录开票平台;② "法人一证通"挂接其他业务或续期后会重新签发证书、变更序列号,会导致无法登录票据平台——这是上海最常见的登录故障原因;③ 现场办理时携带的那个 U-Key 使用人,视为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员,此后由管理员在系统内维护开票人 |
上海表单名称速查(直接搜这些名称即可命中官方页面)
- 《财政票据领用证》(上海市财政局制)
- 《财政电子票据上线申请表》
- 《电子票据专用章申请表》(票种选择须与申请表中核销的票据种类一致)
- 《上海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仅未使用票据填写,一式两联,金额栏不填)
- 《公益性社团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民政部门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
- 表单下载:上海市财政局网站 → 政务服务 → 下载中心 → 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栏目
B-3 公开募捐资格与评估(Z3 / Z6)
| 项目 | 上海口径 |
| Z3 受理 | 向上海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20 日内决定 |
| Z6 评估 | 上海市民政局组织市属社会组织评估,区民政局组织区属。评估结果官网公告。上海在评估基础上另设有"规范化建设评估"等本地细化工作 |
| 经办入口 | 上海一网通办(zwdt.sh.gov.cn);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上海端口) |
附录 C 广东
适用:在广东省及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C-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Z4)—— 广东的关键是"省级委托地市实施"
| 项目 | 广东口径 |
| 权限设置 | 省级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实施。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粤财税〔2020〕3 号。这意味着省级登记的机构也在所在地市办理,不必跑广州 |
| 受理窗口(各地市不同) |
江门(省级权限事项):每年 2 月 10 日—3 月 10 日
梅州市级:初次认定 3 月 1 日—4 月 30 日;复审 3 月 1 日—6 月 30 日
广州市区级:初次认定 1 月 1 日—2 月 28 日;复审至 6 月 30 日
|
| 经办入口 | V-Tax 远程可视办税系统(广东省税务局主推的远程办税通道)。也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
| 特色材料 | 广东要求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这一份须提前向民政部门单独申请,是整体时间表的关键路径 |
| 注意事项 | ① 各地市窗口差异大,广州、梅州、江门的截止日完全不同(最早的 2 月 28 日截止,最晚的可到 6 月 30 日),必须在年初就查所在地市当年通告;② 复审窗口通常比初次认定更长(初次多为 2—3 个月,复审可到 6 月底);③ 广东的社会组织信息化程度较高,多数环节可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smzt.gd.gov.cn 端口)查到政策原文 |
C-2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P1)
| 项目 | 广东口径 |
| 主要依据 | 财综〔2024〕1 号(广东省民政厅网站全文转发);财综〔2016〕7 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文件);《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 申领条件 | 与全国一致: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
| 首办材料 | ① 申请函;②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 单位章程(章程中应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⑤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核销要求 | 再次申领时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提交前次使用情况(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核销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 |
| 民政联动 | 广东省民政厅明确:将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这一条在广东执行较实,票据违规会实质影响 Z6 评估与信用状态 |
| 经办层级 | 省属单位向广东省财政厅;市属向市财政局;区属向区财政局。广东已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 |
C-3 公开募捐资格与评估(Z3 / Z6)
| 项目 | 广东口径 |
| Z3 受理 | 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广东已将省级部分权限委托地市实施,具体受理机关须按登记地确认 |
| Z6 评估 | 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省属社会组织评估;地市民政局组织市属。评估结果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公告 |
| 经办入口 | 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smzt.gd.gov.cn/shzz/ 端口)——政策原文、评估公告、办事指南集中在此;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 V-Tax 办理税务事项 |
附录 D 江苏
适用:在江苏省及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社会组织。江苏在 2026 年完成了一轮重要的减负修订,是本附录中变化最大的一省。
D-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Z4)
| 项目 | 江苏口径 |
| 主要依据 | 苏财税〔2025〕23 号(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修订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取代苏财税〔2018〕20 号 |
| 窗口(重大变化) |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由 3 月 31 日延长至 6 月 30 日。2026 新口径 |
| 新增批次 | 针对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增加当年申报机会:可于当年 10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针对 10—12 月成立的组织,允许次年申报,且免税资格自成立年度起算 |
| 过渡批次 | 为衔接新老政策,省属非营利组织另设过渡申报批次:申请 2025—2029 年免税资格的可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前报送 |
| 材料减负(重大变化) | 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要求,同时配套提供材料明细范本,覆盖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明细、工资薪金情况。2026 新口径这是江苏相对其他省份最大的减负项 |
| 财务报告新要求 | 财务审计(鉴证)报告须附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或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的备案验证码并规范赋码。无码直接退 |
| 名词界定 | 江苏新规专门明确了"免税收入""公益活动""非营利活动"等核心名词定义,界定了报送资料的年度范围与明细要求。这一条实际降低了沟通成本——不是靠窗口人员解释,而是有了文本依据 |
| 办理流程(省级及以上登记)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 资料完整性审核 → 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税务机关 → 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会审 → 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 公布名单 |
| 材料清单 | ①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② 组织章程;③ 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④ 上一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⑤ 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含薪酬制度、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含排名前 10 的人员);⑥ 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⑦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
| 新设机构简化 | 新设立机构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只需提交 ①—③ 及 ④⑤ 的当年度材料,不需提供 ⑥⑦ |
| 经办入口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jiangsu.chinatax.gov.cn);江苏省财政厅(czt.jiangsu.gov.cn);政务服务网或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
D-2 社会组织评估(Z6)
| 项目 | 江苏口径 |
| 依据 | 民政部令第 82 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苏社管〔2024〕15 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25 年修订)》(苏社管〔2025〕5 号) |
| 参评条件 | 登记满 2 年未参评;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内距期满不足 1 年;有效期内前 4 年内申请重新评估(只能 1 次) |
| 不予评估 | 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本年度或上年度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条件 |
| 等级划分 | 百分制口径:5A 对应 95.1—100 分;4A 对应 90.1—95 分;3A 对应 80.1—90 分;2A 对应 70.1—80 分;1A 对应 60—70 分 |
| 评估权限 | 1A—4A 级由设区市民政局审核评定;5A 级由设区市民政局初审,报省民政厅审核评定 |
| 经办入口 |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布年度评估通知;《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可从市政府网站民政局专栏或社会组织工作群下载。部分市(如南京)在市民政局官网发布通知并附件提供申报书与指标打包下载 |
| 注意事项 | 江苏指标版本更新频繁(2022 → 2024 → 2025),务必用当年施行的指标版本。用旧版指标自评,实地评估时会对不上。 |
D-3 捐赠票据与公开募捐(P1 / Z3)
| 项目 | 江苏口径 |
| P1 票据 |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江苏已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通过江苏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领与开具。首办材料与全国口径一致(申请函、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 |
| Z3 受理 | 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各地承诺时限普遍压缩至 1—2 个工作日) |
| 重点提示 | 江苏多地 Z3 办事指南仍印"满二年"旧口径(如盐城市政务服务网"受理条件"与"设定依据"栏,且引用文号仍是"民政部令第 59 号")。以民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条"满一年"为准 |
附录 E 浙江
适用:在浙江省及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社会组织
E-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Z4)
| 项目 | 浙江口径 |
| 制度依据 | 财税〔2018〕13 号;浙江省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执行,省税务局每年发布认定工作通知,由各市、县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
| 受理模式 | 按年度一次性集中受理,由省税务局统一下发通知后,各市、县税务局在指定期限内受理。申报期通常较短(如桐乡市 2025 年度为 11 月 21 日发布通知、12 月 5 日截止),须密切关注当地通知 |
| 材料清单(浙江口径,9 项) | ①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③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正反面);④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提供当年度);⑤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提供当年度);⑥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⑦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部分市要求,如桐乡另有《社会组织非营利活动的意见表》) |
| 办理方式 | 法人实名登录政务服务网或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也可直接携带资料前往就近税务分局(所)办理 |
| 注意事项 | ① 浙江的申报窗口短且不固定(有地方仅给两周),必须在年初就锁定当地通知;② 各地市税务局通常提供一整套范本附件(申请附送资料清单示例、工资薪金专项报告范本、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示例等),直接用当地范本填,可以显著降低退件率——这是浙江做得较好的一点 |
E-2 社会组织评估(Z6)
| 项目 | 浙江口径 |
| 依据 | 民政部令第 82 号;《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浙江省民政厅制定的本地规程) |
| 参评条件 | 登记满 2 年未参评;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内距期满不足 1 年;有效期内前 4 年内申请重新评估(只能 1 次) |
| 不予评估 | 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本年度或上年度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条件 |
| 评估内容 | 六方面: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 + 附加项(浙江在全国五方面基础上增设附加项) |
| 经办入口 | 温州市社会组织数字化平台(portal.npodigit.org.cn)为代表——浙江多地已建成社会组织数字化平台,评估申报、资格审核、电子台账提交均在线完成。参评名单在市民政局官网公告 |
| 特色要求 | ① 以电子台账形式准备佐证材料并提交至数字化平台——这意味着档案必须提前数字化,不能等到申报期才动手;② 实地评估前 15 日由民政部门告知时间;③ 参评机构须在指定日期前先完成年检(如温州要求 5 月 31 日前完成),未按时完成将取消参评资格 |
| 地方口径 | 前两年年检未全部合格的社会组织不能评为 5A 等级(温州口径) |
E-3 捐赠票据与公开募捐(P1 / Z3)
| 项目 | 浙江口径 |
| P1 票据 |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浙江已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首办材料与全国口径一致 |
| Z3 受理 | 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20 日内决定 |
| 经办入口 | 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浙江端口);浙江省社会组织数字化平台 |
附录 F 山东 / 湖北
适用:在山东省、湖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社会组织。两地在票据业务上的表单与流程有较完整的公开指引,可作为"一般省份"的参照样本。
F-1 山东
| 项目 | 山东口径 |
| P1 首办材料 | ① 证明单位符合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条件的依据;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申请表》;③ 与捐赠单位签订的捐赠协议;④ 非货币捐赠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⑤ 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还需提交单位章程(盖公章);⑥ 捐赠人为慈善组织的,应提供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证明 |
| 领用证表单 | 《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另有《财政电子票据在线应用模式单位使用申报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需求申报表》等,按电子票或纸质票分别选用 |
| 核销时限(硬性) | 单位再次申领票据时,前次申领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及时(系统默认开票日 90—180 天内)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上报核销。时间窗明确这是全国少见的把核销时间窗写进操作系统的省份,过期会有系统提示 |
| 再次申领 | 出示单位法人登记证、《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使用情况(票据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作废票据应联次齐全、标注清晰 |
| 灭失处理 | 纸质票据或《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告知原核发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持书面报告及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 销毁流程 | 存根保存期一般 5 年。期满需销毁或未使用需作废销毁的,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提交销毁票据的正式申请文件,报经原核发财政部门查验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销毁 |
| 单位变更 |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取消或名称变更的,应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发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
F-2 湖北
| 项目 | 湖北口径 |
| 制度依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 号) |
| 核心载体 | 《湖北省财政票据领用证》 |
| 首办材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 ① 《湖北省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② 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正式申请函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简介、申领财政票据名称、申领捐赠票据的用途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③ 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④ 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⑤ 公益性团体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加盖公章 |
| 办理渠道 | 登录湖北省政务网提交申请和资料;也可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省财政厅综合处现场办理 |
| 慈善组织认定(Z2) |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 年 1 月 4 日)——注意这是 2026 年的新通知,废止了鄂民政函〔2016〕490 号。表单:《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通过后下发《慈善组织认定通知书》,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
| Z2 材料清单 | ① 认定申请书;② 承诺书;③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④ 社团/社会服务机构另需: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说明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专项审计);⑤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提交同意的书面材料 |
附录 G 统一判断方法:遇到地方口径不一致怎么办
三步判断法
- 先看效力层级。法律(《慈善法》)>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民政部令、财政部令)> 部门规范性文件(财综〔2024〕1 号、财税〔2018〕13 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京财税、沪财税、苏财税等)> 地方办事指南。下位与上位冲突,以上位为准。
- 再看时间。同一层级看最新。地方办事指南的发布日期往往查不到,此时以该指南引用的上位文件版本判断——如果它引的是已被废止的文号(如"民政部令第 59 号"),整段内容即不可信。
- 最后用电话核实。办事指南用于准备材料,但临界条件(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附加表单、受理窗口)必须电话确认窗口。本手册正文与附录给出的是"该问什么",不是"窗口一定会这么答"。
常见冲突清单(本手册编制时实际发现)
| 冲突点 | 地方仍印的旧口径 | 现行正确口径 | 发现地 |
| Z3 门槛年限 | 登记满二年 | 满一年 | 安徽萧县、江苏盐城、北京市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 |
| Z3 依据文号 | 民政部令第 59 号 | 民政部令第 74 号 | 江苏盐城政务服务网等 |
| Z2 适用范围 | 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 | 无此限制,登记时可直登 | 多地办事指南(依赖 2016 年第 58 号令文本) |
| Z2 决定时限 | 受理之日起三十日 | 二十日 | 部分保留旧文本的指南(连引用条号都还是旧慈善法第十条) |
| 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 | 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2016 年起已取消,改章程内自主决定 | 引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文本的各类指南 |
| Z6 参评限制 | 年检不合格 /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 被立案调查即不予评估 | 2026 年新办法已放宽参评条件,改为过程监管加强 | 引用 2010 年民政部令第 39 号文本的指南 |
附录 H 最新立法动态(影响 Z1 与全套资质)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审议通过(2026 年 9 月 11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审议通过《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是该条例 2004 年施行以来的一次系统性修订。会议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基金会公信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发挥多部门综合监管作用"。
按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修订方向包括:
- 准入层级下沉:拟允许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开展基金会登记,面向助老、助学、助医、济困等基层普惠慈善领域。这将实质性影响 Z1 的登记机关层级安排,社区基金会、在地小微公益组织的设立路径会变。
- 准入标准提高:建立差异化注册资金制度,按全国性、省级、市级基金会层级设置梯度化准入标准。现行"200 / 400 / 800 万元"的三档数字可能调整。
- 治理硬约束:明确"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这一条与 Z3 第五条第二项的现行要求一致,说明该要求在进一步收紧。
- 发起人责任体系化:设立阶段须足额实缴出资、保证财产合法真实;存续阶段不得以创始身份干预机构独立运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谋取私利;退出阶段仍对创设及履职期间的违法失范行为承担责任。
- 监事会法定化:监事会从可选内设机构升级为法定必备监督主体,拥有对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关联交易、履职行为的全程监督权、调查权与报告权。这与 Z3 要求"省级以上登记的慈善组织须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的方向一致,且要求更高。
- 信息公开设专章:拟要求基金会依托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募捐情况、公益慈善项目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
- 监管体系重构:清晰划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权责,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本手册的处理方式:正文(上、下卷)仍以现行有效版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为准编写,因为修订草案的具体条文、施行日期尚待正式公布。正式条例出台后,本手册 Z1 全部条目、"三类组织差异对照"表中基金会一栏、以及第 11 项配套义务(保值增值)须整体更新。建议在修订条例正式公布后 30 日内完成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