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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先把关联方认全
现行规定有三套口径,取并集,不能只看一套。
要做什么
- 《慈善法》第 14 条: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
- 《信息公开办法》第 4 条:再加被投资方,以及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统称重要关联方)
- 《会计制度》第 89 条之一:本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 之二:本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之三:本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 之四:由出资人或设立人及其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之五:由设立人及其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 之六:本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之七:关键管理人员或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之八:关键管理人员或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 之九:主要捐赠人(《慈善法》所规定)
- 别忘了专项基金或项目层面的主要捐赠人
注意
- 只按一套口径认定,九项里漏一项,名单就不完整。
-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不得与本组织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包括接受资助。
- 主要捐赠人成立的机构是否算关联方没有明文;能对本组织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保守认定为关联方。
做完应有:有一份关联方清单,每一条都注明了依据哪套口径。