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绝大部分失误,来自把三件事混成一件事:把鼓励当成必须,会白白增加工作量;把必须当成"平台的事",会在登记机关检查时处于不利位置;把平台规则当成法律,会把话说错。开工前先把三条线的效力分清。
| 层 | 名称 | 依据 | 不遵守的后果 | 该用什么语气写 |
|---|---|---|---|---|
| L1 | 法定强制 | 《慈善法》信息公开相关章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 81 号) | 由民政部门依《慈善法》相关条款处理;记录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应当""须" |
| L2 | 平台规则强制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报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营规则 | 平台侧处置:条目下架、暂停新项目、终止合作 | "平台要求"(不写"依法") |
| L3 | 鼓励与公众期待 | 《办法》中鼓励性条款、第三方行业透明指数、行业惯例 | 无罚则,影响公信力与捐赠决策 | "建议""鼓励"(不写"应当") |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公告,可以作为"应当/不得/必须/违法"的依据。下列资料可用于理解要求、识别风险、改进做法,不能作为义务依据:官方解读、答记者问、官方问答、官方指南、官方模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行政或司法案例、方法论、风险清单、合规清单、第三方指数。
同一个"信息公开清单",在不同机构身上适用的项数不同。具公开募捐资格与不具资格的机构,公开义务有明显差别;涉及慈善信托、开展定向募捐、招募志愿者的机构,各自触发不同条款。开工第一步是回答六个问题,据此筛出本机构的适用项。
| # | 问题 | 影响哪些事项 |
|---|---|---|
| 1 | 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 决定"薪酬前五位""费用标准""公开募捐结果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公开"等一组事项是否适用 |
| 2 | 是否实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触发募捐方案备案、现场与载体公布、募捐结果与长周期募捐公开 |
| 3 | 是否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或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 | 触发慈善信托一组公开义务 |
| 4 | 是否开展定向募捐 | 触发向捐赠人"及时告知"的义务,以及捐赠人要求公开时的向社会公开义务 |
| 5 | 是否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 | 触发招募信息公示与风险告知义务 |
| 6 | 是否有业务主管单位 | 决定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须经其审查同意 |
应公开项数不是固定值,按上表筛出适用项,再扣掉"不适用"与"非机构义务"项,剩下的才是本机构的分母。分母一旦确定,后续自查、整改、进展汇报都按同一分母口径,不因某次查不到而临时缩小。
| 步骤 | 动作 |
|---|---|
| ① 取全清单 | 以本手册第四章 61 项为全集(九板块:A 基本信息 10 项、B 年报与财报 7 项、C 公开募捐 11 项、D 慈善项目 7 项、E 慈善信托 8 项、F 重大事项 4 项、G 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2 项、H 对特定对象告知 6 项、I 一致性与更正 6 项) |
| ② 按画像筛 | 逐项填"适用/不适用";填"不适用"的必须写明原因(如"不具公开募捐资格,不适用") |
| ③ 剔除非机构项 | 登记机关自身职责类事项不计入本机构分母,单列说明 |
| ④ 得出分母 | 分母=适用项数;把分母写入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与年度自查表,保持一致 |
信息公开有一个法定的主渠道: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业内通常称"慈善中国",以下称"平台")。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该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渠道 | 作用 | 在合规中的位置 |
|---|---|---|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的信息发布主渠道 | 判断"是否已公开"的第一顺位证据 |
| 机构自有渠道 | 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 | 一致性的比对对象;可作为补充公开渠道 |
| 募捐活动现场或载体 | 公开募捐活动期间的现场公布 | 法定要求,与平台同步 |
| 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 |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信息发布 | 平台准入要求,与法定渠道并行 |
| 向特定对象告知 | 定向募捐向捐赠人告知、向受益人告知、向志愿者公示 | 属定向告知义务,不产生对外条目 |
| 向登记机关报送 | 年度工作报告、关联方名单等报送件 | 属报送义务,不等于平台公开 |
法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机构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三条合并起来的意思是:同一件事在不同地方说的必须一致。实践中最常出问题的是三处——年报数据与财报数据不一致、官网挂在旧年度版本、公众号口径与平台条目不一致。
下表是事项全景,按九个板块排列。每一项给出公开内容(法定要素)、层标、依据、时限、渠道与建议责任岗位。机构使用时先按第二章的画像筛适用性,再把责任岗位改成本机构实际部门名。层标含义见第一章:L1 法定强制、L2 平台要求、L3 鼓励、非机 非机构义务。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A1 | 章程 | 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 L1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 A2 | 治理机构成员 |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职务) | L1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理事/监事成员公示入口) | 综合办公室 |
| A3 | 下设机构 |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及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 | L1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 A4 | 重要关联方 |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 L1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财务部门 |
| A5 | 联系与自有渠道 | 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L1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传播 + 综合办公室 |
| A6 | 三项内部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 L1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 A7 | 薪酬前五位 | 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 L1 | 按年度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A8 | 费用标准 | 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 L1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A9 | 基本信息变更 |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公布 | L1 | 变更后 30 日内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 A10 | 纸质文本 | 可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住所,方便公众查阅、复制 | L3 | — | 本组织住所 | 综合办公室 |
说明:A7、A8 仅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适用。A8 公开的是"标准",不是"金额"。A4(重要关联方)是行业里公开水平偏低的一项,自查时重点核。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B1 | 年度工作报告 | 按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须详细披露 | L1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 B2 | 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其他应披露信息 | L1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B3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报与财报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L1 | 公开前 | 前置环节 | 综合办公室 |
| B4 | 财报审计 | 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L1 | 公开前 | 前置环节 | 财务部门 |
| B5 | 向登记机关报送 |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 L1 | 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通常为每年 3 月 31 日前) | 登记管理机关 | 综合办公室 |
| B6 | 年检后公布 | 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公布 | L1 | 通过年检后 | 指定媒体 | 综合办公室 |
| B7 | 独立信息条目 | 为每年的年报和财报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 L2 | 建立时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说明:B3、B4 是前置环节,其结果体现在年报能否按期公开,不单独产生对外条目。B1 与 B2 常被当成一件事,实际是两件:年报是工作报告,财报是财务文件,二者口径必须对得上。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C1 | 募捐方案备案 | 募捐方案、承诺书、内部决策文件、外部批准材料,通过平台线上提交 | L1 | 开展活动前 10 日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C2 | 备案公开 | 民政部门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 L2 | 按备案指引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C3 | 现场/载体公布 | 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 | L1 | 实时 | 募捐活动现场或载体显著位置 | 项目部门 + 传播 |
| C4 | 平台同步 | 上述募捐信息同步在平台向社会公开 | L1 | 实时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C5 | 合作方信息 |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公开合作方有关信息 | L1 | 实时 | 平台/现场 | 项目部门 |
| C6 | 互联网募捐 |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 L1 | 按规定 | 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 | 项目部门 + 传播 |
| C7 | 募捐结果 | ①募得款物情况;②已使用募得款物的用途;③尚未使用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④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 L1 | 活动结束后 3 个月内 | 平台 | 项目部门 + 财务部门 |
| C8 | 长周期募捐 | 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 C7 中第①②项信息 | L1 | 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C9 | 应急募捐 |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结束后按 C7 办理 | L1 | 每五日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C10 | 应急补备案 | 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活动前备案的,应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 L1 | 开始后 10 日内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C11 | 变更补正 | 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补正并说明理由 | L2 | 变化之日起 10 日内 | 平台 | 项目部门 |
说明:C7 第④项(对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是较易遗漏的一项。C3 的六项要素现场缺一即为不完整。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D1 | 项目设立 | 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 L1 | 设立时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D2 | 募捐活动名称 | 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 L1 | 设立/开展时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D3 | 信托名称 |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 L1 | 设立时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D4 | 剩余财产 |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 L1 | 终止后 3 个月内 | 平台 | 项目部门 + 财务部门 |
| D5 | 项目实施情况(具公募资格) |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 L1 | 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D6 | 长周期项目 |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 L1 | 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 平台 | 项目部门 |
| D7 | 重大项目(不具公募资格) | 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情况 | L1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平台 | 项目部门 |
说明:D5 与 D7 的要素略有差别(D5 的"收入"区分公开募捐与其他来源;D7 只写"项目收支"),填报时按各自段落逐项对齐。"重大慈善项目"的判定见第七章。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E1 | 担任受托人 |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 L1 | 每年至少一次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E2 | 作为委托人设立 | 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 L1 | 设立后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E3 | 受托人:设立情况 | 信托目的、信托期限、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设监察人的含监察人)、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总规模及初始到账规模、财产范围与种类、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或数额 | L1 | 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E4 | 受托人:变更 | 新增委托人、新增信托财产总规模、变更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程序、增加或变更监察人等变更事由 | L1 | 收到变更备案回执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E5 | 受托人:终止与清算 | 信托终止事由;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 L1 | 向备案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E6 | 受托人:交易披露 |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与慈善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 | L1 | 及时公开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E7 | 受托人:制度与专人 | 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 L1 | — | 内部 | 财务部门 + 综合办公室 |
| E8 | 登记机关侧公开 | 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备案机关、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与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检查评估结果;行政处罚结果 | 非机 | 按《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 平台 | —(登记机关职责) |
说明:E8 属登记机关职责,不属机构义务,不计入机构分母。不涉慈善信托的机构,本板块整体标"不适用"。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F1 | 重大资产变动 | 具体内容和金额 | L1 | 发生后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F2 | 重大投资 | 具体内容和金额 | L1 | 发生后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F3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具体内容和金额 | L1 | 发生后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 F4 | "重大"标准的确定 | 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 L1 | — | 章程/制度 | 财务部门 + 综合办公室 |
说明:F4 是常见的制度缺项。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里没写"重大"的量化标准,F1 至 F3 的义务就无法落地执行。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G1 | 关联交易(六类) | ①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②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③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④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⑤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⑥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 L1 | 发生后 30 日内 | 平台 | 财务部门 + 综合办公室 |
| G2 | 关联方名单 | 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关联方范围,列明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 L1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 财务部门 |
说明:G2 的渠道是"报送",不是"平台公开"——属前置报送件,不产生对外条目,但同样是法定义务。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H1 | 定向募捐告知 | 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 L1 | 及时 | 向捐赠人告知 | 项目部门 + 财务部门 |
| H2 | 捐赠人要求公开 |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 L1 | 按要求 | 社会 | 项目部门 |
| H3 | 受益人告知 | 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 L1 | 及时 | 向受益人告知 | 项目部门 |
| H4 | 受益人信息扩面 | 鼓励向社会公开 H3 的信息 | L3 | — | 社会 | 项目部门 |
| H5 | 志愿者公示 | 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并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 L1 | 招募时 | 招募公告/招募现场 | 项目部门 |
| H6 | 捐赠人查询 |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 L1 | 及时如实 | 向捐赠人 | 综合办公室 |
说明:H4 是鼓励性表述,不得写成"应当"。H1 至 H6 均属定向告知或查询答复,不产生平台对外条目。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法定要素) | 层 | 时限 | 渠道 | 建议责任岗位 |
|---|---|---|---|---|---|---|
| I1 | 与机关信息一致 | 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 L1 | 持续 | 全部渠道 | 全部部门 |
| I2 | 内部信息一致 |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 L1 | 持续 | 全部渠道 | 全部部门 |
| I3 | 渠道间一致 | 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 L1 | 持续 | 官网/微信/微博等 | 传播 + 综合办公室 |
| I4 | 更正说明 | 需要更正平台信息的,应在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条目下公布 | L1 | 及时 | 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 I5 | 已公开信息归档留存 | 把在本组织各渠道已公开的信息存一份档并妥善保管,便于日后核查、举证与延续编制 | L3 | — | 内部 | 综合办公室 |
| I6 | 主动扩面 | 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增强透明度 | L3 | — | 自愿 | 传播 |
说明:I2 与 I3 是同一个要求的两个方向(对外之间、跨渠道之间)。I4 是纠错的唯一正规动作,不要用删改替代。
信息公开的时限分两类:一类跟着日历走,每年固定时间要做;一类跟着事件走,事情发生了才计时。两类都要有责任人,否则一定会漏。
| 时限 | 事项 |
|---|---|
| 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 | 基本信息六类公开(章程、治理机构成员、下设机构、重要关联方、联系与自有渠道、三项内部制度) |
| 变更后 30 日内 |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平台重新公布 |
| 设立时 | 设立慈善项目时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 |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具公募资格的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
| 活动结束后 3 个月内 | 公开募捐:募得款物、已使用用途、未使用计划、对合作方的评估监督情况 |
| 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 | 具公募资格的慈善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七要素) |
| 项目终止后 3 个月内 |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处理情况 |
| 至少每 3 个月 | 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公开募得款物情况与已使用用途;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
| 至少每 5 日 |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公开募得款物接收情况 |
| 发生后 30 日内 |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
| 发生后 30 日内 | 六类关联交易行为,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
| 设立后 30 日内 | 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公开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 |
| 每年至少一次 |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
上表为按法定义务倒推的作业口径;具体时限以现行法规原文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 时间节点 | 动作 | 建议责任岗位 |
|---|---|---|
| 1—3 月 | 整理上年度财务与项目数据;委托审计(具公募资格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核对关联方名单 | 财务部门 + 项目部门 |
| 3—4 月 | 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综合办公室 |
| 5 月 31 日前 | 在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具公募资格的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民政部门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 综合办公室 + 财务部门 |
| 每季度末 | 检查是否有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募捐活动与慈善项目需要按季公开 | 项目部门 |
| 事件触发 | 重大资产变动/投资/交易与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发生后 30 日内公开;基本信息形成或变更后 30 日内公开 | 财务部门 + 综合办公室 |
| 项目/活动结束 | 结束后 3 个月内完成全面公开;有剩余财产的项目,终止后 3 个月内公开处理情况 | 项目部门 |
年度工作报告是信息公开里工作量最大、也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它不是宣传材料,是事实陈述文件。
| 项目 | 年度工作报告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性质 | 工作报告,按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格式编制 | 财务文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 |
| 核心内容 | 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其他应披露信息 |
| 是否需审计 | — | 具公开募捐资格的,须经审计 |
| 公开时点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每年 5 月 31 日前 |
年报按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格式编制,其中下列十一个方面是必须交代清楚的:
| # | 内容 | 编写口径 |
|---|---|---|
| 1 | 基本情况 | 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无则写明"无")、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自有网络平台 |
| 2 | 年度募捐和接受捐赠 | 捐赠收入合计及其构成(货币/实物折价、公开募捐/定向募捐);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次数;其他收入;收入总计。每个数字标注来源 |
| 3 | 主要捐赠人 | 按注册资本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年度捐赠收入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金额的,逐项列明;不同意公开的按红线处理 |
| 4 | 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 | 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年度总支出及其构成(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各占比 |
| 5 | 保值增值情况 | 投资品种、决策程序、收益金额 |
| 6 | 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 逐项列明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收入、支出、是否委托第三方执行 |
| 7 | 重大慈善项目 | 符合重大标准的逐项单列 |
| 8 | 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 有剩余的说明处理方式与金额;无剩余的写明"无" |
| 9 | 募捐成本 | 募捐成本合计及占募捐收入比例 |
| 10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 工作人员人数、年度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具公募资格的还需公开领取报酬前五位人员报酬金额、出国(境)经费与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
| 11 | 重大资产变动与关联交易、与境外合作 | 逐项列明本年度发生的重大交易、六类关联交易及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情况;未发生的写明"本年度未发生" |
| 动作 | 对象 | 说明 |
|---|---|---|
| 报送 | 登记管理机关 | 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
| 报送 |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 | 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
| 公开 | 社会公众 | 每年 5 月 31 日前在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
报送是交给监管方,公开是给社会看。报送完成不等于公开完成,两者要分别排期、分别留痕。
| 常见错误 | 后果 |
|---|---|
| 年报数字与财报数字不一致 | 属"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不一致",同时被两份文件的读者发现 |
| 未披露管理费用、募捐成本 | 年报格式要求详细披露,缺失即要素不全 |
| 具公募资格但未公开前五位报酬金额 | 属应公开未公开事项 |
| 把"费用标准"写成"费用金额" | 要素理解偏差,公开内容不符要求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未完成先公开 | 前置环节未完成 |
| 用同一份材料代替年报与财报 | 两份文件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
| 年报只放在自有渠道、未上平台 | 平台是法定主渠道,自有渠道不能替代 |
| 往期数据更正后未公布更正说明 | 缺少更正说明,且新旧数据在同一平台并存 |
有些条款给了明确阈值,有些条款把标准的设定权交给机构自己。四类口径先分清归属,再动手算。
| 概念 | 判定标准 | 标准由谁定 |
|---|---|---|
| 重大慈善项目 | 符合其一:①当年该项目捐赠收入占当年捐赠总收入一定比例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定数额;②当年该项目支出占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一定比例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定数额;③持续时间超过一定年限 | 《办法》已给定,以现行法规原文为准 |
| 主要捐赠人 | ①注册资金捐赠人;②办公场所捐赠人;③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年度捐赠收入一定比例,或年度捐赠超过一定金额的捐赠单位、个人 | 《办法》已给定,以现行法规原文为准 |
| 重要关联方 |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机构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 《办法》已给定;"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认定可参照会计口径 |
|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具体标准由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自行规定 | 机构自定,法条不给统一数值 |
公开义务与隐私保护是一组对立的要求:该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该公开的坚决不能公开。踩到隐私红线的后果与不公开同样严重。
| 类型 | 内容 |
|---|---|
| 国家秘密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 商业秘密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
| 个人隐私 |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含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隐私 |
| 不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 |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平台侧的要求不是法律,但不遵守同样会被处置,而且触发往往比法定检查更快。以下为平台侧的通用要点,具体以平台当年公布的操作手册为准。
| 环节 | 平台要求 |
|---|---|
| 募捐方案备案 | 须在募捐活动开始前规定期限内备案;备案提交后不可自行修改 |
| 备案超时提示 | 存在较长时间未发布募捐情况的备案,系统会自动提示 |
| 项目进展填报 | 存在较长时间未发布项目进展的项目,系统会自动提示;周期较长的项目,填报时间段按要求切分 |
| 年报报送 | 未在年报系统填报的组织,须在平台自行上传年报附件 |
| 理事/监事公示 | 平台设有独立公示入口,需机构自行维护 |
| 规则 | 要求 |
|---|---|
| 项目进展 | 须在规定的近期区间内发布过实质性项目进展,这是延期筹款等前置条件 |
| 财务披露 | 非本年度上线的项目,须在规定日期前发布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披露 |
| 结项条件 | 财务披露周期须覆盖募捐周期,披露金额已含筹款金额且结余为零 |
| 公募资质 | 须上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补全机构必填字段,平台审核通过 |
| 违规情形 | "信息公开披露不及时、与事实不符";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公募资格证书造假 |
| 处置措施 | 影响上线新项目(含合作项目)、影响平台相关权益、终止与平台的全部合作 |
自查的作业对象只有一个——本机构对外公开了什么。内部自持材料不是公开证据:材料做好了但没发出去,等同于未公开。因此自查的顺序是按渠道逐遍过,不是按清单从头念一遍。
| 遍次 | 渠道 | 作用 |
|---|---|---|
| 第一遍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渠道,绝大多数应公开事项在此核 |
| 第二遍 | 机构自有渠道(官网、公众号、微博、移动客户端) | 核对一致性,并查平台外的补充公开情况 |
| 第三遍 | 外部印证渠道(登记管理机关公示、指定媒体等) | 核对登记核准类事项与机关信息是否一致 |
每个事项落一种状态,不留空白:
| 状态 | 判定口径 |
|---|---|
| 已公开 | 在应公开的渠道查到完整内容,要素齐全 |
| 部分公开 | 查到了,但法定要素有缺(如项目公开稿缺"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 |
| 未公开 | 在应公开的渠道未查到,且本机构确认应当公开 |
| 无法核实 | 本次检索未能确认,需进一步核实;不得默认按"已公开"处理 |
| 等级 | 证据类型 | 说明 |
|---|---|---|
| A 级 | 平台原始条目 | 判定"已公开"的首选依据 |
| B 级 | 机构自有渠道原始页面 | 可用于一致性比对 |
| C 级 | 登记管理机关公示、指定媒体页面 | 用于核对机关信息一致性 |
| D 级 | 第三方指数、行业评价、二手转述 | 只能作线索,不得作为"已公开"的证明 |
每一遍检索都要留痕:检索日期、渠道、检索方式、看到的条目、截图或链接。留痕的作用有两个:给别人看得见的依据;下次自查不必从头再来。留痕表见附录 E。
| 情形 | 后果 | 层级 |
|---|---|---|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法定 |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或公开其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 同上一项处理 | 法定 |
|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犯,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法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年限内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 | 法定 |
|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被记录 | 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法定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 | 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 法定 |
| 民政部门约谈 | 必要时可约谈,要求作出说明、提出改进措施 | 法定 |
| 披露不及时、与事实不符(平台侧) | 影响上线新项目、影响平台权益、终止合作 | 平台 |
上表为条文索引,是否触发、如何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与主管机关口径判断。行政处罚应对、信用修复、听证陈述等具体事项,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或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确认。
自查出问题后,先把缺口分级,再排期,最后落到岗位。不分级就整改,会把制度性缺陷当成一次性补录处理。
| 级别 | 情形 | 处理时限 |
|---|---|---|
| 红线 | 法定义务未公开,或已公开项超期 | 立即处理,排入最近周期 |
| 黄线 | 已公开但要素有偏差或缺项(如要素不全、口径不一致) | 限期更正 |
| 提升 | 平台侧要求未做、鼓励性事项未做 | 列入季度改进 |
| # | 字段 | 填写要求 |
|---|---|---|
| 1 | 事项编号 | 与自查表一致 |
| 2 | 事项名称 | 与清单一致 |
| 3 | 缺口级别 | 红线/黄线/提升 |
| 4 | 问题描述 | 写清缺什么、差在哪 |
| 5 | 依据条款 | 文件+条款号 |
| 6 | 责任岗位 | 具体到岗位 |
| 7 | 完成时限 | 按级别定 |
| 8 | 整改动作 | 补录/更正/建制度 |
| 9 | 公开渠道 | 平台/自有渠道等 |
| 10 | 留痕 | 截图或链接 |
| 11 | 状态 | 未开始/进行中/已完成 |
| 12 | 复核人 | 谁确认已办结 |
| 动作 | 适用情形 |
|---|---|
| 补录 | 应当公开且已有内容,只是一直没发——补齐条目、留痕即可 |
| 更正 | 已公开但要素缺失或口径不一致——在平台填更正说明并在相应条目下公布 |
| 建制度 | 制度性缺陷(如"重大"标准未定、无信息公开制度)——修章程或制度,再公开制度本身 |
不是。公开义务的对象是"对外公开了什么"。材料做好但没发到应公开的渠道,仍属未公开。自查只认对外可查到的内容。
需要。平台是法定主渠道,自有渠道不能替代;自有渠道的信息还须与平台保持一致。
不是两份内容相同的东西。年报是工作报告,财报是财务文件,二者性质、编制口径不同,数字必须对得上,但不能互相替代。
不等于。报送是交给监管方,公开是给社会看,两者是不同义务,要分别完成、分别留痕。
这两项部门规章已给定判定要素,具体数值以现行法规原文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但"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法条明确要求机构在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自行规定,不能等外面给。
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与募捐活动,负按季公开义务——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进展;结束后三个月内再作一次全面公开。节奏要在项目台账里体现。
尊重其意愿,不公开其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可写"匿名捐赠人"或作汇总表述,并保留其不同意公开的意思表示作为依据。
不是。第三方指数是对"是否公开"的第三方观测,不评判内容真实性与质量,也不能作为"已公开"的证明。合规与否以法定义务是否履行为准。
| 层级 | 文件 | 本手册涉及要点 |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信息公开义务与法定公开内容;年度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与项目公开;定向募捐告知;受益人告知;不得公开情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 |
| 部门规章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 81 号) |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与制度要求;应公开信息七类;基本信息;年度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关联方报送;独立信息条目与更正;定向告知;一致性;不得公开;监督与责任 |
| 规范性文件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 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息公开事项、时点与渠道 |
| 行政法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登记管理行政法规 | 年度报告等原则性规定;受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查询答复 |
| 会计规范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财务会计报告口径;关联方名单的关联方范围 |
| 平台规则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报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营规则 | 备案、条目维护、进展与财务披露、违规处置 |
按下表逐项勾选。层标含义:L1 法定强制;L2 平台要求;L3 鼓励;非机=非机构义务。状态填:已公开/部分公开/未公开/无法核实。适用性填: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须注明原因)。
| 编号 | 事项 | 层 | 适用性 | 状态 | 备注 |
|---|---|---|---|---|---|
| A1 | 章程 | L1 | |||
| A2 | 治理机构成员 | L1 | |||
| A3 | 下设机构 | L1 | |||
| A4 | 重要关联方 | L1 | |||
| A5 | 联系与自有渠道 | L1 | |||
| A6 | 三项内部制度 | L1 | |||
| A7 | 薪酬前五位 | L1 | |||
| A8 | 费用标准 | L1 | |||
| A9 | 基本信息变更 | L1 | |||
| A10 | 纸质文本 | L3 | |||
| B1 | 年度工作报告 | L1 | |||
| B2 | 财务会计报告 | L1 | |||
| B3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L1 | |||
| B4 | 财报审计 | L1 | |||
| B5 | 向登记机关报送 | L1 | |||
| B6 | 年检后公布 | L1 | |||
| B7 | 独立信息条目 | L2 | |||
| C1 | 募捐方案备案 | L1 | |||
| C2 | 备案公开 | L2 | |||
| C3 | 现场/载体公布 | L1 | |||
| C4 | 平台同步 | L1 | |||
| C5 | 合作方信息 | L1 | |||
| C6 | 互联网募捐 | L1 | |||
| C7 | 募捐结果 | L1 | |||
| C8 | 长周期募捐 | L1 | |||
| C9 | 应急募捐 | L1 | |||
| C10 | 应急补备案 | L1 | |||
| C11 | 变更补正 | L2 | |||
| D1 | 项目设立 | L1 | |||
| D2 | 募捐活动名称 | L1 | |||
| D3 | 信托名称 | L1 | |||
| D4 | 剩余财产 | L1 | |||
| D5 | 项目实施情况 | L1 | |||
| D6 | 长周期项目 | L1 | |||
| D7 | 重大项目 | L1 | |||
| E1 | 担任受托人 | L1 | |||
| E2 | 作为委托人设立 | L1 | |||
| E3 | 受托人:设立情况 | L1 | |||
| E4 | 受托人:变更 | L1 | |||
| E5 | 受托人:终止与清算 | L1 | |||
| E6 | 受托人:交易披露 | L1 | |||
| E7 | 受托人:制度与专人 | L1 | |||
| E8 | 登记机关侧公开 | 非机 | |||
| F1 | 重大资产变动 | L1 | |||
| F2 | 重大投资 | L1 | |||
| F3 |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 L1 | |||
| F4 | "重大"标准的确定 | L1 | |||
| G1 | 关联交易(六类) | L1 | |||
| G2 | 关联方名单 | L1 | |||
| H1 | 定向募捐告知 | L1 | |||
| H2 | 捐赠人要求公开 | L1 | |||
| H3 | 受益人告知 | L1 | |||
| H4 | 受益人信息扩面 | L3 | |||
| H5 | 志愿者公示 | L1 | |||
| H6 | 捐赠人查询 | L1 | |||
| I1 | 与机关信息一致 | L1 | |||
| I2 | 内部信息一致 | L1 | |||
| I3 | 渠道间一致 | L1 | |||
| I4 | 更正说明 | L1 | |||
| I5 | 已公开信息归档留存 | L3 | |||
| I6 | 主动扩面 | L3 |
| 自查结论 | 值 |
|---|---|
| 全清单规模 | 61 项(L1 法定 53/L2 平台 3/L3 鼓励 4/非机构义务 1) |
| 按机构画像筛出的适用项数(应公开分母) | |
| 其中 已公开 ____/部分公开 ____/未公开 ____/无法核实 ____ | |
| 最紧急期限 |
| 月份 | 固定动作 | 事件触发核查 |
|---|---|---|
| 1 月 | 上年度数据整理启动;确认审计安排 | 基本信息是否有变更;上年度关联交易是否已公开 |
| 2 月 | 审计进场;项目数据汇总 | 本年度募捐方案备案计划 |
| 3 月 | 年度工作报告初稿;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报 | 重大资产变动/投资/交易是否发生于 30 日内 |
| 4 月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如适用);年报与财报对数 | —— |
| 5 月 | 5 月 31 日前在平台公开年报与财报;不具公募资格的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报送关联方名单 | —— |
| 6 月 | 上半年按季公开情况检查 | 长周期项目与募捐活动的季度公开节点 |
| 7 月 | 半年自查;治理机构成员信息核查 | 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公开的事项 |
| 8 月 | —— | —— |
| 9 月 | 三季度按季公开情况检查 | 长周期项目与募捐活动节点 |
| 10 月 | 年报编制口径回顾 | 基本信息变更 30 日节点 |
| 11 月 | 全项自查(按 61 项) | —— |
| 12 月 | 缺口诊断与整改排期;下一年度计划 | 应急募捐补备案情况核查 |
日历为通用骨架,具体日期以现行法规原文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并按本机构章程与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调整。
拟不公开某事项时,逐项填写本表留痕,作为判定依据。
| 字段 | 内容 |
|---|---|
| 事项编号/名称 | |
| 判定日期 | |
| 涉及信息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勾选) |
| 不予公开的理由 | |
| 依据条款 | |
| 权利人意思表示记载 | 书面/可追溯的其他形式;形式与日期 |
| 判定人(岗位) | |
| 复核人(岗位) | |
| 存档位置 |
| 遍次 | 渠道 | 检索日期 | 检索方式 | 查到的条目 | 留痕(截图/链接) |
|---|---|---|---|---|---|
| 第一遍 |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 ||||
| 第二遍 | 机构自有渠道 | ||||
| 第三遍 | 外部印证渠道 |
| 核验盲区清单 | 说明 |
|---|---|
| 本条未能核实的项 | 列明事项编号、未核实原因、下一步核实方式 |
| 说明 | "无法核实"保留在应公开分母内、分子记 0;不得并入"已公开",也不得并入"未公开" |
| 项目 | 说明 |
|---|---|
| 适用主体 | 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涉及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同时适用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
| 适用事项 | 法定信息公开义务、平台填报要求、鼓励性公开做法 |
| 不适用事项 | 登记管理机关自身的公开职责;机构内部管理决策事项;其他专门领域另有规定的公开事项 |
| 依据版本 | 以《慈善法》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平台规则以平台当年公布的操作手册为准 |
| 数值口径 | 凡涉及具体比例、门槛、时限的,以现行法规原文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
| 免责声明 | 本手册为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适用受本机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地方规则与登记机关口径影响,重大事项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或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